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二)第二條條文:定義宗教丶宗教價值及明訂立法保障宗教之目的


法藏法師按:

長期以來,世界各地對宗教的定義,就有上百種之多,本來何謂宗教就很難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上,「超越人性的現實樣態, 揭露生命內在深層的價值」應該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特質。 《宗教基本法》之所以要立法的正當性, 除了宗教自由是國家人權發展的重要指標以外,對於宗教的「普世善之價值」有所闡述, 方能進一步彰顯宗教需要保障的理由。 雖然部份的學術界及人權學者,並不認為宗教普世善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也不是國家之所以要保護宗教的主要理由,但對普羅大眾而言,宗教的普世善正是宗教之所以要被尊重與保護 ,最直觀與容易接受的理由。 

再者,對擔憂本法會保護到「邪教」的人士而言,草案第 2條對宗教正面價值的闡述, 多少能消解這方面的疑慮,同時也給政府未來在實務執行上,有著一定的參考基礎。

大律師為我們以白話的方式,善巧地重新闡釋了宗教之普世價值,及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的重要理由,從而確立了法案制定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條文的內容雖然不是一般傳統的法律用語,但作為一種描述宗教價值的法條 (參考酌用大法官573號解釋文的文字),它仍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這正是此條草案存在的另一項重要目的。


說明: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宗教乃是為追求個人生命意義的極內在心靈,經由超世俗之聖性存在的啟發,以認知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而產生的一種信仰活動。

個人及宗教團體透過前項宗教信仰活動,能使宗教徒在現世生命中,藉由戒儀遵守、信念修習、虔誠祝禱等,實踐生命終極目標。產生洞察宇宙真理、超越人性弱點、療癒現實苦難與宗教徒自發凝聚之宗教力量。從而體認生命意義,明悉生活目的,展現謙抑、諒解、自律、自省態度,散發大公無私、民胞物與、為眾犧牲及勇於面對困境之人性光輝,實踐普世終極關懷。

前項宗教之普世價值與目的,乃國家人民崇高精神文明之重要基礎,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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