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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六)】第18條~21條條文:應公布宗教自由白皮書、寬列宗教研究預算及調查統計、相關法令之修正或廢止及施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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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預算來獎(補)助相關學術研究機構,針對宗教法令、制度及宗教事務從事研究。此外,也應定期就宗教相關事項進行調查、統計並建立資料庫,提供宗教事務政策及學術研究之參考,並依法保存及公開。 影片: https://youtu.be/XeQsCrgyhIw 見全文: https://bit.ly/3qasnMr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五)】第十七條條文:宗教用地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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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宗教團體合理需求,協助其取得宗教用地,政府未來在擬訂國土計劃、區域計劃或都市計畫擬訂、變更時,對於宗教的用地,應加以妥適的安排,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並避免妨害宗教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mj9Z6nPds1s 全文: https://bit.ly/3bb9hRV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四)】第十六條條文:宗教資訊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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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6條說明:對於宗教團體資訊的處理,明白確立宗教團體在某一個範圍內必須透明化,但此透明化基本上應當屬於宗教團體的信徒、教會的教友等有關聯性或是屬有利害關係者,同時也必須在法律有規定的範圍之內,如此才能夠使得公眾知的權利與宗教團體隱私權的保障二者之間取得適當的調和。 影片: https://youtu.be/rVE7ECdog2o 全文: https://bit.ly/381BclG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三)】第十五條條文:宗教團體可興辦公益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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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5條在說明:宗教團體原則上可以舉辦公益事業,並容許在符合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從事公益事業以外的事業,但有關的收益必須回歸其宗教團體做公益之使用,或用於其他宗教團體事務必要費用,且必須依照相關法律規範,主管機關也應維護其公益事業的合理發展。 影片: https://youtu.be/IerxSAGtS5k 全文: https://bit.ly/34OtlFO 解析宗基法草案全系列: https://bit.ly/3puuZ7C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二)第14條條文:宗教團體證的核(換)發及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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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宣揚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宗教徒為主要宗旨,具備教團或禮拜設施之宮廟、寺院、道觀、教堂、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符合以上要件的宗教團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宗教團體證,具備非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以成爲登記財產的主體,本條並賦予可以溯及既往之效力。 影片: https://youtu.be/fItxNw3iEO0 原文: https://bit.ly/2KJYfrU 本系列影片回顧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aSEOJjmYfR_NIChdA9uN3xSVpxGzEmtz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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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2條主要在說明宗教法人或團體有育才自主權,可因需培育宗教專業人才,而設立培育機構,其師資、修業內容及證書核准,均屬宗教自主事項。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者,同以上規定。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3條則在說明財務自主原則,宗教法人或團體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應按照章程規定,若無章程者,則依教制或傳統規定。宗教法人或團體的收益,應依照章程所定的目的支出,若超過章程則是不被容許,且不能做盈餘分配及作保。為避免影響宗教團體之存續,宗教法人或團體在處分全部固有不動產時,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在宗教師死亡時,應尊重其遺囑,決定遺產之歸屬,不受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 影片: https://youtu.be/pw1T2_Eo_5E 原文: https://bit.ly/3eebOKL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第十一條條文:維護宗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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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1條主要在貫徹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各宗教有其傳統與教制,應加以尊重。 (2) 宗教活動,若非有危害重大利益,政府不應禁止或限制。 (3)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及人事、財政管理等事務,應享有自主權。 (4) 民法及其他法律不適用宗教法人和宗教團體,政府也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以維護宗教信仰之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qCNB33PFAaQ 原文: https://bit.ly/3mmSMoj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九)第十條條文: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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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0條主要在規範宗教基本法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而法律明確原則,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必須具有可理解性, 二、必須具有可預見性, 三、必須具有可審查性。 即以本條規定之。 影片: https://youtu.be/MgYo4JINLEE 原文: https://bit.ly/3lYqMqX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八)第九條條文:宗教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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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9條主要在探討宗教自由之限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人民之內在宗教信仰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但政府若要限制人民外在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則依憲法第23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3項,必須以法律為之,且需合乎比例原則。 影片: https://youtu.be/TVIV09cvKic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2H464Xv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七)第八條條文:排除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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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8條主要在探討宗教歧視的排除,我國文化基本法第4條、大量解僱勞工法第13條、心理師法第19條,均有不可因宗教因素而遭受歧視的規定。而本條草案是將宗教歧視的排除做為一個原則性、綱領性的規定,藉以落實宗教自由保障的一個框架。 影片: https://youtu.be/oKPTmSxSwkk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2Frh54Q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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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的解釋強調宗教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 基於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聯合國也發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因此,《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七條特別說明,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所有宗教,應採取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加以對待,以符合多元化國家的發展的精神。 影片: https://youtu.be/bep0dJ6LKLo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3H5x6P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五)第六條條文: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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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華民國的人民是受憲法保護而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基本法草案第六條分為四部分解說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及內容,首先說明何謂宗教自由?其次說明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以及宗教結社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AzRcqcifOlo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0TfMDl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四)第四、五條條文:宗教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法的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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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立法之權限」,應由國家以法律訂定。 影片: https://youtu.be/MUPkU4v8eK0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3dMRv7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三)第三條條文:宗教相關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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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三條,是有關於宗教相關名詞之定義,分為五大部分,包括: 一、宗教團體; 二、宗教法人; 三、宗教活動; 四、法物; 五、宗教固有不動產。 透過名詞的定義,明確規定本法規範對象。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影片: https://youtu.be/bcYRtrGZMEw 原文: https://bit.ly/32XDIGZ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二)第二條條文:定義宗教丶宗教價值及明訂立法保障宗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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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法師按: 長期以來,世界各地對宗教的定義,就有上百種之多,本來何謂宗教就很難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上,「超越人性的現實樣態, 揭露生命內在深層的價值」應該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特質。 《宗教基本法》之所以要立法的正當性, 除了宗教自由是國家人權發展的重要指標以外,對於宗教的「普世善之價值」有所闡述, 方能進一步彰顯宗教需要保障的理由。 雖然部份的學術界及人權學者,並不認為宗教普世善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也不是國家之所以要保護宗教的主要理由,但對普羅大眾而言,宗教的普世善正是宗教之所以要被尊重與保護 ,最直觀與容易接受的理由。  再者,對擔憂本法會保護到「邪教」的人士而言,草案第 2條對宗教正面價值的闡述, 多少能消解這方面的疑慮,同時也給政府未來在實務執行上,有著一定的參考基礎。 大律師為我們以白話的方式,善巧地重新闡釋了宗教之普世價值,及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的重要理由,從而確立了法案制定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條文的內容雖然不是一般傳統的法律用語,但作為一種描述宗教價值的法條 (參考酌用大法官573號解釋文的文字),它仍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這正是此條草案存在的另一項重要目的。 影片: https://youtu.be/_obMYRjDbSk 原文: https://bit.ly/2FLfkiQ 說明: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宗教乃是為追求個人生命意義的極內在心靈,經由超世俗之聖性存在的啟發,以認知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而產生的一種信仰活動。 個人及宗教團體透過前項宗教信仰活動,能使宗教徒在現世生命中,藉由戒儀遵守、信念修習、虔誠祝禱等,實踐生命終極目標。產生洞察宇宙真理、超越人性弱點、療癒現實苦難與宗教徒自發凝聚之宗教力量。從而體認生命意義,明悉生活目的,展現謙抑、諒解、自律、自省態度,散發大公無私、民胞物與、為眾犧牲及勇於面對困境之人性光輝,實踐普世終極關懷。 前項宗教之普世價值與目的,乃國家人民崇高精神文明之重要基礎,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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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2020 年最新精簡版的《宗教基本法》 草案, 共21條 ,台灣宗教聯合會特別禮請李大律師 ,以每個禮拜兩條的進度,為大家解析草案條文的內容大要。非常精闢簡要、明白易董,希望大家能多多聽聞、體會,並努力分享、擴散。讓更多人能預先了解,不至於未來在立法院提出時,又被少數有心人士故意抹黑造謠,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另外,如果大家有任何 批評、改進的意見,也歡迎隨時提出。我們都樂意進行討論或修訂,也不堅持一定要若干條內容。 相關的宗教各界 ,一貫以來都秉持著為國家、為人民謀求心靈發展的堅固基石之目的,以先求有再求好的態度,希望儘量成為最多人能接受的草案內容,早日讓《宗教基本法》通過 。 影響國家人民整體心靈內涵的事項,主要有文化、教育與宗教三者, 而我國目前已經有《文化基本法》與《教育基本法》,目前獨缺《宗教基本法》!若能早日通過此草案,將使我國成為世界第一個立法保障宗教自由人權的國家。除了讓我國的宗教和諧美名,更有國家法制上的保護基礎外,我國也將名符其實的成為「世界宗教總部」之地區,同時亦可藉此在國際上,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用心與成就。  影片: https://youtu.be/5I3zCuMu3Ck 原文: https://bit.ly/33xJ4rA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落實聯合國兩公約、我國憲法第13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的解釋,希望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製造一個框架,未來在制定其他各種相關的宗教法律時,即不能違背這個框架,以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