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有「宗教法書摘」標籤的文章

【宗教法書摘】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政教關係為何

我國《憲法》並無明文規定政教關係為何,雖然多數《憲法》學者從《憲法》平等原則及宗教自由的規定,認為我國是採取政教分離原則。然而平等原則與宗教自由乃是普世原則,各國《憲法》均有相同的規定。所不同者,其他國家會在《憲法》或相關法律中明定政教關係。是故應不能僅以宗教自由或平等原則即率稱我國是探政教分離原則。⋯⋯ 台灣的政教關係,因為没有《憲法》或法律之規定,致政教關係不明,因而在宗教團體相關法制與稅制上,缺乏明確的指導原則或方針,此應係《宗教團體法》歷經數十年,六進六出立法院還不能制定的原因吧!我國既制定《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則與人民心靈及自我實現極為密切相關的「宗教」,無論就宗教自由之保障或政教關係之釐清,均有賴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作為往後其他宗教法制的指導方針。 —摘自《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p.114-115(文/李建忠法官) 〈宗教基本法〉叢書結緣登記處: https://bit.ly/3pTEVHX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恩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註7)。 本文認爲,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更有義務且應積極對此基本權進行研究與推展,以免形成立法怠惰、長期流於形式討論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法律保護之空窗期。 —節錄自吳任偉律師一文/《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p.144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 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宗教團體對《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平行報告』,政府不宜再漠視!

一、我國政府提出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對於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保障,顯得單薄且空泛,因此我國三個宗教團體共同提出《平行報告》,促請政府正視宗教界訴求並力求改正。 二、此份《平行報告》指出,我國新制訂的《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有過度限制宗教建築興建之虞,建議政府應立法編定統一的輔導辦法,並將已作為宗教用途使用的土地合法化。 看更多: https://bit.ly/34QT291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吳任偉律師: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宗教基本法》

文 / 吳任偉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三、「宗教多樣性(Religion Diversity)」的蓬勃發展與法規欠缺 四、《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有實踐基本權保障之誡命義務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花開與花謝 六、《宗教基本法》的潮起與潮落 七、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八、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正視本次平行報告建議,否則即有失職怠惰之嫌 九、《宗教基本法》的再次風起與雲湧 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就從《宗教基本法》開始! 原文: https://bit.ly/3nl1DX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宏安法師:《宗教基本法》是一良法,值得政府全力推動!

1.《宗教團體法》的制定,雖有必要,但一定要先有《宗教基本法》,把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揭櫫出來,才不會發生類似《監督寺廟條例》的違憲問題。 2.台灣的「基本法」立法模式已很成熟,如《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等,「宗教」的重要性不亞於「文化」、「教育」......等問題,訂立《宗教基本法》確有必要。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看更多: https://bit.ly/2WoMeuA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常露法師:宗教團體提出宗教人權影子報告,盼政府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

在目前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最重要的議題,第一個議題應屬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用地要妥適的規劃,政府長期忽視宗教土地政策,合法取得宗教土地的法令繁雜且過於苛刻,取得宗教建物合法使用執照耗時且困難,因此政府應建立宗教用地規劃政策且訂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以解決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的問題。 看更多: https://bit.ly/2LGExha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見引法師:宗教團體自主撰寫兩公約「平行報告」,捍衛宗教自由

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一、宗教界能主動關心宗教自由,敦促政府主管機關能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關於「宗教自由」的保障,而提出「影子報告」,是值得肯定。 二、內政部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而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未獲宗教界及人權團體支持,乃因《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仍舊是傳統的「管制思維」,致行政管制密度過高而不獲認同。 三、宗教用地的取得一直是宗教界長期困擾,內政部相當有誠意地提出《宗界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但《國土計畫法》實施造成宗教在用地上的新問題,內政部也應一併關切。 原文: https://bit.ly/3bcvi2R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法藏法師:《宗教基本法》應優先制定——從我國等第一份宗教人權影子報告談起

1.我國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具體反映了我國宗教界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其針對國家第三次人權報告,依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分類,回應的內容主題大致有十四個議題。 2.我國宗教人權問題的多元性性與複雜性,洵非過去歷屆政府所力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所能應付。 3.宗教人權影子報告之目的,正是要透過宗教界親身的角度,協助政府看清在這方面長期以來的缺乏,以協助政府更完備我國的宗教人權之建設。 看更多: https://bit.ly/3mu7I3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淨耀法師〈我國宗教界首次提出國際人權影子報告的劃時代意義〉重點節錄

1.自2017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之後,台灣的宗教人權已經漸漸覺醒。 2.我國在法律的制定時,鮮少會在意到宗教的使用,以《國土計畫法》為例,根據其目前的規定,幾乎有百分之九十的宗教建築被歸類在「不合法」的地目之上。 3.我國對於宗教土地的變更,居然是比照民間的土地回饋,要求「非營利單位」的宗教也要繳交土地變更使用的回饋金。 4.我們強烈主張應該先制定《宗教基本法》,先以此為框架,之後要制訂《宗教團體法》,才是可行之路。 原連結: https://bit.ly/34awPSZ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立法委員馬文君為《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節錄:文君希望政府能夠認真傾聽這些宗教團體在他們共同提出的宗教影子報告(平行報告)當中所提到的問題,能儘速加以解決;這樣的話,聯合國《兩公約》國家報告才有其實質的意義,政府也才能真正地達到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基本要求。 「宗教」是台灣的瑰寶,也是人民心靈的守護者,但政府長期對於宗教人權的漠視,對宗教立法的怠惰,讓我國宗教界面臨許多困境,非常令人感到遺憾;因此,我們由衷希望《宗教基本法》能儘速先完成立法,進而再訂立《宗教團體法》,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以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並實現政府所標榜之「人權立國」的精神。 全文見: https://bit.ly/3mgIiGR 購書連結: https://bit.ly/3a0kGnb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立法委員林岱樺為《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台灣如何落實聯合國宗教人權保障》一書作序

節錄:走筆至此,不能不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道格拉斯(Douglas)在1952年(近半世紀之前)於Zorach v. Clauson一案判決之名言,表示由衷之敬佩。彼認:政府對於任何教派均應一本大公,「讓他們各依其教義之吸引力及其皈依者之熱情去發展」;「我們的憲法並沒有要求政府對宗教團體要採取特別無情的冷漠態度,也沒有要求政府去敵視宗教,以及反對或抑制宗教團體擴大其影響力之努力」;「我們並不以為權利典章具有這樣一種敵視宗教之哲理」。 岱樺深知,若眾生之苦一日不除,則匹夫之責一日未盡。 然不慧身闇庠序,而又綆短汲深,今蒙著者問稿於余;遂 自忘闇眛,弗揣譾陋,內竭愚力,略贅數語,謂為撰寫固未敢,是以特紀題端之由耳。 全文見: https://bit.ly/3gExOji 購書連結: https://bit.ly/3a0kGnb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法書摘】無「道」時代來臨,宗教及公民的良心自由權如何自保?

人類文明的形成非一蹴可幾的,而是經由無數世代的生活智慧和生命理解累積進化。因此,經歷悠久歲月而流傳下來的傳統、習俗和經驗是人類生活智慧去蕪存菁的結晶,極具價值,在進行任何社會變革時,應當要極為審愼(註1)。而且詩人歌德曾說:「不能汲取三千年歷史經驗的人,沒有未來可言。」(註2)此言甚是,事實上不能從中汲取,人類勢必倒退回到原始時代,重新出發。 不論東西方的高等文明,都肯定「人」與其他生物不同,並能區別人的本性(nature)是不同於馬或狗或玫瑰或草等的本性。除肯定自然界中這些在本性的差別是真實存在的之外,也都認出這些差異背後有其根源:有稱之為「自然法則」或「自然律」(natural law)」,希臘哲學稱之為Logos,中華文化稱為「道」,或是基督宗教所指向的「神——天地萬物的創造者」。同時,所有宗教都將人放置在一種與這個超越於人且不可見的根源有關聯的地位,並且教導人要順從這其中法則來生活,才能有美好和諧的生命(註3)。 然而,在我們這一個自由意識高漲的世代,視傳統為落伍,以政治正確原則取代自然道德律——「道」,以無限制的人權為自豪而非在意人性尊嚴。不禁要問,這樣的切割後,人類還剩下什麼?又或帶給個人、社會和宗教什麼樣的危機? 文/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本文節錄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p.257-258) 欲閱讀更多內容,請至此購書: https://bit.ly/3g54nWj

【宗教法書摘】我國己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

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按我國《憲法》第13條,既然規定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此一抽象的《憲法》條文,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具體內涵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方針與原則,無法讓政府及人民普遍認知及理解,導致所制定的法律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時有所聞,故宜比照「原住民族」、「客家族群」、「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海洋」、「環境」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透過制定《宗教基本法》,落實《憲法》第13條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文/李永然律師 —摘錄自〈從《文化基本法》已完成立法,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p.97-98

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圖片
從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義務的角度看:教育、文化與宗教如鼎之三足,可共同完成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這也正是國家存在的重要意義與目的之一。而在教育上,恰好我國已有《教育基本法》的制訂;在文化上,我國也於今年(一零八)甫通過《文化基本法》。然而,直到今天,對於人民心靈需求至關重要的宗教信仰,卻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作為政府積極保障宗教信仰心靈需求的根本指導法律,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摘自〈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 文/釋法藏 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新書搶先看】見引法師:盼政府以關懷之心,立良善之法,協助宗教管理法制化

新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精彩內容搶先看! 節錄自 見引法師〈 宗教團體盼政府以關懷之心,立良善之法,協助宗教管理法制化〉: 「我們在此還是必須誠摯地呼籲,目前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下,蔡總統既然不斷地表示對於宗教自由的尊重,而《宗教基本法》這一部法律,對於宗教界的發展以及宗教文化的延續,也具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誠摯希望蔡總統能以總統的高度加以關切,讓《宗教基本法》能順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通過,進而依此再進一步訂出完善的《宗教團體法》,相信台灣的宗教團體一定會贊成並支持。 現今宗教界所存在的最大問題,不外是「宗教用地問題」。宗教用地問題,大致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一些宗教團體的用地是登記在個人名下,此部分曾在民國108年10月間,經內政部徐國勇部長表示,總統對這個問題非常關切,也正在草擬《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但至今,內政部對於《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仍在草擬階段,尚未看到進度,宗教界也希望本部法律能儘快完成草案,並經過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往立法院完成三讀,相信《宗教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的立法,將會對於這些歷史上所遺留宗教界土地問題,能夠得到圓滿解決。 再者,目前仍有部分宗教團體尚未完成寺廟登記,我們也希望政府能夠再提供「補辦寺廟登記」的機會,輔導讓一些還沒有完成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能夠合法化,雖然《國土計畫法》已延後實施,但未來對於宗教用地的影響仍十分重大,因此政府應該如同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一般,解決「寺廟合法化」的問題,並協助寺廟坐落的土地得以變更為「宗教用地」,以落實並保障憲法上的宗教自由。」 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看更多: https://bit.ly/2XbcRE2 📙購書去: https://bit.ly/3g54nWj

【新書搶先看】常露法師:企盼立法院能就宗教用地的使用合理規劃進行規定,使《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能更加周延完備

新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精彩內容搶先看! 📝 節錄自 常露法師〈 期盼政府以三項具體作為,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保障!〉一文: 「期盼政府能再次開放補辦寺廟登記,並應降低補辦門檻限制,也要向宗教團體多多宣導補辦登記的好處,才能確保寺廟都可以完成補辦登記,達到寺廟合法化,進而讓寺廟可以將土地合法登記於寺廟名下,保障寺廟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使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保障更向前邁一步。 期許立法院能比照「客家族群」、「原住民族」、「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海洋」等制定基本法的方式,儘速將《宗教基本法》草案完成立法三讀通過,體現《憲法》第13條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使我國之「人權立國」理念具體實踐。 企盼立法院於未來《國土計畫法》修訂條文中,能就宗教用地的使用合理規劃進行規定,才能根本解決宗教用地合法性問題,讓宗教團體受《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能更加周延完備。」 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看更多: https://bit.ly/3fauDxo 📙購書去: https://bit.ly/3g54nWj

【新書搶先看】宏安法師:以「財務透明化」的高帽要求宗教界財務公開,明顯侵犯到宗教團體財務自主的權利

新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精彩內容搶先看! 📝 節錄自 宏安法師〈 政府應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確保宗教團體之人事、財務自主權〉一文: 「當初內政部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會受到宗教界反彈的原因,也是因為行政過度干預,多數條文已侵害宗教團體人事自主精神及宗教團體財務自主。現今許多人打著「財務透明」的旗幟,要求宗教團體公開財務狀況,然而宗教團體並非營利單位,其財務往往與信徒有著密切的關係,信徒基於對宗教團體的信任來捐贈財物,牽涉到個人的隱私,與一般的社會大眾並無直接關連,若以「宗教界財務透明化」的高帽子來作為公開的要求並不恰當,明顯侵犯到宗教團體財務自主的權利。」 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看更多: https://bit.ly/3jNz6cI 📙購書去: https://bit.ly/3g54nWj

【新書搶先看】法藏法師:一直建議政府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制定《宗教基本法》

新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精彩內容搶先看! 節錄自書中〈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一文 作者: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 「為了進一步確立、展現我國宗教信仰自由存在的具體成果與價值,將台灣經驗與國際社會共享,台灣宗教聯合會長期以來,一直建議政府應先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普世價值,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制定教內外共識最高、爭議性最低,具有準《憲法》意義,以國家與宗教相互關係的原則、原理,為主要立法內容之《宗教基本法》。以此作為國家尊重宗教的宣示性法律,及日後國家相關法律與行政措施的上位法源,使日後政府宗教相關法規之制定及行政措施有所準據。」 看更多: https://bit.ly/302XUWt 📙本書已出版,敬請所有支持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有志之士,按此連結購書,一齊為推動我國良善宗教發展環境努力: https://bit.ly/3g54nWj

【新書搶先看】李永然律師為宗教法新書作序

新書《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精彩內容搶先看! 李永然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為本書作序: 「宗教人權的覺醒已經足足滿三年了,透過本書一方面表達大家對此衷心的期盼,一方面也希望本書裡面的意見能讓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的立法諸公都能夠加以關注。《宗教基本法》如果未來能夠順利地完成三讀通過,將可彰顯台灣多元化的宗教發展。由於《宗教基本法》此一前瞻性且充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如能夠作為宗教相關法令的框架,相信台灣在宗教法令方面將可傲視全球!」 看更多: https://bit.ly/3f5qlai

【新書搶先看】淨耀法師:值此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今後要繼續努力的是⋯⋯

值此台灣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我們除了不能忘記當年的覺醒,在經歷過這兩年多來的各項努力與嘗試之後,望著過去的經驗,今後在推動宗教人權覺醒的工作上繼續要努力的是:繼續闡述、溝通已精簡為二十一條的《宗教基本法》第二版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以儘快達成社會的立法共識。其次,必須開始建立宗教界與社會、各媒體之間的對話機制,以便日後適應網路生態,與未來世代平等對話並取得有力的話語權。第三則是建立並強化佛教界,認清於民主法治社會中,需要強力支持「能夠代表宗教界發聲的立委(不限定黨別)進入國會」的觀念。以上幾項工作,可視為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開始要努力的目標。 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摘自《宗教自由之維護與宗教用地之保障——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建言》 原文網址: https://bit.ly/3jIFrX9 購書連結: https://bit.ly/3g54nW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