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宗教土地的取得與適用其立法、執法思維的建議

文/釋法藏(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以目前國土法對宗教土地的使用態度來看,宗教所能使用的土地限縮得太嚴重:4區18類中只有三類土地可用,其中一類還是原住民保護區,此區對一般台灣的傳統宗教而言,其實使用需求較低、幫助不大 ,所以嚴格說起來只有兩類土地可用。因此未來將有非常多的舊寺院都不能合法, 也不能整修、擴建等等,想在山林間成立新的寺院,幾乎也很難能夠再成立了。

古來所謂:天下名山僧佔多。其作為東方文化的一種特點,同時也是一種人心修行重要基地的景象,可能在未來就看不到了。某種意義上,這正是限制了我國宗教的發展,同時也傷害了我國宗教的存在價值。

這是法規在設計的時候,過度的傾向於環境保護,而沒有考慮到宗教存在的需要事實。畢竟宗教的使用,既非工業也非商業,同時也非私人企業,它的限制不應該以一般世俗的角度來思考。

何況,宗教已經存在華人的文化當中超過2千多年了,其對於土地的使用,基於各種不同宗教、不同宗派及不同的修道內涵、階段,而有不同的需求與傳統, 國家對於這個事實是應該給予尊重的。 因此也不宜用一體適用的方式,對全部的宗教做一樣的限制。

其次,如果要給予限制 ,也不宜用一般世俗的標準給予限制,應該在公共安全及國土永續發展的前提下,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做一定程度的開放機制。 建議用日本的負面表列方式,將不宜使用的地目明確標示,其餘的個別地目,個別給予合理的使用限制條件。這樣至少對宗教土地的取得 ,會有比較合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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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出現之後對宗教土地的取得與使用,將會造成比過去更大的衝擊,這是未來宗教發展 中,非常需要《宗教基本法》給予保障的部分。

在今後的時代,我們對於宗教的普遍保護,已經不再只是反對政府制定宗教團體法這個被動的面向了,而是要積極地建立整體保護宗教的《宗教基本法》,才能夠面對層出不窮的各類法律條文,對宗教的侵害。

延伸閱讀:【追蹤縣市國土計畫】人口、農地、工業地 18縣市第一輪總盤點
https://e-info.org.tw/node/22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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