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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從生死教育到有益經濟發展的宗教基本法

你知道嗎?國人死前平均臥床時間長達8.9年! 健康、正確地面對老年與死亡,就能減輕我國健保、經濟的負擔! 老年與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面臨的課題,也是各宗教所探討的核心議題。生死教育是「宗教教育」中重要的一環,應該納入義務教育,成為全民必修課程。 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videos/384243555612592/

【研習會資訊】寺廟文書處理與實務

上課時間: 108年9月25日星期三,AM9:00~12:00 & PM1:30~4:30 研習費用:NT$ 3,000 元 (網路報名獨享九折優待)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雖然都是寺廟,但是一般寺廟開會時,是召開管理委員會、監事會,但財團法人寺廟卻是董事會、監事會。就只是寺廟開會一事,開會前、中、後,都有著各式各樣的文書必須處理。包括開會前的開會通知單、開會中的會議紀錄、開會後必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遑論寺廟裡裡的各項事物,皆需文書處理。 做好文書處理,才能減少紛爭,做好寺廟傳承。本課程即是囊括所有寺廟管理相關所有文書處理實務,並例舉諸多範例供讀者參考 ,歡迎大眾報名參加。 報名連結: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study/viewnews.asp?idno=615&fbclid=IwAR1u3BARLZSJqL4GNv6d61oMltIjRzwCGAp1hzgrQHeYCdvQJn4W_MniURU

觀點引用:【日本的辛德勒──杉原千畝】

今天的Google首頁,是紀念有「日本辛德勒」之稱的二戰時期日本外交官「杉原千畝」,逝世33周年。 【日本的辛德勒──杉原千畝】 「我做的事以身為一個外交官來說可能是錯的,但若從身為一個人的角度,卻是當然的。我不能只是看著他們被殺。」    杉原千畝原為日本駐立陶宛的外交官,1939年德國入侵波蘭,大批猶太人流離失所,來到日本大使館請求一張紙 – 一張離境的救命簽證。    當時他違背日本本島不能讓任何一個猶太人出境的命令,日以夜繼的做出一張張的簽證讓猶太人離境。後來回到日本,杉原遭到「被辭職」的命運;幾十年過去了,當年杉原所救的猶太人不斷的在尋找他,發現不只這位人士,許多當年的猶太人都保留著這張救命簽證,儘管字跡、官印早已褪色,這樣的事蹟卻不會被埋沒,杉原被稱為「日本的辛德勒」。 其實,無論在公在私,杉原有無數理由拒絕猶太人,但最後他仍決定施以援手,原因只有一個:於心不忍。他僅是一名普通外交官,為了做一件正確的事,斷送了前途,換來鬱鬱不得志的後半生。他毫不後悔、毫無怨言。他曾說過:「我給予猶太人簽證,違抗了外務省的命令,但如果我不如此做,就是違背了上帝。」    看完上述事蹟,除了再次對「權威濫用的專制政治」心生警惕,我們不妨試著換位思考:如果你有權有力,會拋下一切幫助弱勢,還是裝不知道繼續逍遙度日?亦或是成為不合理體制下的操盤手? 杉原的事蹟讓人想到德國法官判警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許多時候,執法者為了服從長官命令,而把民眾當成暴民、罪犯在對待,但其實做為一個人,我們都有「失誤」的權利,更重要的事情是,做為一個人我們都有追尋正義的義務與勇氣。 https://www.ettoday.net/dalemon/post/45251 資料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TSPTND/photos/a.874109285988696/2479690838763858 https://tanedward.com/2017/05/28/%E6%97%A5%E6%9C%AC%E7%9A%84%E8%BE%9B%E5%BE%B7%E5%8B%92%E2%94%80%E2%94%80%E6%9D%89%E5%8E%9F%E5%8D%83%E7%95%9D/ https://www.ettoday.net/d

【落實國土計畫也應兼顧宗教自由保障】李永然、陳贈吉

摘:相較於現行《區域計畫法》規範下有五種使用地類別容許宗教建築使用,未來國土計畫實施後,僅有三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得作為宗教建築使用,且不容許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將大幅增加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上之限制。 若宗教團體既有合法使用之土地,未來不符合《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被地方政府限制或禁止建築,未來將不得再增建、改建,甚至地方政府得命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此種結果完全悖離前述《宗教團體法》草案及《宗教基本法》草案保障《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立法精神。 全文: 李永然、陳贈吉/落實國土計畫也應兼顧宗教自由保障 我國《國土計畫法》已從民國105年5月1日開始施行,內政部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開始實施;而直轄市、縣(市)之國土計畫,依據同條規定應於民國109年5月1日前公告實施,並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而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起,現行《區域計畫法》即不再適用。除《國土計畫法》外,另有21項與國土計畫相關之子法仍於內政部進行研商,預計民國108年底前將全數完成。 按內政部研擬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未來宗教團體僅有「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城鄉發展地區」第2-1類及第3類等三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土地得申請「宗教建築」使用,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未來均無法申請宗教建築使用;且依《國土計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縱使是申請「使用許可」之案件,也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依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容許供宗教建築使用之使用地,計有「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5種;且若是不容許宗教建築使用的使用地,得依法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宗教建築使用。 相較於現行《區域計畫法》規範下有五種使用地類別容許宗教建築使用,未來國土計畫實施後,僅有三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得作為宗教建築使用,且不容許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將大幅增加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上之限制。 內政部在民國106年6月間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其中第25條規定:「I、宗教法人為供宗教目的使用,得依公產管理法規,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