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案的立法根本指導原則



一部攸關我國宗教未來發展甚鉅的宗教法案,其制訂必須以「符合憲法保護宗教自由的精神(含聖俗事務兩分,政教分立互不隸屬、教內事務獨立等基本憲法精神」、「為宗教積極解決長期問題」及「以興利重於防弊的信任態度立法」等三項重要的指標,作為創立宗教法的根本指導原則。

基於這三項指導原則,希望政府能藉此機會,宣示「二階段立法」的政策方向:援引先進國家的宗教法律政策,與宗教、相關憲法及法律學者,共同先訂定〈宗教基本法〉,這樣不但能讓政教對立的危機完全解除,社會上少數立法的期待也得以安撫,同時爭議性相對小很多,立法成功的機會大增。行政部門在日後創設必要的宗教法規,或發佈相關的宗教行政命令之時都有所依循,具體避免了日後「宗教行政」立法的違憲疑慮。

此舉功德無量,不但能獲得台灣甚至全球宗教界的讚揚與支持,同時也使得我國的人權形象,在國際上得到最大的提升。尤其這也是無神論政權下的人民,心靈長期所最嚮往於台灣的部分,更是台灣軟實力的最強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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