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土地合法化說明會】行前聲明
各位法師、居士大德好:
台灣宗教聯合會將於明天(5/29)派代表前往內政部參加「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經初步理解,此會議內容是內政部基於我國「土地基本法」——即《國土計畫法》所衍生的宗教土地相關新規定,針對宗教團體進行的宣達與說明會議。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攸關宗教土地權益如此重大的議題,首次的會議居然便以「宣達」作為會議的基調,既未事先提供應有的書面資料以為預先的研判理解,同時又對報名出席的名額也加以限制,再次地顯示出政府機關(尤其在對待宗教事務上)高高在上、官僚作風的思維模式。
關於明天的會議,宗教界所要觀察的重點,有以下幾點:
一、邀請開會的名單是如何產生的?出席與會的團體有哪些?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 還是一些具有橡皮章(專門為政府背書)性質的單位出席,以為日後內政部訂定相關的法令做準備?
二、過去,我國土地依「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的分類,有兩種主要法規依據。如今,具有全面規劃概念的《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後,對於宗教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新設立的宗教團體之土地取得、地目變更等相關事宜,以及未能合法變更、取得的後果及影響等為何?要進行詳細了解。
三、過去,政府在土地規劃上,並未有「宗教用地」的概念,以致於宗教建築總是建在 一般的農地或者是林地等地目上,往往「事後」才被告知為「非法」, 但是要變更地目又極為困難,長期缺乏明確、透明且合理、公平的申請程序及變更保障。如今,內政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對於宗教土地的合法取得,是否已經了解其重要性?顧及到公平性? 內政部是否能抱持著「為宗教爭取合理權利」的 合理心態,與其他相關部門為宗教界進行磋商討論與爭取?
四、過去不易取得的土地、 由於政府過去的立法疏忽與怠惰,而不能合法變更的地目,今後是否有調整為較為寬容、合理的標準?是否有具體解決方案?實務上是否容易執行?
五、過去沒有「不合格即拆除」的法規,但今後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宗教土地建築若不能合法取得宗教專用地目之變更,是否會面臨拆除危機?(因為法規上已明列這種可能性了)是否有保護宗教建築不被拆除的機制存在?
六、因為既存法律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國宗教團體長期深受不完備的法規程序所擾,在土地建築的合法取得上,面臨著諸多難題。藉由此次會議的機會,希望能夠深入觀察、瞭解政府的態度與作法,同時更要極力避免「宗教土地合法化」的相關議題,成為政府日後推出「宗教團體法」的佈局手段,或作為要求宗教團體法一定要通過,否則宗教建築物不保的威脅藉口?!
七、 宗教建築用地之取得,其實攸關宗教自由以及宗教發展甚大, 但我們觀察目前的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宗教土地的條文,不是在土地取得上表現出邏輯矛盾難以進行的事實,就是對於相關細節,並未以專章進行規範,而是賦予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這就明顯與憲法所說的宗教事物應當是全國性事務的原則相違背了!
可見這部國土計畫法,雖然已意識到宗教土地存在問題,而稍有進步,然而距離保護宗教自由的具體思維及作法,仍然相當遙遠與薄弱!這就是當前我國文官體系對於宗教保護認識之薄弱的具體事證,所以我們一定要趕快制定宗教基本法來給予規範,就更加顯現其重要性與迫切性了。
總 結:
要保護宗教自由,在日益法制化的我國社會當中,我們將會面臨相當多的法學、法律等衝突的問題 (同性戀、放生、土地、環保……等等問題都是),因此宗教聯合會必須要趕快糾集各方面的法學、宗教及宗教法學等相關的專家、學者,成立宗教法律研究的專屬單位,來長期進行深入的研究,同時代表宗教界,與政府及社會長期的對話。否則在民主及世俗法律的大前提之下,我們的宗教將會無路可退,受制於人本思想的影響,而一直失去宗教自由的空間!
這既是一個歷史性的大問題,也是華人歷史發展當中給我們的大機會,必須把握這歷史的大機緣,在我們這個時代趕快去做,以完成我們的時代使命,如果失去這個時代機緣不做,未來要做已經太慢了。這是非常非常重要,各宗教界都要趕快覺醒的事實,特別對照著中國大陸目前正在進行的宗教壓制動作,我們更應該要為台灣保留一份宗教的淨土。否則未來華人社會將會沒有宗教自由可言,根據對華人社會文化的觀察,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希望全國對宗教有所認識的有識之士們,要趕快奮起團結起來,完成這《宗教基本法》制定的歷史使命。
最後,感謝大家長期的關注與支持,也希望各位法師、居士、道友們,再廣邀各界關心宗教法律的人士進入群組中,一同來關注、研討,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作最長遠而完足的準備!
台灣宗教聯合會將於明天(5/29)派代表前往內政部參加「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經初步理解,此會議內容是內政部基於我國「土地基本法」——即《國土計畫法》所衍生的宗教土地相關新規定,針對宗教團體進行的宣達與說明會議。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攸關宗教土地權益如此重大的議題,首次的會議居然便以「宣達」作為會議的基調,既未事先提供應有的書面資料以為預先的研判理解,同時又對報名出席的名額也加以限制,再次地顯示出政府機關(尤其在對待宗教事務上)高高在上、官僚作風的思維模式。
關於明天的會議,宗教界所要觀察的重點,有以下幾點:
一、邀請開會的名單是如何產生的?出席與會的團體有哪些?是否具有足夠代表性? 還是一些具有橡皮章(專門為政府背書)性質的單位出席,以為日後內政部訂定相關的法令做準備?
二、過去,我國土地依「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的分類,有兩種主要法規依據。如今,具有全面規劃概念的《國土計畫法》施行之後,對於宗教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新設立的宗教團體之土地取得、地目變更等相關事宜,以及未能合法變更、取得的後果及影響等為何?要進行詳細了解。
三、過去,政府在土地規劃上,並未有「宗教用地」的概念,以致於宗教建築總是建在 一般的農地或者是林地等地目上,往往「事後」才被告知為「非法」, 但是要變更地目又極為困難,長期缺乏明確、透明且合理、公平的申請程序及變更保障。如今,內政部等相關政府部會,對於宗教土地的合法取得,是否已經了解其重要性?顧及到公平性? 內政部是否能抱持著「為宗教爭取合理權利」的 合理心態,與其他相關部門為宗教界進行磋商討論與爭取?
四、過去不易取得的土地、 由於政府過去的立法疏忽與怠惰,而不能合法變更的地目,今後是否有調整為較為寬容、合理的標準?是否有具體解決方案?實務上是否容易執行?
五、過去沒有「不合格即拆除」的法規,但今後根據國土計畫法的規定,宗教土地建築若不能合法取得宗教專用地目之變更,是否會面臨拆除危機?(因為法規上已明列這種可能性了)是否有保護宗教建築不被拆除的機制存在?
六、因為既存法律在立法上的缺失,我國宗教團體長期深受不完備的法規程序所擾,在土地建築的合法取得上,面臨著諸多難題。藉由此次會議的機會,希望能夠深入觀察、瞭解政府的態度與作法,同時更要極力避免「宗教土地合法化」的相關議題,成為政府日後推出「宗教團體法」的佈局手段,或作為要求宗教團體法一定要通過,否則宗教建築物不保的威脅藉口?!
七、 宗教建築用地之取得,其實攸關宗教自由以及宗教發展甚大, 但我們觀察目前的國土計畫法中,關於宗教土地的條文,不是在土地取得上表現出邏輯矛盾難以進行的事實,就是對於相關細節,並未以專章進行規範,而是賦予各地方政府自行規定,這就明顯與憲法所說的宗教事物應當是全國性事務的原則相違背了!
可見這部國土計畫法,雖然已意識到宗教土地存在問題,而稍有進步,然而距離保護宗教自由的具體思維及作法,仍然相當遙遠與薄弱!這就是當前我國文官體系對於宗教保護認識之薄弱的具體事證,所以我們一定要趕快制定宗教基本法來給予規範,就更加顯現其重要性與迫切性了。
總 結:
要保護宗教自由,在日益法制化的我國社會當中,我們將會面臨相當多的法學、法律等衝突的問題 (同性戀、放生、土地、環保……等等問題都是),因此宗教聯合會必須要趕快糾集各方面的法學、宗教及宗教法學等相關的專家、學者,成立宗教法律研究的專屬單位,來長期進行深入的研究,同時代表宗教界,與政府及社會長期的對話。否則在民主及世俗法律的大前提之下,我們的宗教將會無路可退,受制於人本思想的影響,而一直失去宗教自由的空間!
這既是一個歷史性的大問題,也是華人歷史發展當中給我們的大機會,必須把握這歷史的大機緣,在我們這個時代趕快去做,以完成我們的時代使命,如果失去這個時代機緣不做,未來要做已經太慢了。這是非常非常重要,各宗教界都要趕快覺醒的事實,特別對照著中國大陸目前正在進行的宗教壓制動作,我們更應該要為台灣保留一份宗教的淨土。否則未來華人社會將會沒有宗教自由可言,根據對華人社會文化的觀察,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希望全國對宗教有所認識的有識之士們,要趕快奮起團結起來,完成這《宗教基本法》制定的歷史使命。
最後,感謝大家長期的關注與支持,也希望各位法師、居士、道友們,再廣邀各界關心宗教法律的人士進入群組中,一同來關注、研討,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作最長遠而完足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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