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建築物在「不違背重大公益或造成立即性公共危險」的前提之下,國家應該尊重各宗教千百年來的傳統,這應該不違背國家在土地使用上的用意,也才是國家的價值跟利益。 心靈發展跟物質發展,應該要同時並進。我個人的感覺是,這整個土地法規完全只在意土地的發展。宗教自由當中,國家固然不能介入「心靈內在的自由」,但是憲法573號解釋令提到,宗教自由包含「宗教結社自由」,因為不可能說「我內在信佛、信阿拉」,結果我「對於一間寺廟的建築,毫無自由可言」,這樣的話,我怎麼完成內在的信仰呢? 所以這個法律,我們完全看到了,它把宗教的心靈自由,完全孤立在物質需求之外。整個法律,實際上沒有思考到宗教的各種需要。 —節錄自 法藏法師 2019.5.29 於內政部主辦「108年宗教團體土地使用合法化說明會」上發言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p3US-1XhgsM (請開啟CC字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