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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不是在「要求特權」,而僅是「重申人民的基本權」而已

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提到: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其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寺廟之財產亦應受憲法有關財產權規定之保障。 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僅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及理解,亦非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其所採行之方式,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出處:釋字第573號解釋文(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3 從《宗教基本法》最新版草案第十條「法律明確原則」、第十一條「宗教自主權」及第十三條「財務自主原則」,在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其實皆有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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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2條主要在說明宗教法人或團體有育才自主權,可因需培育宗教專業人才,而設立培育機構,其師資、修業內容及證書核准,均屬宗教自主事項。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者,同以上規定。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3條則在說明財務自主原則,宗教法人或團體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應按照章程規定,若無章程者,則依教制或傳統規定。宗教法人或團體的收益,應依照章程所定的目的支出,若超過章程則是不被容許,且不能做盈餘分配及作保。為避免影響宗教團體之存續,宗教法人或團體在處分全部固有不動產時,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在宗教師死亡時,應尊重其遺囑,決定遺產之歸屬,不受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 影片: https://youtu.be/pw1T2_Eo_5E 原文: https://bit.ly/3eebOKL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呼籲「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增訂宗教人權保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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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的綱領圖像,及目錄內容粗略的來看,完全沒有論及"宗教人權"這一塊。 國際人權兩公約,明明白白的有著"宗教人權"的敘述,但號稱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的中華民國,直到今年的人權行動綱領中,仍然沒有任何相關宗教人權的論述內容,令人匪夷所思,台灣常自詡以"人權立國",盼政府趕緊補上,避免缺憾! 這也是  法藏常說的:華人傳統帝制文化中,對於"宗教人權"長久以來就是思想沙漠。華人的知識菁英、政府高層,對於"宗教人權"幾近是完全無知、無意識感的。 2017年7月23日啟動我國宗教人權的覺醒元年,宗教人權這個觀念,絕對有必要在政府高層、知識精英及社會大眾等這三個區塊中,繼續強力而廣泛的說明與推動。 我們誠摯建議: 一、在草案「三、平等與不歧視」部分,應加入「宗教之平等與不歧視」之內容,宣示國家對宗教之平等與不歧視之積極具體作為。 二、在 (一)指標性人權議題教育中,更應該加入「宗教常識及宗教人權」兩項教育內容。否則不平等與歧視,永遠會在社會上的各個角落發生。 見下方圖示: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是宗教師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承擔的開始

許育典、周敬凡在〈論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成大宗教與文化學報 第二期2002 年 12 月)提到: 「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為權利奮鬥的結果,它其實是最重要的、先於國家的一般人權之一;我們必須瞭解,憲法上宗教自由的規定,是一種內在精神自由的保障, 而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的實踐,去創設宗教自由的外在環境自由。 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是我國承認宗教(信仰)自由為基本權之一的憲法依據。但宗教自由的內涵為何,並無法從這短短十個字就可以理解。」 (摘自: http://enlight.lib.ntu.edu.tw/FULLTEXT/JR-BJ010/bj010216855.pdf )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目的,除了喚起國人對宗教的尊重與重視,更在於將宗教自由的內涵,更進一步地落為文字,使得我國未來上至政府機關、下至人民百姓,對於如何對待宗教,有一具體原則可以遵循。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提出,並非宗教界為了「自我膨脹」或「自肥」,更精確地來說,宗教在確立了自己的價值之後,其實是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要承擔的開始。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法律組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新聞】教宗方濟各支持同性伴侶民事結合?教會並未改變關懷同性戀者和家庭的訓導

天主教周報澄清:紀錄片《方濟各》論時代訊號與希望 教會並未改變關懷同性戀者和家庭的訓導 http://catholicweekly.catholic.org.tw/archive/archive/Catholic%20Weekly_614.pdf 教宗方濟各:支持同性伴侶民事結合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2425 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大使:中國已向宗教信仰開戰!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333769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第十一條條文:維護宗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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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1條主要在貫徹憲法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各宗教有其傳統與教制,應加以尊重。 (2) 宗教活動,若非有危害重大利益,政府不應禁止或限制。 (3)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就其內部組織結構及人事、財政管理等事務,應享有自主權。 (4) 民法及其他法律不適用宗教法人和宗教團體,政府也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原則,以維護宗教信仰之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qCNB33PFAaQ 原文: https://bit.ly/3mmSMoj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為何「假借宗教之詐騙」不容易成罪?

摘:「宗教與科學之差別,即在於行為因果無從驗證,其間究係虛或實、抑真或假,乃存乎個人信仰感受之不同而有差異,信者恆信神蹟法力之產生有其時空背景及因緣,尚難令自認或被認有超能力之人,證明超能力之存在,對於許多人所相信宗教上之超自然現象,客觀上無從檢驗其真偽,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虛實。」 雖然提到的是社會上有點負面的宗教相關新聞,但是文中以一則真實新聞為例,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分析,算是平易近人的說明,敬請參考,以促進《宗教基本法》制定上的相關思考。 全文及8分40秒的YouTube單元: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811497/post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知道宗教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推動《宗教基本法》就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鄧衍森教授於「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之發言: 謝謝張志偉教授從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宗教應該獲得國家憲法保障到底到什麼地步。各位一定聽過一句話,「凱撒的歸凱撒,上帝歸上帝」,這通常在西方講得很清楚,是什麼意思呢?宗教本質的特性不是世間法可以處理的,因為這是內心最大自由必要的保障,國家怎麼可能可以透過世俗法的理念來干預呢?可是各位我們今天在面臨這麼重要,在護法護教遭遇到這樣的結果,其實就像我們講的,這是一個果,這個果報其實是我們要承擔,因為我們過去從來沒有去關心過,佛教和宗教到底在我們社會裡面有什麼重要性?一直都没有去關心,反正没福報的人我不管他,可是作為一個佛教徒,菩薩心腸、勸人學佛是你的義務,免於他人墮入三惡道,是我們共通的責任,所以要養成一個觀念,我們在告知他人要從事宗教信仰,只是讓他免於墮落,回復到一個人應該有的起點。 西方因為歷史上很長遠,宗教一直都是他文化當中很重要的構成要素,就像剛剛張教授所講的,為什麼德國會在憲法裡面出現明確保障,西方特别是歐洲,因為它常年來對於宗教是有很深的研究,跟法藏法師報告過,我們一定要努力、要去重新好好審視,怎麼樣把宗教的研究注入我們社會的命脈當中?讓眾生都知道,宗教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這樣才能夠恢復到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等於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就好比一塊蛋糕一樣,A piece of cake. 就是說很容易的事情,所以我們一定要努力做這個事情。基督教徒有個義務,一定要勸人信福音,就是Evangeline,有義務去勸人家信福音,你是教徒就有義務,它是這個英文字,它是文化上的。所以我們文化上就是缺少這個要素,所以我們今天承擔這個果報,其來有自。各位在法藏法師帶領之下,看看我們怎麼樣把這個工作做對。 —節錄自「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學術座談會 會議紀錄,《台灣法學雜誌》第367期p.174-175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國家跟宗教團體之間,不應該是對抗關係

國家跟宗教團體之間的合作,其實不應該是一個對抗,因為宗教團體扮演了一個很重要安定的角色,是我們在強調社會穩定的一個很重要關鍵的力量,所以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面,我覺得國家不應該介入過多,特別是如果用比較專業的術語,以基本權的防禦權的面向,不需要給我過多的限制,我就可以自己找到靈魂、信仰、信念的歸屬。 —與談人張志偉(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節錄自「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學術座談會 會議紀錄,《台灣法學雜誌》第367期p.171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社會大眾對《宗教基本法》(2008年一版)的疑慮—澄清與解析

2018年10月2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開會審查法案的前一天,網路上突然出現了一篇《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的文章。開頭是這麼寫的:「原本計畫於10月24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由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那個法案內容之荒謬真的匪夷所思,基本上是讓宗教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再搭配上精心製作的圖卡——截錄的片段條文、搭配聳動的標題,當天立刻成為網路媒體關注的焦點,「詭異、荒謬、鬧劇⋯⋯」等詞語,硬生生和《宗教基本法》連結在一起,頓時間,這部草案彷彿「集萬惡於一身」,彷彿宗教界處心積慮草擬了一部法案,只是為了「凌駕憲法人權、保障特殊利益」。 然而,除了所有簽署的藍綠立委名單被公開之外,這部草案推出的背景、參與草擬的人員、過程,以及立法背後的用心,即使長期以來一直以有限的資源努力地宣傳,媒體報導卻隻字未提。在各種報導評論的推波助瀾之下,《宗教基本法》成為一部「匪夷所思」的草案。 在立法過程當中,法律條文在制定並化約為文字的時候,基於避免敘述過於冗長,而影響到閱讀的流暢性、文意失焦等諸多理由,用字往往偏向直白、精簡,使得條文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往往稍有含糊或不確定。若要確實瞭解立法目的、正確理解法條的意義,還需搭配完整參考草案總說明、逐條的條文說明,透過自身的獨立思維、理性判斷,才能真正接近草案的本意。 從網路上的批評聲浪及迴響來看,關心台灣未來發展的知識份子、社會大眾絕不在少數。然而,光從斷章取義的網路文章、片面之詞,往往容易得到偏離事實的解讀,不足以全面理解一部草案背後的用心與目的。因此,真心想要解決宗教問題的有志之士,應該經過自身謹慎、縝密的理解與消化,基於有誠意溝通、解決問題的心態基礎,進行理性、對等、建設性的討論,以達到「法律保障少數人的利益,同時不壞多數人的權益」的皆大歡喜結果。 於此同時,在經過去年這波《宗教基本法》的討論風波之後,宗教界與參與草擬的法律專家學者,也接納並參考了來自各方的意見,將部份因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而撰寫的草案,調整為較適合我國國情、國人較易接受的版本,希望更容易地取得社會共識,喚起大眾對宗教人權的重視。 雖然經過修改後,往昔討論的內容,與新版的草案內容勢必有部分的差異。然而本文之核心目的,在於闡述《宗教基本法》草案真正的立法原因及與目的,但願能平衡社會視聽,促進社會正向、理性對話。以下,便

宗教之特殊性與現行宗教法制的侷限

因為我國憲法宗教自由規定過於簡略,再加上政教關係不明確,乃導致宗教團體在我國法制上地位乃至權利義務不明之所在。此外,也因為宗教自由是移植的價值體系,無論國家、宗教團體或人民,對於宗教團體本質或特色,乃至宗教團體的特殊性與自主性、自律性均未能充分了解,致宗教立法從民國40年代主管機關內政部即開始搜集資料並制定多部草案,然而迄今雖已六次由行政院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但都未能在立法院通過的主要原因之一吧! 此外,內政部在其所建置的全國宗教資訊網中,就有關宗教行政問答之政府如何規劃與推動宗教立法工作?的問題上,也提到如下的觀點:「政府一直肯定宗教的社會整合功能,所以多年來除了透過健全宗教法制的管道,也在「宗教一律平等」、「以服務代替管理」、「興利重於防弊」以及「宗教事務自治」等4大原則下,推動宗教政策,希望能為宗教團體營造更為理想的發展環境。不過,相較於政策上的明確性,現行宗教法制卻有不合時宜或者違憲等問題,所以我國宗教法制環境仍然有相當大的完善空間。 (一)現行宗教法制的侷限 現行宗教法制遭遇到的問題,大概可從5個面向來談: 1、現有宗教法制有違宗教平等與宗教自由原則: 民國18年制定之監督寺廟條例與民國25年制定之寺廟登記規則,因時空環境之變遷已不符現代社會所需,在法制上除因不適用於基督宗教之教會堂,有違憲法保障宗教平等之原則。部分條文因著重於寺廟財產之管理,妨礙宗教活動自由,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整體而言,監督寺廟條例也牴觸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的精神。 2、現有宗教法制並無顧及宗教之特殊性: 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所成立之團體,其組織屬性不符宗教傳承及宗教內部規定之需求。民法為基本民事法律,尚難針對宗教團體予以特別修法考量。人民團體法強制人民團體內部運作應有民主與公開的原則,也背離了宗教各教派的傳統。 3、現有宗教行政政出多門而不利管理: 宗教團體分別依監督寺廟條例、民法、人民團體法辦理,宗教行政上多頭馬車管理,政出多門問題無法解決。且無宗教專法將影響下游位階法規命令之訂定,未能落實依法行政原則。 4、現行宗教法制難以解決宗教團體有關困境: 宗教團體稅務、土地、建築物、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等問題延宕難解。例如在日治時期就已經存在的寺廟,可能因為受到皇民化運動的壓迫,而導致土地產權有難以認定的情形。 5、一般性法律有侵犯宗教自由之嫌: 各該法律並未能充分

為何我國需要一部《宗教基本法》?

縱使頒布於民國18年的監督寺廟條例之最重要的條文,業經釋字第573號宣告違憲,且民法有關財團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諸多規定,本於教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 然而早年政府各部會率以世俗角度制定相關法令,未考慮宗教之特殊性,遇問題時即使跨部、會協商,亦因既有法令缺乏上位法律作為解套之依據而難畢其功。以致於讓政府與宗教之間,長期隱含立場相衝突及宗教發展所需的土地、建築、稅法等難以合法化的不穩定因素。 唯有早日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基本法,方能使得我國一直引以為傲之「宗教人權」名正言順地在受到保障之優良法治環境中健全發展。 (修潤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需要您的長期投入與支持: https://bit.ly/3dMSPa8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九)第十條條文: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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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0條主要在規範宗教基本法必須符合法律明確原則。 而法律明確原則,必須具備的條件為: 一、必須具有可理解性, 二、必須具有可預見性, 三、必須具有可審查性。 即以本條規定之。 影片: https://youtu.be/MgYo4JINLEE 原文: https://bit.ly/3lYqMqX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11】回應李永然大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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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律師所言甚是,宗教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但限制的內容、範圍、強度與方式,也需有法律明確的規範,《宗教基本法》制定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原因也在此: 憲法573號解釋令中,大法官對於宗教的自由,分三部分:1.宗教的信仰自由,2.宗教的行為自由,3.宗教的結社自由。 其中,宗教的信仰自由,是純粹內心自我的意志決定,受到法律的絕對保障。 其次,宗教行為自由,是指個人或集體的宗教禮拜、持誦,宣傳、介紹等行為,因為這行為部分牽涉周遭人民或環境,所以也會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與權益為原則。 其三,宗教的結社自由,則主要包含宗教組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自由。是宗教賴以在世間弘傳與延續的重要依據。 後兩種宗教自由牽涉的事務,雖然表面看來有部份通於世俗,但其主體既是宗教,而宗教早於國家存在已二千年以上,自然有其內在的傳統性、固有性及特殊性,都不宜以世俗的角度來給予立法管理。 若必欲立法管理,則必須有其絕對需要性、高利益性,同時也要注意做到最小侵害原則的把握。 然而長期以來,這樣的觀念並未落實在政府的行政或立法機關當中,這是文化的傳統思維尚未產生翻轉使然。這樣的立法意識既未翻轉,也沒有翻轉的客觀法律標準,那麼公部門與人民的宗教保障意識,必然無法達到共識。在缺乏宗教人權具體規範的法律標準下,推《宗教團體法》不但難以成功,對於國家其他涉及宗教相關的法律,也難以有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法律標準可資依循或檢視。因此我們才一再的對政府提出善意的主張:應當要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來翻轉傳統對宗教自由人權保障意識不足的情況,讓台灣有一個明確的宗教保障意識法律作為框架。在此框架下,我們無論制訂新的宗教相關法律(《宗團法》或《國土法》),或檢視舊有的宗教相關法令(多如牛毛的各縣市宗教行政命令、法規等),都能夠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這樣必定能讓人民與政府的關係更加的和諧,我國宗教的發展更加的上軌道,而不會有許多不必要的立法衝突發生。就好像中國傳統以來重男輕女的思維,也是在兩性平等法制定之後,社會才產生了根本的觀念翻轉一樣。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法師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需要您的長期投入與支持: https://bit.ly/3dMSPa8 影片: https://youtu.be/TVIV09cvKic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9條主要在探討宗教自由之限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八)第九條條文:宗教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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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9條主要在探討宗教自由之限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人民之內在宗教信仰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但政府若要限制人民外在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則依憲法第23條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3項,必須以法律為之,且需合乎比例原則。 影片: https://youtu.be/TVIV09cvKic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2H464Xv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七)第八條條文:排除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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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8條主要在探討宗教歧視的排除,我國文化基本法第4條、大量解僱勞工法第13條、心理師法第19條,均有不可因宗教因素而遭受歧視的規定。而本條草案是將宗教歧視的排除做為一個原則性、綱領性的規定,藉以落實宗教自由保障的一個框架。 影片: https://youtu.be/oKPTmSxSwkk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2Frh54Q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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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的解釋強調宗教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 基於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聯合國也發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因此,《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七條特別說明,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所有宗教,應採取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加以對待,以符合多元化國家的發展的精神。 影片: https://youtu.be/bep0dJ6LKLo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3H5x6P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五)第六條條文: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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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第13條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華民國的人民是受憲法保護而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基本法草案第六條分為四部分解說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及內容,首先說明何謂宗教自由?其次說明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以及宗教結社自由。 影片: https://youtu.be/AzRcqcifOlo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0TfMDl

呼籲團結共推《宗教基本法》(2020.10.01講於心善寺動土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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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界要團結於推動《宗教基本法》,有三個意義: 一、佛教要興盛,要團結、僧讚僧 二、民主社會中,現代出家人的責任覺醒 三、以零整合,對政府展現佛教界的力量 連結: https://youtu.be/L0ok_phMoFA 【請開啟CC字幕】 推動《宗教基本法》需要您的長期投入與支持: https://bit.ly/3dMSPa8 逐字稿: 我們心善寺的方丈和尚 惠謙大法師 還有我們佛教最高的行政指導 也是我們佛教會最有行動力 也最有慈悲帶領大家願心的 我們佛教會的大家長 上淨下耀大和尚 還有我們諸位在場的長老 長老尼 法師 還有尼大姐們 還有諸位護法居士 大家中午阿彌陀佛 恕我就沒有再一一稱呼 剛剛在用齋的時候 承蒙我們主人翁 惠謙大法師 還有我們淨耀大和尚的囑咐 說要我上來 趁著大家用餐的時間 為大家講幾句話 法藏還沒有公開講過以下要講的話 但是今天我們惠謙大法師 他成就的動土典禮 這麼多長老來 特別是我們淨耀長老來 我跟他旁邊聽他怎麼樣應對 還有他怎麼樣想法 我以下就要借兩位法師 特別是我們理事長 他的想法 我把它發揮一下 剛剛我坐下來的時候 我就聽到理事長在跟惠謙大和尚說 你要怎麽樣跟地方結合 讓地方感受到佛法的慈悲 道場跟地方結合的關係 才能夠讓眾生感受到佛法對他們的重要性 使得這個宗教 特別是道場 能夠在地方發揮起來 不要跟地方有隔閡 那接著呢 他老人家又講了 他說 佛教要興 要各個道場興 才能夠興 不是單一道場興 他接著講 他說 我們就是要去扶助各個道場 讓它興 也不用擔心信徒來來去去 誰去哪個道場 整個佛教就是一個大道場 他講這樣的話 其實我很感動 也觸動了我本來在做宗教基本法 還有關心宗教土地法 宗教稅制 宗教的管理 跟政府的關係 的這些法令的過程當中 我也深深地感受到 這件事情的重要 怎麼說呢 從三個意義說 第一個意義就是 我們如果要讓佛教興 當然就是要僧讚僧 而僧讚僧的最具體 就是僧所在的道場能夠興 僧所在的道場能夠興 就是僧人自己用腳 走到那個道場去 去讚嘆 扶助 支撐 乃至於這個道場 剛開始是篳路藍縷 我們也要知道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小小之龍可以興雨 年輕道人可以成就道業 (眾人鼓掌) 他能夠成就道業 能夠成就眾緣和合的護持 就是我們諸位諸山長老 諸位比丘 比丘尼大姐們 您可能一大早 像我這樣 四點半就起床要去趕高鐵 然後還怕睡過頭 在高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