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培法師: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
中華人間佛教聯合總會秘書長 上覺下培法師 於立法院第 9 屆第 5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2018.04.02)會議中之發言
覺培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宗教人士齊聚在此參加「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其實我們很不願意來到立法院,沒想到我旁邊有鄭英兒主任及天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在座還有 淨耀法師及各宮廟代表。我是代表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出席,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共有400個教團與寺院團體,我們之所以出席此次公聽會,第一、我們希望釐清一個迷思,即是方才尤委員提及「監督」這兩個字,被尤委員這麼一講,好像我們的宗教一向不被監督,這種說法對我們很不禮貌,而且有點把宗教污名化,所以我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事實上,宗教可能以寺院、宮廟的形式出現,譬如民國18年通過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來,寺院管理內部都有信徒大會加以監督。如果宗教改以人民團體社團的形式出現,其實它也有所謂會員大會的監督。也就是說,這屆會長應該選誰,凡是不適任者,會員大會都會改選,甚至每屆會長也有任期的限制。同時,宗教可能會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出現,譬如基金會有可能比較屬於教育或文化方面的形式出現,它不僅僅是方才有人所言,社團法人內政部會進行監督,抑或是它以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出現,這可能比較屬於教育的形式辦學,也會受教育部的監督;但如果它屬於文化的形式,則需受到文化部的監督。換言之,一直以來,宗教團體以任何的面貌出現,都是受到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而每次我們提報所謂的財務報表等等,如有任何的疑慮,我們必須向相關主管說明。因此,我提出第一點澄清,針對剛才有人說好像寺院不受管理、好像寺院是化外之民、好像寺院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乃至於前陣子有立委把宗教說成是「善霸」,而不肯公開財務等之類的話。事實上,今天我們出席公聽會的目的,主要在釐清這句話,否則,我想今天各單位的主管曾經頒獎給很多的宗教團體或績優社團,這些獲得績優殊榮的團體的表現都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想釐清「監督」這兩個字。
第二、今天我們提出為何宗教人士會掛念這件事情?這並不是為了宗教本身,而是宗教本身有義務、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請各位參閱草案的第二十五條中提及所謂的財團法人,方才尤委員表示宗教應該公開財務報表,如果我們公開財務報表等資料,他們卻說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所有資料後,也要在一個月內公開相關資料。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依照本條後段規定是,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涉及妨礙國家安全等等因素,所以它可以不用公開財務報表。倘若政府所捐贈的財團法人可以不受人民監督,為何卻要求宗教接受大眾的監督,我不懂這到底有何原因?雖然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但是,我們也必須說明宗教團體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的原因。
昨天我詢問信徒,如果我們把信徒捐款的名單及明細內容全部公開,你願意嗎?事實上,許多的寺院、宮廟與教會有信徒署名無名氏進行捐款。為何他們捐款要署名為無名氏?係因當事人不希望其他人知道自己的身分。換言之,宗教團體有責任保護信徒,不僅僅涉及個資法,還包括個人的隱私權,我們都必須對信徒負責。如同我方才所言,我們不僅是由主管機關監督,信徒也會要求我們,我想這也是各位長官需要理解的一部分。一旦要公開相關資訊,我們必須要讓所有長官知道一個事實,信徒第一個反應是說:如此一來,我們豈不是會變得很不安全?我問他:為何你們會變得很不安全?他說:如果宗教團體公開信徒個資,豈不是讓不法份子更有機可乘,讓他們會更了解應該向誰勒索、找誰綁票?所以這確實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我不知上市公司是不是也要把所有的捐款明細都攤在陽光下,讓所有人都可以查明哪個人捐了多少錢?有這樣的強制執行的規定嗎?如果政府對一家上市公司都沒有這樣強制執行的規定,為何僅對宗教團體有這樣的規定?這是否對宗教有過度介入的情形,而且這已經違背憲法有關信仰宗教自由的基本精神?我想這也是長官必須體諒與考量的部分。
此外,公開信徒個資的作法是否會擾亂人民生活與信仰的自主權?你們可知家庭成員可能會有不同的信仰,而且彼此保有個人隱私,他們有權利信仰哪一個宗教。當信徒信仰佛教,而我卻公開信徒的個資,這可能是他對家人都不願意公開的事情,然而我身為宗教人士竟可公開信徒的個資?這對信徒而言是沒有安全感的。
還有,我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檢舉部隊這件事?就像查店家有沒有開收據,就有從街頭到街尾的所謂檢舉部隊,檢舉整條街都沒有開收據,讓政府非常忙碌。這個法令出來後,未來會不會出現新的亂象?不是宗教亂象,是社會的新亂象,就是有不法的檢舉部隊到處去檢舉。會不會有一天神父、牧師、法師因為被莫名其妙的檢舉,要常常出現在法庭?我們剛才在理解這些規定時,覺得這都很莫名其妙。
我們再次重申,我們不是反對立法。如果反對立法,大家就不會為了宗教管理法討論那麼久的時間,從幾十年前到現在。我們也是支持立法的,因為民國18年所制定的寺廟管理條例其實已經不適用了。我們表述了一些看法,內政部也非常用心,不斷地希望討論出更適合的宗教團體法來做一個好的規範,讓人民有安全的保障。我們也希望信徒受到保障,並不是反對立法。
所謂的法,是什麼法?草案當中有1個條文,可能是第四十七條,有關選任臨時董事和指定臨時董事長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這是很突兀的法令。因為對宗教而言,我們必須講,這是很奇怪的規定!昨天我們遇到1位私校校長,他說前一陣子政府也想委派董事到私校董事會,但財團法人基金會本身受到董監事的監督,今天政府要派人進來董事會,私校當然集體反彈。最後因為集體反彈,所以這個條文沒有通過。我們再回來看有關宗教的這個條文,是不是有一天政府就派人來了?你想佛教可以去監督基督教嗎?你想,今天政府可能派了1個不懂天主教的人來,卻要監督天主教的內務!這樣會不會太過了?我們提出這些疑慮,是希望各位能夠重新去釐清,為什麼我們會說不是反對立法,而是希望制定出適當的宗教團體法,並且是基於真正保障人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等等的考量來制定的法。我們也希望大家重新去理解這個所謂的草案,是不是能夠在宗教保障的基本架構下,去制定所謂宗教團體的法或是宗教財團法人的法?
這是我們今天參加公聽會的訴求,希望大家不要誤解,宗教團體好像不受法的監督,也不要污名化了宗教。美國國務卿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書中記載,全台灣的信仰人口占了8成之高,也就是說,有1800萬民眾擁有宗教信仰。如果今天台灣被稱說最美的風景是人,那麼別忘了,這個人的概念裡面,有8成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所以台灣有基本的自律精神。我也希望政府不要用醜化的角度來看待宗教信仰者和宗教團體。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覺培法師的發言。覺培法師的發言有2個重點。第1,其實宗教並不是無法可管,現在有相關的法制在管理。第2,某些條文在適用上,很直接的不適用於宗教團體實際碰到的狀況。這恐怕是和所有其他的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處。
當然很多人的立論,我想尤其是讀法律的人一定會這樣想,既然你是財團法人,一定要納入財團法人法裡面來規範。這是很基本的想法,而這一開始的初心也沒有錯,但問題是,到目前為止政府有幾種態樣可以讓宗教團體去選擇?如果知道往後財團法人法會變成這個樣子,那麼宗教團體當時可能就不會選擇登記為財團法人了。是政府自己沒有制定出符合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讓大家變成那種宗教團體,所以大家只能選擇成為寺廟、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當時那個法令大家還可以接受,但是現在修改之後,如果不適合宗教特性的話,我們就應該另外的特別立法。
覺培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宗教人士齊聚在此參加「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其實我們很不願意來到立法院,沒想到我旁邊有鄭英兒主任及天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在座還有 淨耀法師及各宮廟代表。我是代表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出席,中華人間佛教聯合會總會共有400個教團與寺院團體,我們之所以出席此次公聽會,第一、我們希望釐清一個迷思,即是方才尤委員提及「監督」這兩個字,被尤委員這麼一講,好像我們的宗教一向不被監督,這種說法對我們很不禮貌,而且有點把宗教污名化,所以我必須帶領大家重新理解宗教。事實上,宗教可能以寺院、宮廟的形式出現,譬如民國18年通過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來,寺院管理內部都有信徒大會加以監督。如果宗教改以人民團體社團的形式出現,其實它也有所謂會員大會的監督。也就是說,這屆會長應該選誰,凡是不適任者,會員大會都會改選,甚至每屆會長也有任期的限制。同時,宗教可能會以財團法人的形式出現,譬如基金會有可能比較屬於教育或文化方面的形式出現,它不僅僅是方才有人所言,社團法人內政部會進行監督,抑或是它以財團法人基金會的形式出現,這可能比較屬於教育的形式辦學,也會受教育部的監督;但如果它屬於文化的形式,則需受到文化部的監督。換言之,一直以來,宗教團體以任何的面貌出現,都是受到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督,而每次我們提報所謂的財務報表等等,如有任何的疑慮,我們必須向相關主管說明。因此,我提出第一點澄清,針對剛才有人說好像寺院不受管理、好像寺院是化外之民、好像寺院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乃至於前陣子有立委把宗教說成是「善霸」,而不肯公開財務等之類的話。事實上,今天我們出席公聽會的目的,主要在釐清這句話,否則,我想今天各單位的主管曾經頒獎給很多的宗教團體或績優社團,這些獲得績優殊榮的團體的表現都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想釐清「監督」這兩個字。
第二、今天我們提出為何宗教人士會掛念這件事情?這並不是為了宗教本身,而是宗教本身有義務、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請各位參閱草案的第二十五條中提及所謂的財團法人,方才尤委員表示宗教應該公開財務報表,如果我們公開財務報表等資料,他們卻說陳報主管機關備查的所有資料後,也要在一個月內公開相關資料。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依照本條後段規定是,但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涉及妨礙國家安全等等因素,所以它可以不用公開財務報表。倘若政府所捐贈的財團法人可以不受人民監督,為何卻要求宗教接受大眾的監督,我不懂這到底有何原因?雖然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考量,但是,我們也必須說明宗教團體有責任保護我們的教友與信徒的原因。
昨天我詢問信徒,如果我們把信徒捐款的名單及明細內容全部公開,你願意嗎?事實上,許多的寺院、宮廟與教會有信徒署名無名氏進行捐款。為何他們捐款要署名為無名氏?係因當事人不希望其他人知道自己的身分。換言之,宗教團體有責任保護信徒,不僅僅涉及個資法,還包括個人的隱私權,我們都必須對信徒負責。如同我方才所言,我們不僅是由主管機關監督,信徒也會要求我們,我想這也是各位長官需要理解的一部分。一旦要公開相關資訊,我們必須要讓所有長官知道一個事實,信徒第一個反應是說:如此一來,我們豈不是會變得很不安全?我問他:為何你們會變得很不安全?他說:如果宗教團體公開信徒個資,豈不是讓不法份子更有機可乘,讓他們會更了解應該向誰勒索、找誰綁票?所以這確實有人身安全的疑慮。我不知上市公司是不是也要把所有的捐款明細都攤在陽光下,讓所有人都可以查明哪個人捐了多少錢?有這樣的強制執行的規定嗎?如果政府對一家上市公司都沒有這樣強制執行的規定,為何僅對宗教團體有這樣的規定?這是否對宗教有過度介入的情形,而且這已經違背憲法有關信仰宗教自由的基本精神?我想這也是長官必須體諒與考量的部分。
此外,公開信徒個資的作法是否會擾亂人民生活與信仰的自主權?你們可知家庭成員可能會有不同的信仰,而且彼此保有個人隱私,他們有權利信仰哪一個宗教。當信徒信仰佛教,而我卻公開信徒的個資,這可能是他對家人都不願意公開的事情,然而我身為宗教人士竟可公開信徒的個資?這對信徒而言是沒有安全感的。
還有,我不知道各位有沒有聽過檢舉部隊這件事?就像查店家有沒有開收據,就有從街頭到街尾的所謂檢舉部隊,檢舉整條街都沒有開收據,讓政府非常忙碌。這個法令出來後,未來會不會出現新的亂象?不是宗教亂象,是社會的新亂象,就是有不法的檢舉部隊到處去檢舉。會不會有一天神父、牧師、法師因為被莫名其妙的檢舉,要常常出現在法庭?我們剛才在理解這些規定時,覺得這都很莫名其妙。
我們再次重申,我們不是反對立法。如果反對立法,大家就不會為了宗教管理法討論那麼久的時間,從幾十年前到現在。我們也是支持立法的,因為民國18年所制定的寺廟管理條例其實已經不適用了。我們表述了一些看法,內政部也非常用心,不斷地希望討論出更適合的宗教團體法來做一個好的規範,讓人民有安全的保障。我們也希望信徒受到保障,並不是反對立法。
所謂的法,是什麼法?草案當中有1個條文,可能是第四十七條,有關選任臨時董事和指定臨時董事長這件事情,對我們來說這是很突兀的法令。因為對宗教而言,我們必須講,這是很奇怪的規定!昨天我們遇到1位私校校長,他說前一陣子政府也想委派董事到私校董事會,但財團法人基金會本身受到董監事的監督,今天政府要派人進來董事會,私校當然集體反彈。最後因為集體反彈,所以這個條文沒有通過。我們再回來看有關宗教的這個條文,是不是有一天政府就派人來了?你想佛教可以去監督基督教嗎?你想,今天政府可能派了1個不懂天主教的人來,卻要監督天主教的內務!這樣會不會太過了?我們提出這些疑慮,是希望各位能夠重新去釐清,為什麼我們會說不是反對立法,而是希望制定出適當的宗教團體法,並且是基於真正保障人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等等的考量來制定的法。我們也希望大家重新去理解這個所謂的草案,是不是能夠在宗教保障的基本架構下,去制定所謂宗教團體的法或是宗教財團法人的法?
這是我們今天參加公聽會的訴求,希望大家不要誤解,宗教團體好像不受法的監督,也不要污名化了宗教。美國國務卿發布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書中記載,全台灣的信仰人口占了8成之高,也就是說,有1800萬民眾擁有宗教信仰。如果今天台灣被稱說最美的風景是人,那麼別忘了,這個人的概念裡面,有8成是有宗教信仰的人,所以台灣有基本的自律精神。我也希望政府不要用醜化的角度來看待宗教信仰者和宗教團體。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覺培法師的發言。覺培法師的發言有2個重點。第1,其實宗教並不是無法可管,現在有相關的法制在管理。第2,某些條文在適用上,很直接的不適用於宗教團體實際碰到的狀況。這恐怕是和所有其他的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處。
當然很多人的立論,我想尤其是讀法律的人一定會這樣想,既然你是財團法人,一定要納入財團法人法裡面來規範。這是很基本的想法,而這一開始的初心也沒有錯,但問題是,到目前為止政府有幾種態樣可以讓宗教團體去選擇?如果知道往後財團法人法會變成這個樣子,那麼宗教團體當時可能就不會選擇登記為財團法人了。是政府自己沒有制定出符合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讓大家變成那種宗教團體,所以大家只能選擇成為寺廟、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當時那個法令大家還可以接受,但是現在修改之後,如果不適合宗教特性的話,我們就應該另外的特別立法。
覺培法師說得對極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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