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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計畫法》生效後更慘! 宗教建築陷於不合法境地

(2022-10-30)文/李永然律師、林彥廷律師 我國宗教團體在土地利用方面,向來受到政府許多法令限制,故宗教團體所擁有的土地,常有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情形,因而衍生了宗教團體財產被「出名人」侵吞的風險。為瞭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主動提出《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該條例草案經立法院三讀,於5月20日審議通過,完成立法,殊值肯定。 然而,除了立法解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的問題外,仍應窮本溯源地探究宗教團體所面臨的土地利用限制,進而加以妥適解決,始為正本清源之道⋯⋯ 見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14842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政府應開放第五次「補辦寺廟登記」,俾落實保障「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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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陳贈吉 節錄: 《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相關規定,實已提升宗教界申請「補辦寺廟登記」的需求;一旦宗教團體可以完成「補辦寺廟登記」,未來在《國土計畫法》規範下,宗教團體對於土地利用才能獲得保障,並且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宗教自由」及「財產權」的精神。 —節錄自人權會訊第137期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國家進行「宗教土地合法化」,仍未考量到宗教的各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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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建築物在「不違背重大公益或造成立即性公共危險」的前提之下,國家應該尊重各宗教千百年來的傳統,這應該不違背國家在土地使用上的用意,也才是國家的價值跟利益。 心靈發展跟物質發展,應該要同時並進。我個人的感覺是,這整個土地法規完全只在意土地的發展。宗教自由當中,國家固然不能介入「心靈內在的自由」,但是憲法573號解釋令提到,宗教自由包含「宗教結社自由」,因為不可能說「我內在信佛、信阿拉」,結果我「對於一間寺廟的建築,毫無自由可言」,這樣的話,我怎麼完成內在的信仰呢? 所以這個法律,我們完全看到了,它把宗教的心靈自由,完全孤立在物質需求之外。整個法律,實際上沒有思考到宗教的各種需要。 —節錄自 法藏法師 2019.5.29 於內政部主辦「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上發言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p3US-1XhgsM (請開啟CC字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界對國土法之宗教用地規劃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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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gudqDqDi5aw (請開啟CC字幕) 法藏法師發言 2020 09 23 於 中國佛教會舉辦宗教法案公聽會  對於國土計畫法 之「宗教用地」相關規劃,宗教界提出兩項共同意見 如下: 第一項:劃分宗教用地應使用負面表列 建議政府以負面表列的方式,來規範宗教土地之取得與使用。比照日本《建築基準法》附表二,將宗教團體得建築之用地明確列出。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以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所編定的使用地21類別為基礎(共22類,見營建署國土計畫使用項目及細目對應之使用地109年2月版,今已排除宗教用地之預先編定,而餘21類),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土地類別 。對於可為宗教使用的土地,其管理與審核方式,原該類土地有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若無規定或需增加宗教使用之規定者,可依國土分區分類之性質,另設宗教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個別管理之。這樣即不會有環保團體所擔憂的土地不當使用問題。 第二項:將核准土地使用後產生的費用,做成暫時註記 政府核准宗教土地使用許可之後,可以暫不收取宗教團體的「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只是做成註記:7年到10年之內(或訂得更長?更短?皆可),如果沒有變賣獲利,那表示都是宗教在使用,基於宗教的慈善特性,所以政府就註銷登記,未來不再收取該兩種費用。但若該宗教團體7(10)年內,有商業買賣獲利之事實,那麼政府就追討當年未繳納的兩筆費用。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給宗教家一席之地,不是「浪費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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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lZ1NAALtn2k (請開啟CC字幕) 法藏和尚發言 於2019.10.22 宗教合法化陳請連署說明會(台北場)  地點:台北臨濟護國禪寺 「宗教在代替國家,照顧人民的心靈,所以宗教值得國家給它免稅或減稅。宗教的發展,基於憲法保障理由,它必須要有內修(是宗教師個人的事),但是宗教師要外弘的時候,他需要永久、可保障的土地跟取與,這樣他才能夠發展。 而這個發展,不同於民間的私人利益工廠。這不能這樣一起看的,何以故?國家行政機關在照顧人民的物質,但是心靈它是照顧不到的。簡單來說,我們如果父母往生,不會去找蔡英文,會來找師父,一定是這樣。什麼原因呢?因為他是在照顧我們的心,所以這是國家做不到,宗教在替國家完成的。 所以說,國家跟宗教,應該是合作關係,而不是對抗關係。至於您說的,跟我們部長說得一樣,說「環保團體」(有顧慮)。這個也請您要跟環保團體講,環保團體,我們也是,佛教徒基本都是環保團體。我們吃素就是環保啊!環保團體的愛護地球,更是佛教的態度。所以我們基本跟環保團體是一樣的。可是環保團體把宗教,當作是社會上面的惡虎猛獸,甚至於是私人營利團體來看待,這樣就不恰當了。 國家照顧物質,宗教照顧心靈。國家跟宗教,基於憲法573號解釋令的概念是,它們兩個是平等互助的關係。它不同於世間的利益團體,中飽私囊的關係。這個關係,務必要請我們中華民國從上到下,從行政、立法、到司法,都要來瞭解,這才是國家之幸。 有這個道理之後,國家基於宗教這種特殊性、傳統性,它傳統在深山裡,古人講一句話:「山中無道人,朝中無宰相」,為什麼?宰相重點在心靈的修養,而心靈的修養,不在人間修,在深山裡頭,坐禪當中修。所以國家支持宗教在深山裡頭有道場,這不是浪費國土,這也不是中飽私囊,更不是宗教家要圖利自己,這是為國家的未來培養心靈人才。 我們今天來辦這個活動,不是為宗教得什麼利益、什麼權利,而講這句話。是在為全民,在為我們國家心靈的力量,找尋不可取代的價值。所以國家如果在土地當中,對宗教有一種尊重、有一種理解,它給予宗教的所謂『方便』,絕對不是『圖利宗教』,而是國家心靈的高度。」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李永然律師呼籲:《宗教基本法》應儘速立法,並確保宗教用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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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引用】論文〈佛教建築的使用與管理〉

寺廟建築之使用規劃,乃推動弘法工作之當務之急。本文為筆者經歷台灣佛教四十年來,對寺廟使用之變遷,作一簡單敘述,並且極為昐望佛教建築的美學,從實際使用需求為立足點加以詮釋,以展現真正的佛教建築美術。 作者:釋慈惠法師(佛光山教育院院長、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全文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O_REcjtGaV28TgpNuLMQ5B46_i4bVQDx/view?usp=sharing

關於宗教土地的取得與適用其立法、執法思維的建議

文/釋法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以目前國土法對宗教土地的使用態度來看,宗教所能使用的土地限縮得太嚴重:4區18類中只有三類土地可用,其中一類還是原住民保護區,此區對一般台灣的傳統宗教而言,其實使用需求較低、幫助不大 ,所以嚴格說起來只有兩類土地可用。因此未來將有非常多的舊寺院都不能合法, 也不能整修、擴建等等,想在山林間成立新的寺院,幾乎也很難能夠再成立了。 古來所謂:天下名山僧佔多。其作為東方文化的一種特點,同時也是一種人心修行重要基地的景象,可能在未來就看不到了。某種意義上,這正是限制了我國宗教的發展,同時也傷害了我國宗教的存在價值。 這是法規在設計的時候,過度的傾向於環境保護,而沒有考慮到宗教存在的需要事實。畢竟宗教的使用,既非工業也非商業,同時也非私人企業,它的限制不應該以一般世俗的角度來思考。 何況,宗教已經存在華人的文化當中超過2千多年了,其對於土地的使用,基於各種不同宗教、不同宗派及不同的修道內涵、階段,而有不同的需求與傳統, 國家對於這個事實是應該給予尊重的。 因此也不宜用一體適用的方式,對全部的宗教做一樣的限制。 其次,如果要給予限制 ,也不宜用一般世俗的標準給予限制,應該在公共安全及國土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做一定程度的開放機制。 建議用日本的負面表列方式,將不宜使用的地目明確標示,其餘的個別地目,個別給予合理的使用限制條件。這樣至少對宗教土地的取得 ,會有比較合理的規範。 ----------------------------------------------------------------- 國土計畫法出現之後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將會造成比過去更大的衝擊,這是未來宗教發展 中,非常需要《宗教基本法》給予保障的部分。 在今後的時代,我們對於宗教的普遍保護,已經不再只是反對政府制定宗教團體法這個被動的面向了,而是要積極地建立整體保護宗教的《宗教基本法》,才能夠面對層出不窮的各類法律條文,對宗教的侵害。 延伸閱讀:【追蹤縣市國土計畫】人口、農地、工業地 18縣市第一輪總盤點 https://e-info.org.tw/node/223950

宗教以人類的心靈需求為導向,其土地規劃應亦復如是

宗教為人類心靈的重要支柱,亦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其存在早於現代國家甚為久遠,其與人民的密切關係,不同於一般的物質化關係。因此考量其土地之使用誘因,當以人類的心靈需求為導向,而不宜以土地之管理與發展需求為歸依。 再者,宗教用地之使用特質為非商業、非工業,普遍具有淡泊、惜福的共通性,其對環境之污染比之商業與工業低很多。又本於宗教慈悲、博愛與濟世之特性,對於野生動物具有相對友善、不傷的保護性格。綜觀其使用,較接近於一般住家、郊區農舍或休憩民宿的特質。

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應抱持何種思維?

國家對於宗教用地之管理思維,應本於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旨,及憲法573號解釋令所示宗教寬容之原則,尊重宗教之固有性與特殊性,支持宗教之多元健全發展。體認其非人類一般工、商、士、農等通俗性活動之本質,其使用需求依不同宗教而各不相同,其選址的考量有依於神諭、天啟或宗教修持方式上的特殊需求等等的不同,豈能由身為局外人的世俗政府預先給予編定?如此不但不能貼切宗教使用之需求,同時也有介入宗教內部事務的違憲疑慮(因宗教場域之選擇,直接影響宗教內在修行形式,而宗教內在之修行形式,乃是憲法所強調保障的宗教人權最重要的對象所在)。 因此建議政府比照日本建築基準法,用負面表列的方式,以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所編定的使用地21類別為基礎,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土地類別。其管理與審核方式,原該類土地有規定者,即依該規定,若無規定者,可依國土分區分類之性質,另設宗教土地使用之規範以個別管理之。

宗教團體對於《國土計畫法》條文修訂的四項建議

文/釋法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一、建請中央編定統一輔導辦法,以輔導過去已使用於宗教用途的土地之合法化。 說 明:依據民國105年5月1日公佈施行的,我國土地規劃與使用的最高上位法《國土計畫法》,在各縣市依之擬定並公告實施〈縣、市國土計畫〉之後, 預定將於民國111年4月30日全面執行,屆時我國原已適用多年的「區域計畫法」將全面停止適用。然而在此之前我國宗教界,特別是佛、道教寺院、宮廟卻仍有高達99.8%的驚人比例,尚未取得合法宗教團體證書!(2019.05.29內政部宗教土地說明會中,相關官員之談話)。而這些未能取得合法宗教團體證書的宗教團體,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土地使用項目,未能符合《區域計畫法》之使用規定,而又無法根據各所在地政府所訂定的《(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將既有的宗教建築物或設施及用地合法化所致。 比較之下,現行管制相對不嚴苛的《區域計畫法》,尚且只有極少的0.2%佛、道教寺院、宮廟正式合法。窺諸目前相對嚴苛的《國土計畫法》之部分條文,及內政部研擬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我們完全可以預期得到,未來宗教土地要合法化,將更加的困難! 過去由於國家缺乏明確,而又符合宗教使用需求的宗教土地使用規範,而宗教之發展又無法停頓,以致在沒有適當法規可依循的情況之下,有很多的宗教團體所使用的土地都難以有合法的法律保障。這是歷史上法規不健全所使然,並不能全然歸咎於宗教的濫用土地。本於憲法保障宗教人權的精神,政府中央部門應早日編定統一的輔導辦法,以輔導過去已使用於宗教用途的土地之合法化。 輔導辦法見附件之建議。 二、對於宗教土地之取得,請改以負面表列之方式,明示宗教不得使用之使用地編定類別,以免過度限縮宗教之發展空間,致違背憲法保障宗教人權之意旨。 說 明:依照內政部目前研擬中的《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只有「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城鄉發展地區」第2-1類及第3類等三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得申請宗教建築使用項目,其他的「國土功能分區」都不得申請宗教建築使用項目。而其中的「城鄉發展地區」第3類,乃屬「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設之鄉村區」,而事實是:以佛、道教為主流的台灣宗教型態,因為文化之差異,甚少於此類地區設立宮廟或寺院,因此對台灣的佛道教而言,幾乎只剩下2類土地可以申請使用...

【觀點引用】國土計畫的漫長等待

按:本文作者的思考非常的有高度圓融 ,希望大家多了解 、多思考。 畢竟土地的使用也牽涉到宗教的發展,現在的國土計畫法,對於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老實說非常欠缺 實質對宗教的了解, 仍然是以閉門造車方式在制定的,沒有顧及到宗教土地取得與使用,對於宗教發展,以及人民與宗教相互關係的需要性。 摘:「基於尊重宗教,許多違建不易處理。如何建立輔導為合法或強拆機制,及未來如何在城郷或農發地區劃設宗教建築申請的區位,必須明確訂定,以兼顧國土保育及民間宗教信仰。 面對天災、能源短缺、土地容受力等問題,知識經濟發展迅速,科技與資訊網絡精進的時代,政府如何在國土空間變革中,國土計畫之內容與過程是否有足夠專業互動、滾動式地與民間對話?」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dqeMet

【宗教法書摘】宗教法制基礎理念之探討——宗教用地及宗教建築物

我國土地之分區編定,並無專為宗教編定之用地,而是經由宗教團體取得土地之後再依據法令規定進行變更編定,惟現行之建築、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甚多,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為宗教建築使用,涉及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其他建築、地政方面專業知識,有時費時甚久,而《國土計畫法》之施行,勢必影響宗教用地之取得。 以日本為例,基於保障信教自由及考量國民宗教情感,就有關宗教建築物而言,在該國的《建築基本法》第48條第1項,原本規定在第一種低層住居區域内,除附表二所示建築物以外之建築物,不得建築。而在該附表中,明文將神社、寺院、教會及其他類似者,從用途地區内之建築物限制除外,也就是說在所謂的第一種低樓層居住專用地區中,也可以興建宗教建築物。此外,在其他的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農業區乃至未劃定用途之區域,均無限制宗教建築物之興建,而僅是規範其與道路之關係、高度、面積及日照等事項。 (文/李建忠法官,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

【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與《國土計畫法》施行後之因應

刊登於《人權會訊》第134期 2020年2月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a7f7Ac

行政院會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9-02-20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並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合理的規劃期程,有其優先修法之必要性。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dcc61bd9-b849-4ac7-a7fa-7b0be96acd37

國土計畫 預定2021年完成22項子法作業程序

「全國國土計畫」已於2018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2020年4月30日前一併公告實施。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刻正辦理公展、公聽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等相關程序,預計將於2020年1月陸續送內政部審議,內政部亦將加速審議程序,以依法如期於202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31316

【宗教法書摘】國土計畫法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至少要有的積極作為

事實上,宗教界並不是不願意遵守法律,而是我國過去長久以來欠缺一部簡明扼要的法律規範來保障宗教界,導致没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出家眾無法完全理解及遵守,才形成目前許多寺廟沒有辦理寺廟登記,需要政府來輔導合法化的問題。所以目前宗教界需要政府提供一個明確的法律管道,讓宗教界有機會「補辦寺廟登記」,至少在111年5月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前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可以解決宗教界絕大部分的問題。 如果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還無法協助宗教界解決問題,未來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這些問題將更為複雜難解。因此,在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前,政府對於宗教界應該至少要有以下兩點積極作為:一、保障既有合法的宗教建築,未來不會受到國土計畫的限制與侵害。二、提供一個法律管道讓宗教界「補辦寺廟登記」,輔導宗教界完成「合法化」。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未來不會因為國土計畫受到限制與侵害,宗教界才能在《憲法》的保障下永續發展。 文:見引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摘自《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

【李永然律師專文】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我國哪些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建立宗教建築?又,在申請合法的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請閱讀本文。 文◎李永然律師 全文: https://cpyrlee.pixnet.net/blog/post/468997967 ★宗教建築物之土地利用的法律解析 文◎李永然律師 一、宗教建築物有利用土地的必要   我國宗教非常發達,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等,各種宗教琳瑯滿目。宗教往往需要宗教活動、聚會場所,因而需要有「宗教建築物」。   所謂「宗教建築物」係指宗教使用神殿、佛堂、聖堂、講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鐘鼓樓、金樓、禪修中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室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的建築物(註1)。這些「宗教建築物」有使用土地的必要,其涉及相關法律,筆者願藉本文予以頗析。 二、都市土地與宗教用地   首先談到那些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按《都市計劃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得畫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就以高雄市為例,於《都是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劃定下列使用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漁業區…「宗教專用區」、其他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目前得為寺廟建築使用的土地,有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風景區(註2)、其他使用區(宗教專用區)。又如果都市土地不符前述使用分區,而須作為寺廟建築使用者,應依照都市計劃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註3)。又「特定專用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地之使用(《都市計畫法》第38條)。 三、非都市土地及宗教用地   其次談到那些非都市土地可以做為宗教用地,進行宗教建築?甲種建築用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特定專用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即不管使用分區,僅論其使用)(註4)。   又前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乃指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劃」,即作為寺廟宗教建築使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辦理須注意是否位於區域計畫規定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非都市使用管制...

【影音逐字稿】國家若重視宗教的發展,請給宗教適當的鞋子穿

李永然人權大律師 講於 2019.11.28 高雄場 宗教合法化連署說明會 (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u3uI_C1gpE 摘錄: 而我最不希望看到,這一個國土計畫法,109年5月1日,一旦確定各縣市政府的國土計畫,正式實施以後,而我們這麼棒的宗教,只能到鄉村去、只能到原住民區⋯⋯各位,這不是我們所要看到的台灣。 再說,我們今天,其實宗教界誰不想合法?但是,你如果讓我穿小鞋,你又罵我說:「為什麼你不穿鞋?」是我不穿鞋,還是鞋子太小?你沒有給我適當的鞋子穿。如果你今天重視宗教的發展,你當然就會去規劃宗教怎麼樣去適合地發展。你有沒有聽過,你要發展宗教,不需要組織團體?你有沒有聽過,組織團體要發展宗教,不需要有土地?當然都需要。 所以,如果你沒有給他提供適當的土地⋯⋯所謂適當土地,不是說你政府拿錢買給我,我來建廟,不是啊!是你要規劃出我可以利用的土地,就好像日本一樣。人家日本《宗教法人法》,日本尊重宗教的發展,所以日本對宗教的部分,在用地上,他有一些特別的規定。而我們台灣有沒有?我們台灣並沒有,而且,現在是縮得更厲害。所以,我們是希望,我們必須要把意見表達出來。

【影音逐字稿】不能用莫須有、沒證據的推論,抹黑栽贓宗教

法藏和尚 講於 2019.11.28 高雄土地陳請連署說明會(影片有字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JTNxO4t5Kk 逐字稿(摘錄): 如果今天立這個法是有用的,那我們來看,這是一個法人,法人當中,如果他正式地透過法人捐款進來,那是銀行的行為,你就可以追蹤吶,你還怕他這個錢來去不乾淨嗎?這第一種。 第二種,如果他不透過法人,他透過私人,那就跟法人無關吶,他要怎麼用,你政府也沒辦法查,除非你再立一個法針對個人,那也不可能啊。 你看啊,立法院已經在29號,29號就明天吶,要反滲透法草案。你看,反滲透!反滲透是在指誰呢?指宗教在跟人家滲透呢,我們所有的宗教都在跟人家滲透!這個帽子,這個罪可大了呢! 剛剛我說了,這個法這樣立有效嗎?如果說它經過法人,那只要是經過法人正式進來的,銀行都可以追蹤;如果它不經過法人,只是私人,那你追蹤不到啊。所以,你立這樣的法,你對宗教真的有管用嗎?沒有管用! 但是,你卻對宗教絕對地栽贓了,你這樣等於在反宗教,你這樣等於在教導全中華民國的年輕人,年輕人有愛國情操嘛,他就這樣講,他就這樣:「欸,這個宗教專門在通敵的。」哇!這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心靈,宗教信仰的環境,會有多嚴重的詆毀跟多嚴重的扭曲啊! 諸位啊,不能把它當作一般,這是這個國家的國會議員,一直隱藏著對宗教的不信任,對宗教的抹黑,對宗教的提款機,對宗教怎麼樣,只要不好的,通通交給宗教去扛,這種觀念對宗教是非常地不尊重。 剛剛我們理事長淨耀大和尚有說過,國家處理人民的物質、現實、有形的;宗教恰恰是在幫助國家處理無形的、心靈的。人有物質的需求,有心靈的需求,而心靈的需求,很難透過世俗的政治人物來給予滿足,頂多就是透過物質來協助側翼,真正直接幫助人民心靈的是宗教。 今天,你一再一再地用莫須有,沒有考察、沒有科學證據,甚至於沒有法律證據的一種推論,你就把全部的宗教都抹黑,而且還要名正言順地去立一個法律,來抹黑宗教,這樣對中華民國未來的宗教信仰,年輕人對宗教的觀感,會有多大多大的傷害? 諸位,我們如果讓這種事情再繼續發生,我們將來面對的臺灣社會就是一個:宗教都不好、都黑黑的、都會通敵的這種認知的未來社會喔。諸位,我們能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