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4】制定《宗教基本法》是台灣宗教人權保障的最重要一哩路!
那具體表現在國家行為上,就是國家對宗教必須盡到尊重、保障與履行的義務,它各自在司法、立法與行政部門中表現,然而每個部門實際上都必須做到尊重、保障和履行的內容。這三種對宗教的義務,又以四類宗教事務作為對象,也就是內部事務、外部事務、內外交涉事務以及歧視事務。
為了彰顯、實踐以上的思想,以便國家運行,必須制定《宗教基本法》。它有三個作用,分別是教育、監督、修正。透過立法,讓所有國人(特別是政府官員)具有宗教保障意識。接著,對於國家履行的好或壞,要加以監督,若是做得不好,我們就要修正它。經由立法之後的教育、監督、修正,才能形成整個文化的改變。
由四種力衍伸到三個義務、三個部門,表現在四種事務上,《宗教基本法》再持續發揮三個作用。四三三四三,這幾個關鍵詞記起來,將來在思考問題的時候就很清晰明白。我們也建議法學界未來在思考宗教問題時,以此作為思考的基礎,要再發揮、修正都沒有問題。然而宗教的四種價值,應該要時時存在立法者及專家學者的心中,將來在立宗教相關法規的時候,才不會因為對宗教的特殊性或需求的不理解或不在意,甚至斷然地以「公平」為理由,而忽視宗教界的需求。
國家不需要給予宗教太多,但是必須注重宗教的特殊性。宗教兩千年來存在這個地球上,它有屬於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和需要,這是全然不同於一般的公家機關、商業機關或者私人機構的。我們主張,在制定宗教相關法律之前,宗教的特殊性一定要被認知。
中國自古以來男女不平等,以前的女人是「油麻菜籽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自從臺灣制定《兩性平等法》後,女性地位提升,甚至有了女總統。這就是透過立法改變文化的最明顯例子。特別是對於宗教不理解、不當的操作,必須藉由立《宗教基本法》來翻轉文化。醞釀了二十年,這個重要的系統思想,是《宗教基本法》所要完成的。為了提升我國的宗教人權素養,達成國家法律與宗教自由之間的平衡,給予未來的宗教人士一個保有尊重、弘法無虞的法治環境,我們還差最後一哩路!
—修潤自 法藏法師開示【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7】2020.04.20講於楠西萬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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