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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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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9/20) 上午九時,藏和尚帶領秘書處師父,前往汐止白雲寺,拜見住持 宗興大律師 ,也是現任台中南普陀寺住持兼管理人。 聆聽     長老對我佛教弘佈發展的關心,     長老並給了立法指導,即應有保障傳統教戒教制的內容。 藏和尚也向     長老報告,聯合會現在推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進度與會務展望,     長老也欣然簽署支持立基本法。 又景仰長老長年培育僧才、年高德劭戒行均令教界尊崇敬仰,藏和尚率秘書處法師,誠摯恭請    長老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業獲長老應允,共同荷擔開創佛教承繼的新世代。 感恩三寶加被,使聯合會能禮請到年高德劭、戒行清淨、廣傳戒法、弘教功深之     長老大德,擔任創會會長! 和尚等與會大眾皆感因緣殊勝,龍天護持不可思議,眾等感動深生歡喜!

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精神與利益

目前聯合會正準備推動的〈宗教基本法〉,是要以憲法及國際兩人權公約為法源,以原則性的條款,明文保障國民的宗教基本人權,同時也明示了「宗教不能違反善良風俗」的義務,藉此以確立政教分立而互補的平等關係為目的。並非授權政府以公權力去保證所有自稱為「宗教」的團體都為合法,或是要給予宗教團體特別的法律豁免權。 可以說〈宗教基本法〉所要揭櫫的精神,是國際上最大的共同普世價值之所在,也是人民、國家以及宗教團體,最容易得到共識,而達到三贏的宗教母法。 以此母法為基礎,日後的宗教相關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訂定與施設,就能夠有更明確的規範條文,其所造成的對宗教之不當干擾,以及宗教界為抵擋不當宗教法草案通過所付出的社會成本,都可望降到最低。 此外我國長期以來,基於文化及教育傳統的限制,往往造成國人對宗教,普遍缺乏正確的理解與尊重。這種情況反應在政府宗教相關的法規上,不免就有不尊重或過度干預的立法思維或行政規定發生。本於憲法修正案所示,建設我國為多元文化國家的意旨,我們同樣也希望藉此〈宗教基本法〉的確立,逐漸翻轉我國這種對宗教基本認識與尊重不足的文化失衡現象。

「宗教課程」法早有明訂,落實就靠「宗教基本法」

其實在 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就有揭示「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摘要) 因此宗教課程在國家教育本有明訂,本聯合會據此希望在《宗教基本法》內把課程時數與學程內容訂定的更明確些,讓我國真正在國際上成為最暸解與尊重各宗教的國家。

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2至24條文違憲說明 (二)

將宗教聖教事務,當作一般世俗的慈善募款活動在管理與防範,是對宗教非常無理與不尊重的作法,這就像家庭或私人公司財務屬私人領域,不可立法規定其對外公開一樣!否則如此一來,不但信徒個人隱私無存,道場財物易受有心人覬覦,甚至造成宗教無心辦理宗教活動(收支出的會計太頻繁甚至複雜),最終損失的將是全體國人的心靈依託與增上。更別說一般中、小型道場,人力普遍不足,連現金收付制都可能難以為繼,何況還要進行屬專業記帳的商業會計記帳。亦即所謂的「權責發生制」,除了很怪異的,居然要求非商業組織的宗教必須編列收、支預算之外,還包含了「折舊攤提」的部份,試問佛像、經書、法物等非一般器物,要如何算折舊?非商業組織的宗教對法物、經、像算折舊又有何意義?就算勉強計算,這與促進宗教發展的立法宗旨又有何干?這將會增加多少修道人的困擾? 而且將宗教捐款事務當做世俗募款而傲然地給予稽查,其所表現出來的對宗教之不信任與不尊重之嚴重蔑視宗教的心態,已完全違背了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宗教自主」、「確保政教分立,兩不互相隸屬」的根本精神,可說對我國的宗教發展非常的不利。德國基本法,甚至把宗教列為國家以外獨立之權利主體,宗教當然也不需理所當然地受政府作預防性稽核,其道理也正是在此。 當然,並非宗教法人團體都不能接受查帳。若道場信眾有持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報稅之減免申報時,因為減免稅務已屬公共世俗事務的範疇,所以稅務機關於必要時,將進行宗教團體的歲收入複查,以確認減免稅金之事實依據,這即屬於合理的行政程序。宗教團體於每年,若稅務機關有必要時,亦都能提供各自的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但若無人以載有免稅統編的供養收據,進行年度報稅之減免申報時,稅務機關自無要求宗教團體提供收入記錄以供稽核之必要,自然人民與政府皆無需為此事而虛耗無謂的人力。 其次,若是依世俗的財團法人法(如慈濟功德會)或人民團體法而成立團體組織,則因為事先已知道其為世俗團體法人組織,則帳務依一切相關規定處理,這在許多宗教團體中,亦行之有年。 再者,若真有信眾對於捐款的運用有疑義,也可基於捐款收據的憑證而要求說明,此皆屬於「宗教內部」事務,當然不應該再假手政府權力的預先立法介入干涉,一般宗教團體本於宗教的戒律持守與慈悲心態,也率多能配合。以最極端的情況說,如果宗教團體的回應仍不足以讓該信眾信服時,本于信眾的個人權益可能受損之事實,則國家法律自然

宗教團體法草案第22至24條文違憲說明 (一)

內政部所擬草案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的基本思維,完全混淆「信仰捐款」與「公益捐款」兩者之間的差異, 進而將信仰捐款,一律貶抑為公益捐款(兩者來自完全不同之捐款誘因與權 力基礎),而進行以介入性與不信任為立法基礎的管理思維,這又是政府想當然爾的對宗教之管理思維,也是違憲的立法。 試問:宗教既為與國家兩不隸屬的分立主體,國家有權在沒有絕對必要的情況下,傲然地要求宗教應該以何種方式記帳?並理所當然地認為政府應該「替人民查宗教的帳簿」嗎? 宗教與人民間的財物關係,乃是人民基於對所信仰之宗教、宗教團體或宗教個人等的「崇敬、感恩、還願、支持、救贖、修福報、修捨心」等等,極崇高與極信任的宗教信仰體驗及心態。其推動的力量,是個人與宗教間獨立而私密的信仰經驗與信仰需求,這是世俗政府所無法企及、無法給予,更無法為人民完成的功能,這也正是憲法之所以要強調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確認政教分離與分立的深意所在。因此國家對於宗教,絕對必須保持謙抑與節制的憲法「寬容原則」,否則極有可能在立法時,破壞了「多元文化國家」的民主憲政自由之立國精神! 當知,這種宗教供養行為並不是商業的交易行為,當信徒將財物供養入宗教團體或宗教師個人時,即已完成或滿足了信徒個人的「宗教修持」或「心靈撫慰」,而不必等待事後的任何回饋或任何證明!換言之,宗教上基於信仰的「財物供養」行為,其本身即是宗教徒之「個人宗教實踐」的一部份,這是極神聖而不容外人(特別是國家)所窺探或置喙的。宗教團體或宗教師個人,之所以能獲得宗教的財物供養或捐獻,是基於宗教的神聖性或宗教師個人的宗教修為所感召。無論是私人的供養,或特定目的的捐款,授受雙方都本於宗教的內規、戒律及道德內涵,以完全的信任為基礎而為之。這樣的信任,並非來自世俗社會的物質外相或私人感情為條件,更與政府是否註記該受供養的宗教組織或個人沒有直接或必然的關係(否則目前沒有寺廟登記證的道場或個人,豈不是完全得不到信眾的供養了?而事實上則完全不如此)。宗教組織或宗教師個人之所以得受信眾的供養,它的權利與能力基礎,是國家體制外的「宗教信仰」,而非國家體制內的「宗教組織之登記」。 相對於此,所謂世俗的基金會或人民團體,因為其本質上並不具有宗教上「被信仰」的特質或元素,同時也不具有聖性修持上的撫慰或指導能力,乃是基於該團體「共同的世俗目的」設立組織行為章程,以接受國家的相關法令之監督為

這是一場宗教家的「自我責任覺醒」

我們今天要重新找回立國的根本精神,它給了宗教家什麼樣的位置。當你找到這個位置,你必須說:我在這個位置上,請人民能夠理解,不是因為我們高傲,也不是因為我們不能居人之下。而是,這是中華民國的立國精神,它代表著一種純理想的狀態,也是讓一個國家找到自我的原因。一個國家如果連這個都沒有了,那它是沒有精神、沒有靈魂的。 諸位呀,如果你都願意讓這個國家沒有靈魂,那你每天在念「眾生無邊誓願度」,你能度什麼?如果宗教家跟國家的關係,找不到定位的話,那你想「你是誰?」,你能夠要求、或者能告訴你自己,你有什麼責任? 注意,有了位置之後,就相應有了責任。所以,與其說,我們這個運動叫做什麼「反對宗教運動」,不如說,這是整個社會的宗教家,自我再承擔的運動。它的重點不在找到「位置」,重點在找到位置之後,你就有了「責任」。 如果你已經確認、並告訴世人,「政府跟宗教,是兩不隸屬的單位」。那意味著,你對人民的精神建設,是非常非常非常地重要。人民的精神涵養、精神健康、心靈提升,就是你宗教家的責任。 你已經沒有藉口可以說「我修南傳的」,修南傳的只管我自己解脫。如果是這樣,你真的沒有機會,也不需要來爭取這個憲法的位置。 有了位置就意味著有了責任,那麼有了責任,就意味著,你要行菩薩道。所以我今天來看這個事情,我認為這是宗教家重新承擔責任的一個運動,這根本跟政府無關。 這是一個宗教家一再地自我反省、自我慚愧、也自我警覺之後,所要告訴世人的。我們完全沒有爭取什麼權利,我們在爭取的是責任,我們爭取的居然是責任。 這是一件很辛苦的事,我們必須「眾生無邊誓願度」,我們必須「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這是很令人恐懼的,因為我們有自私,我們想先修自己,我們不喜歡放掉我們自己的修行,去為別人著想。 但是如果大家今天決定要建立所謂的「宗教基本法」,那就是你要告訴世人,宗教如果是偉大的,那宗教師的繼承、宗教師的承擔將是巨大的,那麼我們就得要承擔。你不能一方面跟眾生講說「我要這樣子的地位」,然而你卻毫不承擔你該有的菩提心,那就不對了。 但是我想一切成佛的因,都是以菩提心為根本,所以我也沒有可以躲。我只能告訴三寶、告訴世尊,在這個偉大的時代中,我必須試著告訴所有各宗教的宗教家說,在這個危難的時代,在這個全世界的第一大國的美國,面對著宗教的戰爭,仍然那麼戒慎的恐懼,而整個歐洲,面對著所謂宗教恐怖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