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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高度看待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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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家高度看待宗教基本法】法藏法師,講於行政院20180828

宗教基本法應有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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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綱: 國家及憲法成立之目的? 何謂民主憲政國家? 何謂基本法? 何謂宗教基本法? 宗教基本法與憲法的關係? 李庭長主講,法藏法師引言,講於高雄興隆淨寺20171029(下集)

觀點引用:宗教不只是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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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類的文化珍寶 #正確認識宗教 #尊重宗教 #維護宗教 丁士仁:「伊斯蘭是一種宗教信仰,又是一套價值體系和生活方式。」 伊斯蘭文化是全世界穆斯林共同創造並傳承的文化。它既是一般意義上的文化,又是一種宗教性質的文化。伊斯蘭文化與經濟社會、民族宗教、政治體制等方面具有緊密的聯繫。研究伊斯蘭文化的歷史演進、思想內涵和價值趨向,不僅是對文化本身的思考具有相當的價值,而且對於釐清世界格局、促進世界和平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丁士仁教授指出,「伊斯蘭教特別崇尚和平,但在當今的新聞媒體上呈現的卻是戰爭和動盪的情形;伊斯蘭崇尚仁愛,但我們耳聞目睹的卻是暴力和殺戮的現象。這癥結究竟在何處?”」 丁教授引經據典地向大家解讀了伊斯蘭教「和平仁愛」的理念,並指出亂象不是伊斯蘭的號召,而是各種國際勢力和利益集團在背後博弈和操縱的結果。 先知穆罕默德曾說過:「你當仁慈,哪怕對一隻麻雀。」根據伊斯蘭法的宗旨,凡是對個人和社會有利的,伊斯蘭將其一律視為合法;反之,則非法。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伊斯蘭是一個旨在為人類謀求福利的宗教。 全文: http://www.islam.org.hk/e15/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20&id=8419

宗教具有世俗政府所缺的四種力量

這四種力量分別是: 生命醒察力、心靈超越力 苦難療癒力、善性凝聚力 所以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也正是基於此,而對宗教特別採取謙抑、尊重及寬容的原則。

一份確實的、用法律來展現國家尊重的《宗教基本法》,能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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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所謂宗教融合,或宗教的和諧,一向有很好的國際口碑。我們缺的是一份確確實實的、用法律來展現國家的尊重,以及宗教內在的內省的一部相互認同、而一切人民也認同的,所謂的《宗教基本法》。先有這個法,至於細節的行政法,那個呢,我們真的難度更加的高,我們不但未來,先有這種基本法,展現給世界人類的,是一種共通的價值、世間普世的價值。特別是人類的宗教信仰,那是一種宗教心靈自由的表徵。 什麼叫宗教心靈信仰的自由?也就是,你不信仰宗教,也是你的自由。這種自由,是需要高過國家的存在而存在的,需要保護的。我們這種自由跟權利,這種宗教信仰的自由與權利,不是由國家所賦予的,是你人生而為人,剛剛講的「天性」,就需要有的。就像你被生下來,求活命這個權利,不是國家給你的,是你本來就有。了解意思嗎? 所以,這在憲法學者、跟人權學者來看,他們說:這種宗教心靈信仰的權利,是高於憲法。憲法是在軌範國家法人的行為能力,而國家法人甚至於沒有權力賦予你宗教的人權,宗教人權是你生而本有的。你信仰你的母親,你信仰天地,你信仰上帝,你信仰神尊,這是你心靈中最重要的那一塊依止。人類有無明,人類有弱點,他需要選擇他心靈信仰的對象。包括他信仰金錢也可以,如果他要的話,那就是他的權利。這種權利是支撐著他活下去的價值,支撐著他生命中一直到老死的一切行為的最終指導原則。這個不是由掌理物質的國家所能夠藉口、所能夠改變、所能夠限制、所能夠導引的,這才是滿足了一個人的聖性。 然而人有缺點啊,人有自私啊,宗教同時具有這種平衡的功能,特別是傳統的宗教,它更要展現這個功能。而這一切,通通要由宗教聯合會慢慢地來讓世人瞭解,也要聯合起其他宗教來共同瞭解,這也就是當時,就像剛剛航法師講的,從所謂的宗教團體法的一定程度的反對跟檢討,而衍生出更加正面意義的對待宗教的看法,從而要組織這樣的一個人民團體,來共同喚醒以上所說的這種,屬於人類心靈當中,最為重要、也最具有自省能力,也是一切道德法律的先驗基礎的這一塊心靈的寶貴內容。 —法藏法師於2018.08.16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之開示(部分摘錄) 完整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r7RvWO0tKY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不是為了保護宗教「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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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性格是人的本性,那我要講的這句話就是說,其實,既然宗教是多數人的本性,我們就必須要尊重這個人內在心靈對宗教的渴望跟他的需求。所以一個比較文明的社會國家,它對宗教是會予以尊重,因為他尊重每個人的基本天性。我們為什麼要守護,我一直強調它不是為了保護宗教特權,其實是應該講——保護人類的基本權利。」 —大航法師於2018.08.16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之開示(部分摘錄) 完整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KwTXf7Izw

聯合會近期工作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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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月開始,在國民黨立委馬文君,以及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聯合共同推動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工作確立之後,我們開始進行各各黨派的立委拜訪工作。 2018/07/16 林岱樺立委來寺相談宗基法 2018/07/25 林岱樺立委、馬文君立委來寺討論宗基法 2018/08/11 高雄林園地藏法會宗基法說明會 這是《宗教基本法》修訂精要版草案推出之後的第一場正式說明會,會上有負責推案的兩黨立法委員馬文君立委、林岱樺立委(這在歷史上是非常少見而難得的),以及宗教代表、人權學者與政府官員連袂出席,場面隆重。特別感謝高齡96歲的  悟光和尚尼克服路途的不便,特別前來支持與關心,令人感恩與感動! 2018/08/16 台灣宗教聯合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感謝宗興長老、大航法師、本因法師、天因法師等多位教內長老法師大德前來支持力挺,也感謝林岱樺立委百忙之中前來說明立法過程與計畫,馬文君立委特助也全程列席參與,此中也安排林明龍居士簡短說明宗教基本法的主要概念與重要內容解說,場面隆重、收穫滿滿,在法師們的事前辛苦籌備、與志工們的發心協助下,大會圓滿落幕。會員的開會出席率(加上正式委託書)高達95%。 2018/08/16拜訪民進黨黃秀芳立委 今天法藏法師與聯合會的 玄定副執行長,及徳山寺住持和尚尼,共同拜訪民進黨的黃秀芳立委。 2018/08/17 拜訪國民黨吳志揚立委 法藏法師與聯合會的兩位副執行長,及李永然大律師、林明龍事務官,共同拜訪國民黨的吳志揚立委。

值此因緣,為我國訂定一部完善的合憲〈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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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財團法人法草案排除宗教團體之納入,而於立院討論的社會團體法草案,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國人實應藉此因緣,全面檢討我國宗教政策之合憲性,及是否符合國際宗教人權之精神,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 一方面讓自覺不宜留在財團法或社團法中的宗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可以有更適當的宗教專法可依循。另一方面,則可避免財團法或社團法過度干涉宗教自主的違憲疑慮,如此方是配套完善的優質立法方式,可以保護並更促進我國宗教多元與和諧發展的珍貴文化。

【影音】8/11宗教基本法研討說明會

◎【身為佛弟子,我們希望盡一點心力, 來護法護教】馬文君立委,講於高雄幸福公園演藝廳2018081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qatEWgDtdU ◎【推動宗教基本法是不分黨派,不分藍綠的】林岱樺立委,講於高雄幸福公園演藝廳2018081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AHyEubyXug ◎【宗教法的成立,必定會成為全世界對人權宗教自由的一盞明燈】法藏法師,講於高雄幸福公園演藝廳2018081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mayw_O7Tus 摘要: 「根據德國憲法部分學者的說法,國家特別要保護的言論跟行動自由,有兩大對象—政治言論自由跟宗教言論自由。在西方,宗教的自由近乎是一切人權自由的主要代表,何以故?⋯⋯」 「人的心靈問題不能由這樣一個「以物、財富管理為主」的這種所謂政府來完成,何以故?因為那是來自於人民的現實利益考量。可是人民還有另一種所謂的精神價值,那不討論利益的,那是討論奉獻、討論生命的完成,這個是一種付出,這不是在論是非跟得失,是在論奉獻跟生命價值,這不能夠由國家來幫你定義,這必須由人民自己找尋。 今天要訂宗教基本法,不是為了哪一個單一宗教的必要性,是為了這個國家的心靈價值、為了這個國家的靈魂,而在奮鬥的。」 ◎【宗教自由是人類最重要的價值 】鄧衍森教授,講於高雄幸福公園演藝廳(宗教法說明會)20180811 https://youtu.be/eZLh0LI9NQE

邪教與否當由人民自己判斷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宗教自由,是指在沒有違犯國家的民法、刑法乃至重大公益的前提之下才有的自由,並非任何宗教都可以無限擴張其所謂的宗教自由。日本奧姆真理教教主,剛受到了日本政府的刑法判處死刑並已執行,即是證明宗教對外的公開行為,並不能超越人間世俗的法律。然而這也僅止於認定他的「行為」犯罪,而作的法律處置,並非日本政府認定他們的「思想」是邪教,而進行國家的裁定。 然而是不是「邪」教,這就要交由人民自己判斷,所以宗教基本法第18 、19條,即規劃有宗教常識課程進入國民義務教育,及宗教對社會普羅大眾進行介紹與教化的設計。其次在基本法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當中,已經隱含著對於宗教正面意義的表述,這當然就給法官有了所謂「邪教」負面形象的理解及日後裁定的標準,並非基本法對於所謂的「邪教」無法認定或處理。此外,再如基本法第13條宗教自由之限制,也明文規定,具有「重大公益」之危害可能時,國家得以訂定法律以限制之。這些其實都隱含著對於不可知的邪教發生時,國家具有制定法律以限制之的法律依據,絕非對於邪教毫無制衡能力的!大家可以放心。 是否為「邪教」之所以不能交由國家來進行判斷,一方面是因為在民主國家中,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宗教及信仰的自由,法律僅能作為「有犯罪事實」的事後判定,而不可在思想上進行公權力的「預先審查」。因此宗教基於它的特殊性,有其自身對宇宙、人生的理解機制,也有權基於它的教義、儀規與戒律等進行判斷與宣揚,而並不需要、也不能透過國家機器來加以定奪其邪正(除非是「行為」上觸犯國家法律,或如前述具有重大公益之危害可能時)。 另一方面,所謂的國家政府,其實也是由世俗人,甚至是非宗教徒所組成的法人集團。如果將判定邪教的權力,交給這群以政治世俗目的而組合的政府機關,這不但已超出了作為世俗人的能力之外,而且更有可能使它完全可以藉由各別政權的主觀意志或意識形態,而左右宗教的行為。例如要控制任何宗教團體的選票,就說你「可能」是「邪」教,這將會形成該宗教之宗教師以及信徒的恐懼與困惑效果,從而達到使該宗教集團屈服於政黨或政權之意志的目的(現在的共產極權正是如此)。同時這也會造成人民思想的白色恐怖:你不知道你的想法是不是被政府所認可?會不會被法律所制裁?從而將極大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的思想自由,過去台灣的戒嚴時期就是這樣。 至於教會自身的統御力量及自律自清力量,當然應該建立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為全人類謀心靈之幸福,非為宗教一己之利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宗教是人類心靈最後的守護者,也是一切法律與道德的先驗基礎,因此宗教的健全發展,是一切人類心靈福祉的重要基石。然在現今民主法治社會下,任何牽涉公眾行為之事務,皆須以法律為依歸,因此宗教之健全發展,亦應以宗教團體在國家中,具有法律保障之合理發展環境與法律身份為其前提,《宗教基本法》草案正是為此目的而擬定。 《宗教基本法》是為全人類謀心靈之幸福而制定,非為任何單一宗教,乃至所有宗教本身之利益而制定,即使是無宗教信仰者,也同樣會因此《宗教基本法》而得到實質的利益。因為宗教所具有的淑世及淨化心靈之特質,其對社會國家所造就的利益,是由全體國民所共享的,而非僅止於宗教信徒。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內容,是根據我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精神,參酌釋字573號大法官的解釋意見,以及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有關宗教人權保障的相關細則;再依我國現階段的需要,以各個方面建立我國宗教健全發展的優質環境基礎為目的而擬定。 《宗教基本法》草案其所主張的宗教人權自由之保障,完全符合世界各民主國家的普世價值,以及世界各國宗教文化傳統的共同標準,並沒有過度擴張宗教利益的疑慮存在。同時對於有違我國善風良俗、可能造成重大公眾危害的類宗教團體,也賦予政府具有處置的法律原則,並非如部分不了解之人士所認為的,會保護到邪教,或者對邪教無法處理。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目的

《宗教基本法》係以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為目的而制定。

【宗教新聞】對抗打壓不沉默!北京50地下教會發聲 拿中國憲法

按:看來對岸的宗教界,也開始懂得用「憲法」來爭取宗教本身之權利了,顯然台灣宗教界正在論述與爭取的,基於憲法宗教人權保障精神的保障宗教人權的法律,對岸的宗教界也感受到了,這是好事。 2018-08-05 20:5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北京地區近50個地下教會的聯合聲明今(5)日在網路流傳,美國媒體指出,中國地下教會此舉相當罕見,其抗爭模式,似乎正從默默忍受,轉向公開發聲,甚至還搬出中國憲法當武器。 《美國之音》報導,這份聯合聲明在7月31日簽署,8月1日完成修訂,並於例行禱告日發表,提到了中國當局近期打壓各地地下教會的普遍情況,並特別點名北京、上海、四川、廣東和河南等地。 這份聯合聲明強調了教友的「愛國情操」,指出「信徒的正常信仰生活被侵犯和攔阻,嚴重傷害了信教群眾的情感和愛國熱情,造成社會矛盾,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文中還援引中國憲法第36條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還引述了官方說法,「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提出,信教群眾不是黨和群眾的對立面,更不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阻力和障礙,信教群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力量、依靠力量」。 北京地下教會人士徐永海表示,他有注意到地下教會抗爭方式在改變,因為教友逐漸年輕化。他說,上一代、老一代基督徒,受到打壓時,教會牧長就是默默禱告,或是換日期、換地方聚會,但「今天不一樣了」。 徐永海表示,年輕的基督徒會採取聲明的方式,為自己爭取權益,「我相信這是一個很好的帶頭作用。如果再遇到打壓,一定會發出聲音來,一定會讓大家知道,我們基督徒不會像過去一樣,像90年代那樣,默默忍受了」。 浙江台州地區的楊牧師雖然肯定並支持這項作法,但也對聲明的效果有所保留,認為「面對流氓政府,可能還是沒有用的,因為你看前幾年高智晟(中國人權律師)他們,都被這些流氓們搞得不像樣子」。 新聞原連結: http://m.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2510220

制定一部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從訂立《宗教基本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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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迄今仍未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使得國際上素有宗教多元和諧美名之我國,仍缺宗教人權法治化之民主進步形象,同時也讓政府、社會大眾與宗教之間,長期以來一直隱含著立場、價值與權利相衝突的不穩定因素。 反觀歐美及日本各國,不論是以憲法或特別法之方式,均明文闡釋了政教關係、規範政府對宗教該有的保障作為,強調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自律性,而給予自治權,排除政府諸多監督管理措施,保障宗教的三類自由。

觀點分享:失香:關於行天宮事件(下)

文/葉宇軒  (2014年8月30日) 摘: 宗教改革,兼談宗教倫理、抵抗與價值辯證 最後來談談,普遍存在於台灣民間信仰中的「改革意識」。 但我真正在乎的是,這些「改革」的原因到底是什麼?目前看來,似乎只是「理性思維」的擴張(我不好意思說是自我膨脹),甚至介入了超越界的詮釋。 舉個例子吧,在我個人的判斷裡,廢除神豬競賽是「好的宗教改革」,因為人類在這類儀式中所獲得的內在善(幸福、滿足、愉悅)等,與神豬在養成期間所受到的痛苦折磨相較,不成比例;那麼,取消燃香所減少的兩枝「香汙染」的環境善,在客觀上有大於信徒獲取內心平靜的內在善嗎?我不敢說。但我仍然期待一個改革的好理由。 全文: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3049

影片:【佛弟子要以「宗教信仰」做為生命的重要依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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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弟子要以「宗教信仰」做為生命的重要依靠 】 法藏和尚  講於楠西萬佛寺 20180804

觀點分享:宗教信仰對人類社會的價值

摘: 社會學家李亦園教授在論及「宗教慰藉與社會文明」一文中說:「宗教信仰之所以如此古老而又普遍存在於人類社會之中,是因為宗教對人類社會的存在有重要的功能意義,宗教不但給人們在憂患挫折中得到慰藉與寄託,同時也給與人群作為整合團結的手段,而更重要的是宗教崇拜的對象是人類對自己、對社會、對宇宙存在的一種目標。」 輔仁大學校長羅光主教完全以虔誠的信仰為生活的指導原則。他認為人生在世,單是擁有金錢、事業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對生命的意義與生活的目的之認知與實踐,而宗教正是這種認知與實踐推動的力量,也是老年人心靈的寄託,身心平靜,心靈有寄託是健康長壽的良方。 看全文: http://www.ganoderma.org/health/explore/explore006.htm

「中國只有一個宗教,就是共產黨教!」阿嘉仁波切談中國的宗教管制

◎美國之音(2018-07-25) 摘錄: 石渠縣的那位匿名藏人說,中國當局認為,年輕人進寺院當喇嘛是社區的損失。 「喇嘛要從事生產,搞農業,搞工業,這樣才可以維持長久,」他說,「我是不贊成永遠信佛教,但是你們要信,那有什麼辦法!」 「中國政府說,政策和宗教必須分開,在現實中,黨想要控制一切,」他說,「換句話說,只能有一個宗教,就是共產黨教。」 阿嘉仁波切說,以色達喇榮五明佛學院為代表的一些新興佛學院近年來發展迅速,影響擴大到海外。中國政府不僅對其嚴加監視,還警告、控制,甚至拆除了大量建築。 他說,中國政府慣於對宗教採取「內緊外鬆」的政策,一方面在境內嚴控寺院,一方面對外努力營造尊重宗教自由和人權的形象。 不過星期一(7月23日),中國官方的《環球時報》英文版罕見地以《西藏未成年學生禁止從事宗教活動》為題,報導了官方禁止當地未成年學生在暑假期間參加佛事活動的消息。 見全文: http://www.storm.mg/article/467467

「邪教」的供給與需求

按:社會人士能有這樣的認知,很正確、很不容易!這也正是我們的宗教基本法要推動,宗教常識教育,進入國民教育體系的理由。 摘錄:頗具知名度的網路文化觀察家李怡志曾在一篇序文裡說:「人有信仰自由,也有宗教自由,所以不要輕易把一個組織套上邪教的帽子,要知道,我們現在許多正信的宗教,當初也曾經被當成『邪教』打壓、迫害。」 誠然,在某些例子中,外人眼裡的「邪教」對虔誠教友而言,可能只是教主或教派的少數幹部行為歪「斜」掉了,而不是自身宗教的「邪」惡,更不是整個信仰系統的本質問題。信仰所產生的神奇力量,不僅給人心靈平靜,釋放壓力⋯⋯。 除非有明顯妨害自由、騙財、騙色、誘騙未成年子女等刑事罪行,可以事後透過司法途徑救濟之外,事前的防範之道幾乎無法靠政府,僅能靠個人。 政府既然不在法律上有所防範,但至少可以在公民課教材中強化對邪/斜教案例的認識,名校高中大學輔導室也應協助同學接觸國內外宗教爭議的司法案例,培養學生們獨立判斷的能力,最終強化年輕世代對邪教的免疫力。 與其靠政府,更要靠自己。畢竟,心靈市場的服務供應者良莠不齊,比商品市場更難以辨識。選擇心靈市場的服務供應者,能不慎乎?用一句時髦的話來說:#自己的信仰自己救! (作者:葉家興/文章出處:「獨立評論@天下」) 看全文: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61/article/7141

宗教法案的立法根本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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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攸關我國宗教未來發展甚鉅的宗教法案,其制訂必須以「符合憲法保護宗教自由的精神(含聖俗事務兩分,政教分立互不隸屬、教內事務獨立等基本憲法精神」、「為宗教積極解決長期問題」及「以興利重於防弊的信任態度立法」等三項重要的指標,作為創立宗教法的根本指導原則。 基於這三項指導原則,希望政府能藉此機會,宣示「二階段立法」的政策方向:援引先進國家的宗教法律政策,與宗教、相關憲法及法律學者,共同先訂定〈宗教基本法〉,這樣不但能讓政教對立的危機完全解除,社會上少數立法的期待也得以安撫,同時爭議性相對小很多,立法成功的機會大增。行政部門在日後創設必要的宗教法規,或發佈相關的宗教行政命令之時都有所依循,具體避免了日後「宗教行政」立法的違憲疑慮。 此舉功德無量,不但能獲得台灣甚至全球宗教界的讚揚與支持,同時也使得我國的人權形象,在國際上得到最大的提升。尤其這也是無神論政權下的人民,心靈長期所最嚮往於台灣的部分,更是台灣軟實力的最強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