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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錄直播】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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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行前聲明

各位法師、居士大德好: 台灣宗教聯合會將於明天(5/29)派代表前往內政部參加「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經初步理解,此會議內容是內政部基於我國「土地基本法」——即《國土計畫法》所衍生的宗教土地相關新規定,針對宗教團體進行的宣達與說明會議。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攸關宗教土地權益如此重大的議題,首次的會議居然便以「宣達」作為會議的基調,既未事先提供應有的書面資料以為預先的研判理解,同時又對報名出席的名額也加以限制,再次地顯示出政府機關(尤其在對待宗教事務上)高高在上、官僚作風的思維模式。 關於明天的會議,宗教界所要觀察的重點,有以下幾點: 一、邀請開會的名單是如何產生的?出席與會的團體有哪些?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 還是一些具有橡皮章(專門為政府背書)性質的單位出席,以為日後內政部訂定相關的法令做準備? 二、過去,我國土地依「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的分類,有兩種主要法規依據。如今,具有全面規劃概念的《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後,對於宗教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新設立的宗教團體之土地取得、地目變更等相關事宜,以及未能合法變更、取得的後果及影響等為何?要進行詳細了解。 三、過去,政府在土地規劃上,並未有「宗教用地」的概念,以致於宗教建築總是建在 一般的農地或者是林地等地目上,往往「事後」才被告知為「非法」, 但是要變更地目又極為困難,長期缺乏明確、透明且合理、公平的申請程序及變更保障。如今,內政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對於宗教土地的合法取得,是否已經了解其重要性?顧及到公平性? 內政部是否能抱持著「為宗教爭取合理權利」的 合理心態,與其他相關部門為宗教界進行磋商討論與爭取? 四、過去不易取得的土地、 由於政府過去的立法疏忽與怠惰,而不能合法變更的地目,今後是否有調整為較為寬容、合理的標準?是否有具體解決方案?實務上是否容易執行? 五、過去沒有「不合格即拆除」的法規,但今後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宗教土地建築若不能合法取得宗教專用地目之變更,是否會面臨拆除危機?(因為法規上已明列這種可能性了)是否有保護宗教建築不被拆除的機制存在? 六、因為既存法律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國宗教團體長期深受不完備的法規程序所擾,在土地建築的合法取得上,面臨著諸多難題。藉由此次會議的機會,希望能夠深入觀察、瞭解政府的態度與作法,同時更要極力避免「宗教土地合法化」的相關

自由投書:可以拒絕為同志證婚嗎?

按:吳景欽教授的疑問,正凸顯出我國務必要訂立《宗教基本法》,否則將來爭議不斷,吵個不停,破壞社會和諧。我們宗教界真的要有很大的危機感 ,趕快團結起來,促進宗基法的立法完成。否則宗教界與國家人民,會一直分裂而攘攘難安! 摘: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只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本就不會因某部法律的實施而消失,故此條文若要具有規範效果,就得當成是處理權利相互衝突的法條依據。但區區一個法條,能解決複雜的衝突問題?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90592

宗基法第三冊文摘–【國家限制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時,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規定】

四、宗教基本法的内容 《宗教基本法》的內容應採用國際標準如下: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有關規範 即是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規定:「一、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二、任何人所享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不得以脅迫侵害之。三、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四、本公約 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又縱使國家發生危急情勢或宣布進人緊急狀態,亦不得減免該公約第18條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義務,此係公約第4條規定:「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再依我國《國際兩公約施行法》之國內法規範,國家限制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時,應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的規定,以確保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受國家的不當侵害。 —摘自 吳威志教授〈《憲法》保障的宗教平等與自由基本權〉/《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p.90

從根本解決宗教在社會上的問題,唯有依靠「宗教教育」

何以宗教被冠上「迷信」的標籤? 在我國過去的教育發展過程中,由於過去我國的科學發展落後於西方列強,使得大部分學者都強調科學文明的價值更甚於其他的學科,也因此「文化」的意義常被窄化為「科學文明」,科學成為教育中最具價值性的學科,至於那些無法以科學方法加以驗證的事物則常被視為是不具價值甚至迷信的。 缺乏宗教教育的今天,對宗教態度普遍「兩極」 因而過去的教育中,宗教一直被等同於「迷信」、「灌輸」等觀念,與宗教有關的課程並不見容於學校中,尤其是公立學校中,甚至隸屬於某些宗教的私立學校也非以該宗教的教義,而是以升學率來作為對學生與家長的號召。 影響所及,使得社會大眾對於宗教並不了解,常產生兩極化的態度,要不就是對於宗教完全不了解採取輕蔑不尊重的態度;要不就陷入盲信或狂熱,遂使得有心者得以將宗教當作斂財或謀取名位的工具。揆前述原因,種種的宗教問題,其實都脫離不了教育。 #事實上人類所有的問題都必須藉由教育方能根本解決 —摘自〈從當代西方宗教教育理論看我國宗教教育的可能性〉/方永泉 http://140.122.249.140/~ycfang/religiousedutheory.htm

【強拆宗教建築,國家就會更好嗎?】——2022年前未完成地目變更,宗教違建恐面臨拆除

違法宗教建築,和違章工廠一樣,都面臨《國土計畫法》2022年全面實施的「大限」威脅。 內政部官員表示,位在特種農業區、國土保育區之違法宗教建築,在《國土計畫法》全面日出以前,目前仍然可以循《區域計畫法》規定,向各縣市政府申請特案變更,不過,申請特案變更的窗口,即將在2022年關上,宗教團體如果不趕在2022年以前完成地目變更,未來宗教建築恐將面臨拆除的命運。 為了因應宗教界所面臨的上述問題,《宗教基本法》要求各級政府在擬訂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過程,「應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力求具歷史的宗教建築等寶貴文化資產得以留存,令宗教師們得以安心辦道。 台灣因為其特殊歷史淵源,造就宗教文化豐富多元、融合和諧的獨特風貌。眾所矚目的《文化基本法》才剛三讀通過,期待政府也能重視珍貴的宗教文化資產,正視宗教界正面臨的困境,並且認知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已是刻不容緩!與您我息息相關的宗教法律,請大家一起來關心。 相關宗教地目變更細節請見原文連結 ※請注意!文中所述論點並不全面,對《宗基法》多有誤解,僅參考土地變更相關說明即可:https://www.storm.mg/article/562249

【國土計畫須兼顧宗教自由保障】李永然、陳贈吉

我國向來的土地使用管制,原有「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分,而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現行《都市計畫法》在第33條至第38條,分別規定「都市計畫」的8種土地使用分區,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則是規定「非都市計畫區」的11種使用地。然而,在上述條文當中,並沒有「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明文規定,導致宗教團體向來只能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或是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能興建宗教建築物,從事宗教活動。 因為上述問題,過去曾經發生一些宗教團體因不諳法令,遭到不肖業者誆騙可協助辦理用地變更,收取鉅額費用後,卻未辦理用地變更即逕自施工興建,導致宗教建築物變成違建,引發法律糾紛的案例。我國對於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針對宗教團體的土地使用有所欠缺,造成間接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3條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民國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行政院訂於10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土計畫法》成為我國國土規劃的根本大法。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未來的國土功能分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為了讓地方主管機關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有所依循,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擬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該草案第6條第20款規定的使用地編定包含宗教用地,且草案第7條第1項第20款也規定「既有合法宗教設施,得編定為宗教用地」;易言之,在《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中,直接將宗教用地明文規定為使用地編定的類別之一,相較於前述未明文規定的現行法令,內政部所擬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對於《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值得肯定! 不過,《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7條第1項第20款所稱「既有合法的宗教設施」,是指該宗教設施原本就位於合法的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還是指該宗教設施必須為領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築?抑或必須兩者兼備?單從草案條文無從知悉;倘若宗教設施不符合既有合法的要件,似乎無法依據該條規定編訂為宗教用地。但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若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的建築物,與主管機關擬定的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雖然可以繼續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但是除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倘若主管機關認

【新聞】文化基本法初審通過 文化影響評估首入法

2019-05-02 新聞 按:聯合報刊《文化基本法》草案,在立法院初審通過,更重要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目前卻毫無進展!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0/379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