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1】 略述宗教擁有國家難以取代的四種力量——兼論政教互助主義
政教互助的法制化思維 窺諸西方的政教分離思想與制度,自有其中世紀時期,天主教廷權力過於擴張所造成的腐敗現象為原因,方有其今日相對嚴謹的政教分離思想。但中國在帝制文化下,宗教並未有「干政」的傳統能力或地位,相反地宗教在各個朝代中,往往扮演輔裨國家、安頓社會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國憲法第十三條雖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並未明確述明我國當採嚴格之政教分離制。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一。 其次,當我們進一步思考台灣政教關係的法治化,是否可採合作主義時,更要預先瞭解宗教具有四種特殊的力量,是國家很難做到,或者能做到但也很有限。而這四種宗教所特有的力量(或者說貢獻),同時也是所有人民所需要的。因此作為受人民所託付的民主政府,當然就有義務要保護宗教之發展,以使宗教能全面地發揮這四種力量,一方面以達到國家為人民服務的目的,二方面也可減輕國家在物質建設與社會人心安定方面的各類的負擔。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二。 宗教擁有特殊的四種力量 宗教是國家文化主體的重要組成之一,它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更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可以說宗教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其之所以早於政府國家,而長期屹立於世間不墜的原因,乃是因為宗教擁有人類非常需要,且世俗國家難以取代或給予的四種力量。這四種國家難以取代的宗教力量分別是: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療癒庇佑力與善性凝聚力。 首先,宗教具有「生命覺醒力」 (生命的自我實踐)。 國家或許能夠透過教育,讓人民有覺醒的可能,但沒辦法完整指導生命覺醒的方向與內涵。生命的起源、生活的目的、人生目標的價值與生命的終極關懷為何?生命的過去與死亡後的未來如何安頓?等等這些都是需要一個超能、超覺的神明、佛陀、上帝或宇宙大覺者,方能夠有足夠的力量、權威與智慧,為人類極內在心靈指出各自可接受的答案。一般世間的教育家、思想家或哲學家,因為跟你我一樣是凡人,其所提出的任何人間道德、人本教育或哲學理論等等,頂多也只是參考成分居多。因為這些以人的經驗為本思想,要不是缺乏明確的可實踐性、長時間可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