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政府與宗教是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為什麼國家政府不應以「理所當然」或「國家管理一切」的態度,任意地對宗教制定法律?


宗教與國家所形成的內在基礎完全不同,故在本質上即不互相隸屬


宗教是人類基於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所形成的一個以實踐宗教超世俗價值為目的的信仰團體。反之,國家則是人類基於世俗的共同土地、外交、經濟等集體主權利益,透過法律與武力等手段,以謀求一定領土範圍內所有人民的最大世俗利益為目的,所組成的政治團體。兩者凝聚的內在力量、形式與目的等完全不同,故在本質上即不互相隸屬。

宗教心靈自由權是人類生而本有的基本權力


宗教不但早於國家存在,而且歷史上宗教雖屢屢遭受政治之迫害,但毫無例外地,總是能在一片毀壞的灰燼中重新復興、恢復信仰舊觀。以色列亡國超過千年,但稟持猶太人對猶太教的堅定信仰,不但在千年間維繫其民族的文化與民族的團結和續存,甚至也成為其在20世紀重新建國的重要基礎,即是宗教之重要性與續存能力,超越國家與政治的最佳證明。

宗教之所以有這樣的續存與復興能力,乃是因為宗教的心靈自由所促成,此一宗教心靈自由權,是人類生而需要且生而本有的基本權力與能力,此基本權力與能力既然是生而本有的,所以並非由國家所賦予,自然也不隸屬於國家,其受到《憲法》第13條特別明文的保障,原因亦在此。

無視心靈價值、缺乏善念信仰,最後受害的其實是民族或國家本身


宗教超越人性弱點(自私、懦弱、貪婪等)的理想與主張,因其具有的神聖性及超經驗性,因此才能自然地成為一國的重要的共同文化內涵與道德、法律等之先驗基礎。民族或國家有此共同基礎,才足以產生內在的認同感與凝聚力,從而形成民族或國家。

若國家以政治力將宗教納入轄下,則必然強勢地干預宗教的外在發展或內在價值(兩者是互相連動的),如此一來將使得宗教的中立與清高內涵,受到質疑或保留,從而失去信眾的信任與追隨。世俗人所提出的政黨價值或政治理想,是無法在生命課題上全面取代宗教的,當宗教因政治的介入而式微時,逐漸地將會動搖一國的文化、道德或法律之基礎,從而使國家失去重要的歷史文化鏈結,或立國價值的靈魂所在。舉國將成為無視心靈價值、缺乏善念信仰、唯現實利益是圖的一群私欲掠奪者,最後受害的恰恰也是民族或國家本身。

國家不應以理所當然管一切的態度,任意對宗教立法


如前所述,政府與宗教既應為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才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的福祉,因此國家政府當然也就不應以「理所當然」或「國家管理一切」的態度,任意地對宗教制定法律。若要制定法律,必須特別地慎重其事,而不能將之視為一般的民間團體,純用世俗的「公平」角度作為立法的基礎,而將世俗法律的管理思維,毫不修正地套用在宗教團體上。若實在需立法,應本於憲法第13條及第23條的意旨,在不妨礙宗教自由人權,並證明確有必要立法的前提下,遵循必要的最小侵害原則方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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