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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5月, 2018的文章

宗教基本法的訂定,是我國人權與心靈發展的重要歷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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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今能發展出令世界稱嘆的宗教信仰興盛與融合景象,實歸功於宗教本身自律性(戒規)體質堅固使然,並非依世俗法律的人事與財務監督而得此成果,這份成果非常值得我們全體國人的珍惜,並繼續加以發揚光大。然我國政府迄今卻仍未能因此制定出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需要的專屬宗教法律。 今冀望以本會版本之宗基法為基礎,既能彌補上述所說的法律空白、維護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同時更藉此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完成我國近70年懸宕未決之宗教立法的歷史里程碑。尚祈立法委員、行政機關與社會各界一同來創造歷史。

【呼籲:宗教基本法要再加把勁推動,講出去,散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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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和尚   講於  楠西萬佛寺  20180520 ~更多相關影片請點選首頁右上方 " YouTube影音頻道 "  收看 ~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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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位法師大德、護法居士大家早安: 這幾天諸位或親臨現場,或坐於電腦前,夙夜匪懈護法護教、憂國憂民,令 藏非常感佩與感激。 我們的下一個階段正要開啟遍地開蓮花的心靈改造計畫:除了再辦宗教法研討會,邀集道教、一貫道及基督教等友教一起來集思廣益外;也會柔性的到各縣市地方,遞交宗教界的陳情書。 這不是抗爭,更不是對立,這是一場宗教心靈的自我昇華,與宗教責任、角色的自我定位運動。同時也是一場宗教價值再認識的,全民文化提升運動! 雖然籌備的工作仍然繁忙,但是我們身為佛子,佛法解行並進的功課,仍然不能停止!因此,特別安排於明天(5/26日)下午2點15分,在楠西萬佛寺,準時線上直播《天台宗系列課程》直播,正好上到六度法門,這是大乘修心與觀心法門的共同科目,精彩與重要性可期。 屆時希望大家準時到〈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官網: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全國佛子一起誦持楞嚴咒降服魔外後,再一起同步學習,凝聚共同的大乘不思議心力,照破世間無明!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法藏謹邀〉 Taiwan United Religions Organization Organizer

【燒香與燒金屬宗教活動,是宗教自由保障的內涵。故國家應予保障,不得任意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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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金紙及燒香,都是傳統信仰宗教活動的一部分,屬於憲法宗教自由的範圍,應受到憲法的保障。但國內長期以來,對宗教自由保障觀念薄弱,以為只要「政府來取締」就是違法的,都默默承受下來。 好比40年前違警罰法,警察可以任意在路邊搜身,頭髮太長就抓回警局剃頭,在公園打撲克牌就被抓進警局關三天⋯⋯。後來民智漸開,加上大法官解釋認為違憲,大家對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權保障才漸漸瞭解,也才知道要如何爭取與保護。 燒金紙及燒香所造成的空污,遠遠不及汽機車排放的空污,也絕對比焚化爐的污染更低,但為何大家仍然默默接受「不燒香就是環保」?今天政府可以理所當然地封爐、滅(減)香,改天可能連神明繞境都變成「阻礙交通」、違反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要被開罰單了。 宗教自由保障的意識不抬頭, 許多宗教活動的傳統,將逐漸被無理的拘束與管制,最後剩下的,只能是「電子燒香、電子燒金、電子繞境」而已,宗教不像宗教,大家的心靈與宗教情感,將逐漸消失、喪失依怙。這絕非大家所樂見,也絕非自由民主國家之福。 宗教自由的觀念,近幾年才逐漸受到重視,希望宗教界及國人都能覺醒,一起來爭取及維護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基本人權。

【佛教界不能對其他宗教所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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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不多燒香,也不燒金紙,但佛教應出面捍衛道教及民間信仰,燒香、燒金紙的宗教傳統權利。 我們也支持控制環境空氣品質的公眾權益,但在空氣品質控管,與宗教傳統尊重兩者之間,應該取得平衡及注意執法的比例原則。政府不應該用栽贓及想當然爾的粗糙作為。甚至動用公款拍攝污名化的廣告誤導群眾,將所謂的空污都怪罪到傳統宗教燃香與燒金紙的傳統宗教行為上。 如果佛教界對於道教及民間信仰,在受到政府不合比例的打壓時,一直保持緘默。日後當佛教受到政府不合理的法條限制時,其他宗教也會表現漠然與沉默。 其結果是:各個宗教將會被政府以不合理的行政操作,而被各個擊破,各自毀失其傳統的權利及宗教人權,讓政府的不當行政權凌駕在所有宗教之上,從而毀失了人民宗教心靈信仰的自由與尊嚴!

【宗教自由是民主國家之價值的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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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官員對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細節的無知,是他們的失職與傲慢,不是他們的權利與應該! 身為主人的公民,需要嚴肅與嚴正的告知其錯誤,並要求其改正!否則民主國家的價值將無以彰顯。

【為維護宗教尊嚴,為人民的心靈幸福,共同來努力】

身為出家人,從古來漢傳佛教僧伽護教的歷史上看,歷代的祖師大德,面對著集權殘暴的國君,尚且為維護僧格及佛教的獨立與尊嚴,乃至眾生的法身慧命,而不惜以身命對抗王權。 今日的我們,面對這攸關一切宗教尊嚴與地位的宗教立法之大事,雖不必一味地為反對而反對(若是符合憲法精神又能充分尊重宗教、有助宗教健全發展的法案,在經由教內討論、辯證而達到相對多數的共識後,或許亦有可能接受宗教立法之舉?),但無論如何,為避免成為佛教歷史發展的罪人,實在都應該一起來正視此一宗教立法問題。共同為維護宗教與憲法的尊嚴,避免錯誤宗教立法所可能造成的宗教傷害,及造成國人對宗教的普遍錯誤觀感(認為宗教就是要「理所當然的」多一層法律來加以管轄!),乃至我國民主發展的倒退而努力。 必要時亦應凝結共同行動與力量,透過各種方式及機會,對立委、相關政府官員、有緣的信眾,乃至全國人民,充分說明身為宗教家的見解與善意的堅持。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新書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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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為新書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一書作序 摘:「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 李永然律師 序全文:  https://goo.gl/3dFNhk 購書連結: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701

覺培法師: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

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秘書長  上覺下培法師 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覺培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宗教人士齊聚在此參加「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其實我們很不願意來到立法院,沒想到我旁邊有鄭英兒主任及天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在座還有 淨耀法師及各宮廟代表。我是代表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出席,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共有400個教團與寺院團體,我們之所以出席此次公聽會,第一、我們希望釐清一個迷思,即是方才尤委員提及「監督」這兩個字,被尤委員這麼一講,好像我們的宗教一向不被監督,這種說法對我們很不禮貌,而且有點把宗教污名化,所以我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事實上,宗教可能以寺院、宮廟的形式出現,譬如民國18年通過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來,寺院管理內部都有信徒大會加以監督。如果宗教改以人民團體社團的形式出現,其實它也有所謂會員大會的監督。也就是說,這屆會長應該選誰,凡是不適任者,會員大會都會改選,甚至每屆會長也有任期的限制。同時,宗教可能會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出現,譬如基金會有可能比較屬於教育或文化方面的形式出現,它不僅僅是方才有人所言,社團法人內政部會進行監督,抑或是它以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出現,這可能比較屬於教育的形式辦學,也會受教育部的監督;但如果它屬於文化的形式,則需受到文化部的監督。換言之,一直以來,宗教團體以任何的面貌出現,都是受到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而每次我們提報所謂的財務報表等等,如有任何的疑慮,我們必須向相關主管說明。因此,我提出第一點澄清,針對剛才有人說好像寺院不受管理、好像寺院是化外之民、好像寺院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乃至於前陣子有立委把宗教說成是「善霸」,而不肯公開財務等之類的話。事實上,今天我們出席公聽會的目的,主要在釐清這句話,否則,我想今天各單位的主管曾經頒獎給很多的宗教團體或績優社團,這些獲得績優殊榮的團體的表現都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想釐清「監督」這兩個字。 第二、今天我們提出為何宗教人士會掛念這件事情?這並不是為了宗教本身,而是宗教本身有義務、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請各位參閱草案的第二十五條中提及所謂的財團法人,方才尤委員表示宗教應該公開財務報表,如果我們公開財務報表等資料,他們卻說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所有資料後,也要在一個月內公開相關資料。令人感到奇怪

宗教具有無可取代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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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的發展程度,代表著一個國家自由與文明的程度。一個國家之所以要高度的尊重宗教,不但是因為宗教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而已,更是因為宗教乃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可以說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自發而有效的社會安定力量與心靈提昇根源! 宗教更是人類用來抵抗(或轉化)一切生命困境、昇華人性弱點的最終方式與依靠。這些功能與價值,正是一個國家、社會安定繁榮與健康發展,所最需要而又無法單純由國家提供的。

【各個溝通、相互成就,進退合宜、虛實互用,獨立作業、分進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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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通過教界所要的宗教法,如前所述,除了要先整合教內的意見外,下一步要做的,就是「廣泛的」對諸位立法委員及民政司官員,進行說明及溝通的工作,並展現足夠強度的民意共識。 其較為具體而可行的作法是:先化整為零,分頭就個人或各單位所及的因緣(這是「獨立作業」的意思),對相關官員及委員進行遊說(這是「各個溝通、相互成就」,與「分進合即」的意思),取得認同。 遊說中對方若能認同,則要出言請求發言支持,這是「進」;若彼人顯示疑慮或不便接受,則亦表達誠懇與感激,這是「退」,希望至少可達到「不要出言反對」的效果。遊說中,可試著先提出修正得更理想的版本(這是「實」),若不契機,再依情況降低標準(這是「虛」與「互用」的意思)。

國家對於保障宗教自由與多元文化發展的憲法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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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相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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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召開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相片紀錄

宗教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所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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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宗教,乃是基於不同的權利基礎而形成的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宗教同時亦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之所繫。 因此,政府沒有權利在未經嚴密審查與公開論證其立法必要性之前,貿然以「理所當然」的心態,訂立任何特別法律對宗教團體進行「管理」。 如此將使宗教之良知良能,應受限於俗世的國家權利之下而無法發揮其移風導俗、淨化人心、提升心靈與安定社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