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六)第七條條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對待宗教應守平等丶中立及寛容原則
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的解釋強調宗教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
基於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聯合國也發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因此,《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七條特別說明,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所有宗教,應採取平等、中立以及寬容的原則加以對待,以符合多元化國家的發展的精神。
影片:https://youtu.be/bep0dJ6LKLo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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