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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三互關係法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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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從一則環保署廣告論「公部門對宗教人權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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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一下:上面「環保署」在指導(還是消滅?)我們的人民如何信仰、如何進行我們的信仰儀式? 我們要問的是:怎麼會有官員會自認,有資格指導國人民的信仰行為?他知不知道這種廣告是在褻瀆我們的祖先與信仰人權? 他還自認為聰明,而且是用人民的錢買廣告的方式! - 群組成員A說: 其實,很多事情~ 是一碼歸一碼,實在是無法取代的 政府因不瞭解這些「儀式」 背後的重要意涵 與 功能 看似「善舉」 而這樣的「建議」毀的是不僅是 文化的底蘊 更是諸多眾生的福報 - 法藏說: 是的!政府一方面是公僕身份,一方面又扮演「管理者」的身份,他們講話是要特別小心的,不能想到什麼就講什麼。 更不能輕率地說,這只是建議,沒有強制性。 都已經用納稅人的錢作廣告了,不管有沒有所謂的強制性,都是非常不應該的舉動! 身為公務員甚至是現代的公民,都要清楚這當中公部門該有的分際,怎麼可以用納稅人的錢,對人民的信仰作各種調侃式的宣傳?人民有沒有時間去祭祀他的祖先,他們自己會決定,犯不著你政府用公帑來說三道四!這裡頭隱藏任環保署對傳統民俗行為的不尊重思維,是非常明顯的。這就是公部門對宗教人權的無知所致,現代的公民一定要對此事,所代表的宗教人權意義有所覺醒。 - 理善說: 非常感謝 和尚的深刻解析⋯⋯。 確實華人的長久威權國家文化,一向就是順民文化,放到今天來看,就是對公務員總是不自覺地敬畏與寬容(甚至崇拜),好像他們做的都是對。而不能用謹慎小心的態度,來檢劾他們的施政,甚至還為他們放水、找理由開脫責任,而蒙蔽更重要的事實,這絕對不是民主社會進步的現象。 感恩 和尚引導我們深入思考,如何促進國家民主進步的真諦。 - 【關於環保署對待宗教的行為,還有更嚴重、更荒唐的內容】 剛剛又仔細看了一下,其實問題真的很嚴重! 環保署已經將宗教信仰的行為,完全當作是任何人都可以操作的行為!?居然大言不慚的公開代收善款(功德金),他儼然已自認為自己就是宗教單位了!居然公開的「募資功德金」?在心態上徹底侵犯褻瀆了宗教的神聖性。從中我們看到(體會到)6件事情: 1.政府把收功德金當作這麼容易的行為,完全誤將宗教捐款等同世俗的一般慈善樂捐(不知道這是有宗教因果及加持神聖性的)。 這也難怪政府一直要用世俗慈善捐款的監督概念,來作為管理監督宗教善款的立法思考基礎。 2.宗教善款的運用,自有其宗教的傳統內規,同時也在信眾可理解與預計的範圍內。...

【討論精華】政府如何「輔導」百年歷史的宮廟繞境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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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宮廟遶境文化已經好幾百年了,現中華民國也不過一百十一年,如何「輔導」宮廟繞境文化? 又何謂「守護」「優質」宗教文化? - 致群內所有大德、前輩: 是的,這就是典型的「國家至上主致義、政府管一切」的傳統專制文化思維!好像當了官,天生就什麼都懂了,就理所當然的他想什麼管就這麼管?政府要「指導」宗教怎麼行使宗教自身的宗教行為,這是一種國家凌駕宗教的非常錯誤示範,可是我們不少的傳統民間信仰人士,卻全沉浸在過去這種威權文化的主從關係當中,毫不自覺的。以「順服」政府「自以為聰明」的輔導,為宗教團體的價值所在,而忘了宗教本身的自主性。讓宗教人權被凌駕、被踐踏而毫無自覺,甚至還爭先恐後的配合政府的荒誕作為。 可見宗教人權的觀念,以及宗教自我價值的認知,在華人的社會文化裡,普遍是非常陌生的! 因此我們在這裡也先預告:台灣宗教聯合會為了推動這種傳統文化的興革,決定在今年12月24日假板橋龍山寺文化廣場,聯合各宗教團體代表,一同舉辦【宗教人權覺醒5週年紀念大會既 宗教相關法律座談會】。歡迎各宗教界的領導、菁英、及關心宗教人權事務的各宗教信眾,一同來支持與參加!🙏🙏🙏 - 律師說: @法藏 早安!沒錯,原本內政部提出〈宗教管理法〉草案,就是"管理"思維,經反對後,才改為〈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只是名稱改,內容還是舊思維! - 法藏法師說: 是的,我們來促進全民覺醒🙏 - 小人物說: 大家都是小人物很難對抗鴨霸的政府 - 法藏法師說: 釋迦佛當年只是一個被自己同伴背棄的外道修行人、耶穌基督降生於馬槽,孔子週遊列國有志難伸,曾困頓到只能吃馬糧,孫文當年只是行醫的憤青、甘地是回印度的窮律師,台灣解嚴開放黨禁前,民進黨的元老們還都是「叛亂份子」……。 以上,誰有顯赫的身份或現前的權力、地位?他們想做的事,有多少人相信會成功? 我們帶著一顆不忍眾生苦的心,作那古聖先賢都會做的事。🙏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管理宗教,該用哪種哲學?

法藏法師按:2000多年來的帝制文化,讓華人整體文化,本質上是一種順民文化與國家至上主義文化。 台灣解嚴或者是說真正可以民主化,不過才短短的30年,在本質上我們的順明文化與國家至上主義文化,仍充滿在整個社會上的各個階層。因此我們的文官體制,在管理宗教的時候,總是理所當然的,以像管理一般民間團體一樣的,高密度管制思想在進行思考的。另一方面,我們的老百姓(當然也包括宗教家)也以一種順民(=良民?)的慣性思想,在呼應著這種國家的管理態度。 甚至還有宗教師,以一種主張接受國家財務透明化管理,以自表清淨、心中沒有鬼的,「高尚心態」在呼應當前國家的至上主義之管制思維。並藉此以博得大多數,不了解宗教自由人權的社會大眾之「讚賞」。 這些人,在沾沾自喜於自己的坦蕩無私與社會美名之時,其實是正在殘害所有宗教的尊嚴與人權而不自知!這是華人社會長期過度強調人本主義文化,所長養出來的非典型宗教徒思維。對彼我們固然不必苛責或對立,但絕不能因為慈悲的容忍,而放任此類人殘害宗教人權、自由的作為而表示沉默! 宗教是人類最寶貴的心靈資產,所有的宗教徒,都不要因為狹隘的慈悲與忍辱觀點(在某種意義上,它代表著缺乏道德勇氣的無知與懦弱),而殘害了這份人類保存不易的宗教心靈資產。 ------------------------------------------------------------ 節錄:六十年前,就已經有所謂的宗教管理法、宗教法人法、宗教團體法⋯⋯好多名稱,核心思維無非就是「政府怎麼管宗教」這樣的概念。 一般來講 ,政府管宗教,本質上就會有一個思考問題,就是說它到底為什麼能管、要管什麼、用什麼哲學在管。這個事情一直以來,並沒有被很好的思考。 —2021宗教基本法面面觀座談會(上)2021.01.27 中台灣教授協會主辦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vvQccsFOf8U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從NASA的組織文化改革,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文化改造意義

請大家先看一篇關於美國太空總署,對於太空探險災難發生的分析(有點長,但值得參考一下): 【 為什麼火車出軌了? 】 35年前,挑戰者號太空梭號發射的前一晚,Ebeling 和其他四個工程師 在 NASA 試圖阻止第二天就要執行的發射計劃,卻被他們的主管拒絕了。 那天晚上,Ebeling 告訴他的太太:「太空梭將會爆炸⋯」 (Ref 1)  隔天NASA 的挑戰者號太空梭號失事爆炸了,太空梭上7名飛行員全部罹難。在ㄥ這場災難讓NASA的太空梭計畫停滯了32個月,並成立羅傑斯委員會(Rogers Commission),這是由雷根總統任命的調查事故委員會。 挑戰者號事故之後,幾乎所有的主管和重要的負責人都辭職以示負責,然而制度卻幾乎沒有改變。 17年後,在2003年2月1日, 美國哥倫比亞太空梭,返航時不幸發生了空中解體的意外。「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下定決心,將問題的根本原因調查的水落石出,不幸的是,哥倫比亞號爆炸的原因居然和17年前的挑戰者號非常的相似。 從調查報告裡可以看到令人震驚的類似,然而幾乎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已經是不同的人,系統和文化卻幾乎沒有改變,太空梭的計劃仍使用預算和期限的制式規劃流程,而不是改用「實驗性質」的新方法,這種錯誤的計劃方式造成了相隔17年的兩次太空梭爆炸。 「實驗性質」是什麼意思?因為太空梭進入太空是一種很新的嘗試,這並不是已經做過很多次的事情,所以這必須像是對一件未知的事情反覆的做實驗,一直到證明「可行」的實驗過程。在 NASA 工作的人是國家頂尖的人才,用預算和日期規劃太空梭的工程團隊,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形的權力結構,在期限和預算的壓力下,結果是頂尖的人才在有缺陷的制度裏,卻是悲劇的結果。 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的報告中指出:  「是團隊的制度造成了哥倫比亞的失敗,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將會有另外一個意外,儘管負責這次太空梭任務的人必須負責,然而把員工開除或調職並不會解決 NASA 的問題,是制度和系統有問題,並不是人有問題。」 (Ref2)   不同的人在同樣的制度裡,反覆的造成了同樣的問題,另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大概就是台灣的交通了。台灣每年有40萬交通意外死傷,比基隆市37萬人口還高,交通意外死亡人數每年多達三千多人,也高於921地震死亡人數。過去半個世紀來,有不同的執政黨,經歷了不同的交通部長,台灣的交...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一場文化的改造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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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社會菁英,普遍以人本思維在面對宗教,對於宗教的特殊性、感應性,缺乏尊重、保障及履行意識。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建構政教互助的法制化社會,乃台灣民主化的重要進程與當務之急。 《宗教基本法》的主要功能有: 一、提供原則性框架,作為各類施行法之上位法源,以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基礎。 二、作為翻轉傳統威權及過度人本傾向之文化現象的根本法源。 這是一場文化的改造運動,有賴所有華人社會的知識菁英,一同來關注、瞭解與推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不是在「要求特權」,而僅是「重申人民的基本權」而已

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提到: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其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寺廟之財產亦應受憲法有關財產權規定之保障。 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僅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及理解,亦非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其所採行之方式,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出處:釋字第573號解釋文(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3 從《宗教基本法》最新版草案第十條「法律明確原則」、第十一條「宗教自主權」及第十三條「財務自主原則」,在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其實皆有...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是宗教師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承擔的開始

許育典、周敬凡在〈論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成大宗教與文化學報 第二期2002 年 12 月)提到: 「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為權利奮鬥的結果,它其實是最重要的、先於國家的一般人權之一;我們必須瞭解,憲法上宗教自由的規定,是一種內在精神自由的保障, 而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的實踐,去創設宗教自由的外在環境自由。 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是我國承認宗教(信仰)自由為基本權之一的憲法依據。但宗教自由的內涵為何,並無法從這短短十個字就可以理解。」 (摘自: http://enlight.lib.ntu.edu.tw/FULLTEXT/JR-BJ010/bj010216855.pdf )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目的,除了喚起國人對宗教的尊重與重視,更在於將宗教自由的內涵,更進一步地落為文字,使得我國未來上至政府機關、下至人民百姓,對於如何對待宗教,有一具體原則可以遵循。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提出,並非宗教界為了「自我膨脹」或「自肥」,更精確地來說,宗教在確立了自己的價值之後,其實是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要承擔的開始。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法律組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社會大眾對《宗教基本法》(2008年一版)的疑慮—澄清與解析

2018年10月2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開會審查法案的前一天,網路上突然出現了一篇《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的文章。開頭是這麼寫的:「原本計畫於10月24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由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那個法案內容之荒謬真的匪夷所思,基本上是讓宗教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再搭配上精心製作的圖卡——截錄的片段條文、搭配聳動的標題,當天立刻成為網路媒體關注的焦點,「詭異、荒謬、鬧劇⋯⋯」等詞語,硬生生和《宗教基本法》連結在一起,頓時間,這部草案彷彿「集萬惡於一身」,彷彿宗教界處心積慮草擬了一部法案,只是為了「凌駕憲法人權、保障特殊利益」。 然而,除了所有簽署的藍綠立委名單被公開之外,這部草案推出的背景、參與草擬的人員、過程,以及立法背後的用心,即使長期以來一直以有限的資源努力地宣傳,媒體報導卻隻字未提。在各種報導評論的推波助瀾之下,《宗教基本法》成為一部「匪夷所思」的草案。 在立法過程當中,法律條文在制定並化約為文字的時候,基於避免敘述過於冗長,而影響到閱讀的流暢性、文意失焦等諸多理由,用字往往偏向直白、精簡,使得條文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往往稍有含糊或不確定。若要確實瞭解立法目的、正確理解法條的意義,還需搭配完整參考草案總說明、逐條的條文說明,透過自身的獨立思維、理性判斷,才能真正接近草案的本意。 從網路上的批評聲浪及迴響來看,關心台灣未來發展的知識份子、社會大眾絕不在少數。然而,光從斷章取義的網路文章、片面之詞,往往容易得到偏離事實的解讀,不足以全面理解一部草案背後的用心與目的。因此,真心想要解決宗教問題的有志之士,應該經過自身謹慎、縝密的理解與消化,基於有誠意溝通、解決問題的心態基礎,進行理性、對等、建設性的討論,以達到「法律保障少數人的利益,同時不壞多數人的權益」的皆大歡喜結果。 於此同時,在經過去年這波《宗教基本法》的討論風波之後,宗教界與參與草擬的法律專家學者,也接納並參考了來自各方的意見,將部份因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而撰寫的草案,調整為較適合我國國情、國人較易接受的版本,希望更容易地取得社會共識,喚起大眾對宗教人權的重視。 雖然經過修改後,往昔討論的內容,與新版的草案內容勢必有部分的差異。然而本文之核心目的,在於闡述《宗教基本法》草案真正的立法原因及與目的,但願能平衡社會視聽,促進社會正向、理性對話。以下,便...

切勿對憲法第13條輕輕帶過,而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權利限制之解釋

立法者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輕輕帶過,另一方面,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 財團法或社團法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雖可使財團法或社團法免於違憲的困境,但在未制定宗教專法而現有宗教相關法律又不完備的情形下,原宗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仍須依《民法》之他律法性格的泛世俗法律來運作,同樣也不符合宗教自律法的性格,國家違憲之陰影仍無法完全排除。 再者,根據民國93年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亦已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因此行政與立法機關長期以來,也一直希望制定專屬宗教適用的宗教團體法(下稱宗團法)或宗教法,來使政府對宗教團體的相關行政有所依循,其立意堪稱良善。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固有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而造成對宗教普遍缺乏足夠的尊重與保護意識,甚至更增其不寬容的心態,對保障宗教自由之具體立法內涵認識不足。 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意旨一語輕輕帶過,既缺乏準確與深刻之詮釋,另一方面,卻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其結果就是以立法手段,強行干涉宗教的結社自由、人事自主與財務自治等宗教組織之自由,讓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宗教興盛和諧,嚴重受到侵害,減損其淨化人心、利益國家社會的功能,立法者今後豈可不戒慎恐懼?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執行長 釋法藏

「民意所趨」的思維,極易導致「過度干預宗教」的立法結果

社會上的少數假借宗教名義或少數偏差之不法行為,反應在人民對政府功能的主觀民粹期待上,總是希望政府對宗教加強監督管理,如果政府相關官員對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深刻內涵與具體作法認識不足,就很容易以「民意所趨」的思維,完全受媒體民粹之影響,於制定宗教相關法規或政策決定時,即不可避免的以防弊、不信任之管理思維,而導致過度干預宗教的立法結果。 這正是為何過去七十年來,行政與立法機關所訂定的諸多宗教相關法律草案,其對宗教團體之監督管理密度與強度,甚至比監督寺廟條例更高、更苛,飽受學者、專家與宗教各界批評,而六進六出立法院仍未竟其功的原因所在。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執行長 釋法藏法師

《宗教基本法》讓宗教家有機會去思考「自身」與「外界」的關係

推行《宗教基本法》,是為了什麼?讓宗教穿透人類越來越嚴重的人本思想,讓人類看到宗教的價值,撫癒人類的心。然而,也得面臨宗教之間,過度我執的對抗。所以,當要提倡《宗教基本法》的時候,就得要越加小心地在各個宗教之間產生謙卑跟整合的力量。我們要更懂得,讓宗教彼此之間,有共同的、攜手合作的意義。 建立《宗教基本法》真正的目的,並不在幫助宗教,而更是在幫助沒有信仰宗教的人們。因為這個法的意義,在宣告著宗教的價值——宗教遠離了人的執著之後的價值。但是,當宗教為人所用的時候,很可能因為執著自己的宗教價值,而對抗別的宗教,就變成宗教跟宗教之間作戰,甚至於因宗教的我執傷害了不信仰宗教的人,這是宗教家自己要覺醒的。  所以,推展制定《宗教基本法》,是為了宗教自身的修行,為了宗教之間的和合,同時,也讓宗教家要更懂得愛護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宗教基本法》恰恰是為著未來所有尚未信仰宗教的人,透過這個法,看到宗教的價值。 要怎麼讓人家看到價值?宗教家得自己做對、做好、做滿,好難!很深奧的一套利益眾生的思惟,很廣博,也才所以值得做。  如果沒有推動《宗教基本法》,也許宗教界現在就像一灘死水一樣,沒有一個共同要討論、要思考、要為眾生做的事情。而現在,就把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各個宗教,通通走在同一個目的上了,這叫做宗教為眾生著想。 所以,什麼時候能完成?努力就對了,不知道什麼時候完成。但是,在努力的過程中,就在完成剛剛所說這些事。我講這話,也會有人說:「那你說的,那不可能。」有沒有可能,一切是無常相的,但我作為發起者,是這樣想的,它的緣起基本是善的。 你可能會說:「過去沒有《宗教基本法》,宗教不也走到今天了嗎?你說《宗教基本法》在保護宗教,那沒有啊?」退一百步想,我相信,即便今後沒有《宗教基本法》,宗教也能往前走,因為當中有護法神,有它們各自教主的不可思議功德,能領導著宗教往前走。 那麼,到底《宗教基本法》要保護誰?幫助誰?我認為,恰恰是要幫助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唯有秉持這樣的想法,我們才不會去訂出一個跟眾生違背、讓眾生看了不愉快的《宗教基本法》。  當然,如何能夠走到這一步,還要靠大家的智慧、思考跟運用了,共同找尋對的方案。沒有這個目標,臺灣佛教,或者臺灣的宗教界,沒有一個共同思考的機會。今天藉由這個目標,才引領著宗教家們去思考這個問題。 所以,我在這件事情上要引...

從「太極門事件」談民主國家的公民社會責任

有人看到太極門冤案,開始懷疑「台灣真的是民主國家」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何謂民主?所謂民主,就是人民夠能作主。既然要作主,當然要負責任。負什麼責任呢?對社會公眾事務負責任。因此,上至官僚首長,下至行政事務官,人民都應該進行監督,這才稱得上是負責任,否則民主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台灣基本上認可這樣的公民責任,所以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殆無疑義。 我們要有一個觀念:民主國家不是由官員去完成的,自古以來都是人民去爭取來的, 民主的公平正義,不會自然從天上掉下來 ,我們不要弄錯了, 因為只要是人都有自私無明,所以即使是在民主自由國家 ,也不要錯誤期待政府官員會奉送給你公平正義。作為一個願為眾生拔苦,而學習行菩薩道的佛弟子,如果你覺得民主可貴,那就要做一個投入公民社會的公民去關心這個社會各個方面。 但無論如何,台灣是民主國家,這無庸置疑! 因為至少那是所有國人都不會反對的、這個國家的共同意識與價值。所以我們才可以在這裡自由的討論,甚至公開的提出來,讓大家公評,而不必擔憂明天被失蹤。這跟極權國家是最根本不一樣的,也是民主制度在種種缺點當中,最無法被取代的優點。而這樣子的民主優點,我們同樣也不要以為這是自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權利,身為公民社會的 一份子,也要堅定的認清楚此一價值。 政客我們可以不喜歡,但國家不是政客的,國家是人民共同成就的,政客只是有一些短暫的因緣、福報,才站上管理的位置。如果他們瞎搞,那也是他們的因果;但人民如果不對國家付出關心,不知道對政客進行監督與針砭,那就是人民自己的失職,也是人民自己的因果。 這個不能夠以崇拜另外一個政權(無論是美國或中國來做為取代 ),從頭至尾都是自己的責任。如果所有的人民都不覺醒、都不負責任,結果就形成了國家惡的共業,反之就是善的共業。 佛弟子學習行菩薩道,在人間要堅持的基本理念,就是如此。 —節錄自2020.08.28 法藏法師的私人談話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保障全台灣、乃至全球華人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共同發展基礎

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堅信,啟發人性中的「善之本質」,是佛法所要給世界人類最核心的價值,也是世界各宗教的最大共同點。 基於這個善性的提升,小自個人的安身立命,大至世界的安寧和平,方有共同的,超越宗教、文化與個別利益的基礎與可能。而這將由國家對此一價值的認識與尊重,同時更以法律來表現與闡示,作最有利的基礎。 然而數千年來的帝制威權文化,要讓國家以中立、尊重且平等的態度,與宗教透過法律的明文,訂定準憲法意義的,展現互助平等之政教關係的《宗教基本法》,並不容易。 解嚴後的台灣,政治上開始大力地擁抱所謂的「自由、人權與民主」,經濟上則主張「積極保障私有財產」,然而卻獨缺在精神上,努力提升「人類互助之善性」的這一塊。以致台灣30多年來的政、經改革,一直缺乏強而有力的善性心靈指導,而顯得混亂且缺乏中心價值與長期堅持奮鬥的力量及勇氣。這對全球華人來說,都是很遺憾的。台灣作為歷史上,世界華人的民主改革先峰,有責任早早從現況中覺醒!而這樣的覺醒,需要政府與人民一起來探尋與完成。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正是全民上下對於這一項努力的明文教育及法律基礎!若從這個意義上看,《宗教基本法》的制定的最大意義,並非僅止於保障宗教的自由人權與發展,而是在保障全台灣乃至全球華人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共同發展基礎,同時也可以為世界上其他國家或民族,提供很好的啟發作用。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宗教團體不同於一般世俗團體,政府在擬定相關法律之前,極需保持謙抑的心態

宗教在物質之外,以其具有超世俗的聖性理想與超經驗的感應本質,對人民提供「生命覺醒」、「人性超越」、「苦難療佑」與「善性凝聚」等四種,世俗政府難以提供的心靈力量,恰恰可以補足世俗政府的不足。所以我們知道宗教團體絕對不同於一般的世俗團體,並非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一體適用於宗教團體,特別是影響宗教發展至鉅的人事、組織與財務等事項,更是如此。 因此政府在擬定宗教相關法律之前,極需保持謙抑的心態,要特別慎重於憲法對宗教的自由人權保障,不能有想立法就立法的思維模式,更不能有一味順應媒體民粹而立法的作為。必須證明立法的目的符合《憲法》第23條的重大公益之必要標準,方能啟動以限制宗教為目的,且符合最小傷害之比例原則的立法工作。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呼籲社會各界—請勿再讓宗教團體背負「宗教洗錢、拒絕財務透明化」之惡名,否則於整體國家社會皆有不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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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的自由、多元與蓬勃發展,在國際上久負盛名,這一方面對台灣社會人心有非常正面的淨化作用,二方面亦是我國與中國大陸最大的國家價值差別之所在。 如今宗教團體之財務,既然都有法可以對政府透明化,希望政府與媒體的相關討論,就不宜再以「宗教財務透明化」的論述,給社會大眾一直有宗教抗拒財務透明化的錯誤及不佳的印象。 也切勿頻以「宗教洗錢」的假設性議題(搜尋過去30年來,利用宗教團體洗錢之案例,幾乎未曾出現過)來污名化宗教,這對我國的宗教發展,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保障宗教就是護念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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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政府與宗教是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為什麼國家政府不應以「理所當然」或「國家管理一切」的態度,任意地對宗教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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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國家所形成的內在基礎完全不同,故在本質上即不互相隸屬 宗教是人類基於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所形成的一個以實踐宗教超世俗價值為目的的信仰團體。反之,國家則是人類基於世俗的共同土地、外交、經濟等集體主權利益,透過法律與武力等手段,以謀求一定領土範圍內所有人民的最大世俗利益為目的,所組成的政治團體。兩者凝聚的內在力量、形式與目的等完全不同,故在本質上即不互相隸屬。 宗教心靈自由權是人類生而本有的基本權力 宗教不但早於國家存在,而且歷史上宗教雖屢屢遭受政治之迫害,但毫無例外地,總是能在一片毀壞的灰燼中重新復興、恢復信仰舊觀。以色列亡國超過千年,但稟持猶太人對猶太教的堅定信仰,不但在千年間維繫其民族的文化與民族的團結和續存,甚至也成為其在20世紀重新建國的重要基礎,即是宗教之重要性與續存能力,超越國家與政治的最佳證明。 宗教之所以有這樣的續存與復興能力,乃是因為宗教的心靈自由所促成,此一宗教心靈自由權,是人類生而需要且生而本有的基本權力與能力,此基本權力與能力既然是生而本有的,所以並非由國家所賦予,自然也不隸屬於國家,其受到《憲法》第13條特別明文的保障,原因亦在此。 無視心靈價值、缺乏善念信仰,最後受害的其實是民族或國家本身 宗教超越人性弱點(自私、懦弱、貪婪等)的理想與主張,因其具有的神聖性及超經驗性,因此才能自然地成為一國的重要的共同文化內涵與道德、法律等之先驗基礎。民族或國家有此共同基礎,才足以產生內在的認同感與凝聚力,從而形成民族或國家。 若國家以政治力將宗教納入轄下,則必然強勢地干預宗教的外在發展或內在價值(兩者是互相連動的),如此一來將使得宗教的中立與清高內涵,受到質疑或保留,從而失去信眾的信任與追隨。世俗人所提出的政黨價值或政治理想,是無法在生命課題上全面取代宗教的,當宗教因政治的介入而式微時,逐漸地將會動搖一國的文化、道德或法律之基礎,從而使國家失去重要的歷史文化鏈結,或立國價值的靈魂所在。舉國將成為無視心靈價值、缺乏善念信仰、唯現實利益是圖的一群私欲掠奪者,最後受害的恰恰也是民族或國家本身。 國家不應以理所當然管一切的態度,任意對宗教立法 如前所述,政府與宗教既應為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才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的福祉,因此國家政府當然也就不應以「理所當然」或「國家管理一切」的態度,任意地對宗教...

佛教界要注意的新方向-講於台北研討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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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台灣宗教組織與社會發展研討會」後,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法師談有些新的方向,是佛教界要注意的。

缺乏內在生命信仰,是造成現代人精神疾病快速增加的原因之一

當今世界宗教衝突頻仍,國際與社會間的競爭及生活壓力日增,已使精神相關疾病成為世界性之重大疾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若將精神疾病所造成個人、照護者之家庭,及社會之歧視與壓力等經濟損失一併合計,精神疾病之經濟負擔,已占全球疾病總負擔約一成三之比例,遠高出心血管疾病及癌症,而成為全球疾病負擔之首位!雖然其成因甚多,但是過度強調政教分離或誤解政教分離之真義,至使國民缺乏生命信念之參考,也是主因之一。 因此,今後如何讓《宗教基本法》所揭櫫的國家對宗教之尊重、保障與履行義務等精神,落實於學校、家庭及社會各階層,以促進國民的精神健康、心靈提昇,減少精神疾病支出,更是攸關我國社會、經濟之安定與發展的重要課題。 —摘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