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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三互關係法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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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納百川》開創台灣政教和諧新頁

「無論從保障宗教的自由人權說,或由保障國家的合法治權看,實行推行民主化的台灣,都需要一部以界定政教關係為底蘊的高位法律,以確保我國的和諧政教關係得以長久建立。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台灣學界菁英對於《宗教基本法》的誕生充滿期待⋯⋯。」 《海納百川》開創台灣政教和諧新頁(釋法藏)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20901001777-262110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研討會資訊】5/29東吳大學主辦宗教基本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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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10年5月29日(六)下午1時30分至5時15分 地點: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崇基七樓1705 會議室  主辦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 報名網址: https://pse.is/3cwumf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是台灣完善人權保障的指標:中華人權協會成立《宗教基本法》推動小組

文/周志杰(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以下為節錄: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寺廟或宗教性法人雖屬廣義之公益法人,享有與其他公益法人相同之免稅待遇,但因其具有別於其他公益法人之固有性、特殊性及自主性,故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已宣告頒布於1929年的監督寺廟條例違憲。而且我國民法對於財團及社團公益法人諸多高密度管理之規定,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前揭解釋亦宣示宗教自由之保障範圍,除信仰與宗教行為自由之外,亦包括具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自由。該解釋同時揭示國家負有保持宗教中立之義務,以確立國家不介入宗教事務之聖俗分離原則。是故,我國應仿效歐洲及日本諸國,制定一部保障宗教自由、增進宗教生活,兼以規範政教關係及適用於各宗教團體之《宗教基本法》,以完善我國宗教人權之保障,俾利確實履行兩人權公約規範之義務。 更重要的是,《宗教基本法》是否制定以及條文範圍的討論,應跳脫既有的窠臼,避免該法成為宗教團體發展的阻礙、公務部門執法的負擔,以及教、俗、官、民相互誤解的溫床。《宗教基本法》應植基於兩人權公約及我國憲法之意旨,從保障文化權利和完善文化生活的思維出發,以公部門的協助、輔導、補救和完善為目標,據以設計和設想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及可公評性。另外,可參酌美、日、德等國的作法,以信仰自由為核心、以宗教團體為主體,區分教、俗、官、民可積極促進的目標和消極不干預的目標,讓立法在非零和的思維下更加務實可行。如此,一方面吸取過去制定《宗教團體法》所滋生的爭議,不再讓宗教人權和宗教治理的討論,淪為教俗失和、官民角力的?物;二方面反而讓《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善意討論和良性協商,成為帶動政府及宗教團體共同檢視宗教人權、改善宗教治理的催化劑,進而轉化為公私協力、教俗共赢的正向循環。希冀本會所研擬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得以為上述目標貢獻一份心力。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李永然/《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節錄:《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 因此,《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全文請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311250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草案何以要規定宗教教育?

文◎李永然律師 李大律師就《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一版)中,與「宗教教育」相關的條文(分別為第16條「宗教知識教育」、第17條「社會宗教教育」),詳盡地剖析草案的立意,非常實際,且符合宗教人權的維護。 節錄:宗教教育有其必要,而我國《教育基本法》也有相關規定,但為了更完善週延起見,《宗教基本法》第16條、第17條以「中立性原則」、「寬容性原則」推動「學校」及「社會」的宗教教育,其立意良善,且有助於落實宗教自由及宗教平等的保障,盼《宗教基本法》草案能趕緊立法通過,頒布施行,使我國能真正成為一宗教法制健全的「宗教大國」! 本文重點條列: 1.宗教相關事務有必要先藉「基本法」建立架構。 2.《宗教基本法》對「宗教教育」的規定,目的在於提升國人對於「宗教」的認識,而非灌輸國人對「特定宗教」的認識。 3.「宗教教育」對國人的四項助益。 4.宗教教育,須遵守中立原則、寬容性原則。 原文連結: https://bit.ly/37IvDZe 全文如下: 一、《宗教基本法》草案遭有心人曲解   宗教信仰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國內各種宗教也粲然大備,宗教撫慰人心,勸人為善,對於台灣社會安定的作用具有極大的助益。   為了弘揚宗教,宗教界成立各種宗教團體,這些團體有些屬於「社團法人」,有些屬於「財團法人」,有些則屬於「非法人團體」…等等。為了讓國內宗教發展更上軌道且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未料不論國民黨執政期間或民進黨執政期間,均未能使該草案順利於立法院獲得三讀通過。有識者乃提出訂立《宗教基本法》之議,並獲不同黨派立法連署支持,此一草案多達31條條文,在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領銜之下,有36位跨不同黨派立委連署,並已於立法院迅速通過一讀。但隨即出現有心人士以懶人包圖解方式,標題「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此一聳動標題,既不合乎「事實」,也不合乎「邏輯」,卻能引起網路「酸民」的呼應,致該《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已胎死腹中。   《宗教基本法》草案中,有兩條條文規定「宗教教育」,分別為第16條「宗教知識教育」、第17條(社會宗教教育),筆者願藉本文剖析此一草案中的前述規定非常實際且符合宗教人權的維護。 二、宗教相關事務有必要先藉「基本法」建立架構   在進入本題探討之前,先討論《宗教基本法》是透過「基本法」的形式,先架構宗教相關事務...

【宗教基本法所建構的政教互助國家】(法藏法師講於2020.12.14東吳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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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所建構的政教互助觀念,並非以爭取宗教的權益為著眼,而是以顯示國家對宗教的尊重,建立重視人民心靈價值的國家精神為重點。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1LfuCLkcrws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從制定宗教基本法,談宗教信仰與宗教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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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法師開示: 政府是我們的僕人,這是一個約定關係。國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我講的——公民。所以,公民如果對國家政策、國家意義、國家的價值跟國家的行政等等,毫不激活、毫不活絡、毫不熱情的話,那你就埋怨政府,要不就是託付政府過多的權力、過多的工作,這都兩個極端。 西方已經很早就說過,這是會變成「暴民政治」或叫「寡頭的民主政治」。因為當國家在危亂,或一群人看到好像有宗教亂象的時候,就突然間要求國家權力無限大,什麼都管。 結果他忘記了,這種心靈問題,是要人民自己管。人民也沒有錯,因為人民早年以來,沒有被國家的國民義務教育,投入所謂「對宗教的正確認知」。這是歷史上的錯誤,那算了,我們不提。但是我們要扭轉它。 所以,我作為一個公民,我就開始立《宗教基本法》,要求翻轉國家這種教育的偏頗。這就是我身為一個公民,我在意這個宗教問題,它激活了我之後,我去思考,怎麼樣能夠一勞永逸,讓未來的人民,比較有能力去抉擇,到底宗教應該是怎樣,才能夠對他有幫助。 –法藏法師20170917講於高雄善緣慈善會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5CSDMg3vvus 逐字稿如下: 我今天稍微早一點點離開了,所以佔大家前面的時間,等一下還請我們的社工同仁為我們分享,不過應該還有時間聽到一些你們的分享,我想我們剛剛義德介紹這位叫冠玉同學,然後再到我們的美麗師姐,她提到這小二,從幼兒照顧就關心他,然後到到小二的時候的那種用詞,對閱讀的一種成熟。 那麼這幾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得出來,這在我們那個時代的話,也沒有所謂的什麼,他好像是亞洲大學畢業,剛剛我有聽到這個就是我們台中大里,台中大里。亞洲大學很特別,就是說那是一位企業家建的,他居然請什麼,請日本的安藤忠雄,名字一直沒想起來,安藤忠雄來建一個好像是活動中心還是怎樣,好,這樣。 那麼這種手筆都可以看得出來說,這一位亞洲大學創校的校長或者說所有人,他雖然是私立的大學,但是他教學有這麼一套,教學有什麼我已經聽了不少亞洲大學,包括亞洲大學,它在好像是太陽能,還是怎麼樣子的一個國際比賽,好幾次得名。 剛剛又聽到亞洲大學這小孩子這樣,這個讓我們反思了臺灣確實在進步,臺灣的所謂大學教育,當然其實也被很多人詬病,但是應該詬病的並不全然是說零分也可以讀大學這樣的意思,而是說辦學失去理想。 那麼傳統的大學沒有足夠的創新力跟丟掉包袱。你比如說幾任的總統都是都是台大法律系...

中佛會理事長淨耀法師於「2020人權之夜」呼籲制定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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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於2020.12.10 中華人權協會「2020人權之夜」 https://youtu.be/wJTG357lwQE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專題演講】從傳統文化的解構,談台灣民主化過程的政教關係之法制化建構—以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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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wl8Q_BAu7fg   (有CC字幕!可按下小齒輪開啟) 節錄:民主國家的憲法,90%以上是在限制國家權力的,並不是在限制人民。當然它也有,比如說人民有受教育的權利義務,但它在很少的情況之下才在限制人民。為什麼?國家機器太龐大了。你交給它之後,你很難控制它,特別是在今天。 我前幾天才跟某黨的黨主席吃飯,他告訴我(這是公開的,所以我可以講):現在的政府一年,看得到的帳目上面,做政策宣導(好聽叫政策宣導),你知道花多少錢嗎?一百億,這是帳目上看得到的。這個國家用人民的錢一百億,在為它的政策做宣傳。 我在兩年前,約了風傳媒,跟它談說,我有個案子(《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一版)被抹黑,你幫我找一下,到底來源在哪裡。它有大數據,blah blah算出來,在花蓮還是宜蘭的某處,同一個IP。包括我作為它第109號的長久會員的公司,都用那個帳號釋放出來的懶人包。所以我說,台灣這個社會是懶人包社會,人民不思考,媒體不思考,而政府不要你思考,只丟給你、餵養你懶人包,這個社會是這樣。連國家出錢的公共媒體,都用懶人包在講話。那你就可以知道了,能夠做出懶人包,它就能洗腦所有人。 我問風傳媒,宣傳議題一年的費用要多少?我就是一個案子而已,他說:行情價八百萬,師父打折,五百。」誰玩得起?資訊不對等,你的話語權不對等。所以,不要再坐在象牙塔裡了!現在外面的風雨這麼大,一點都不好玩,所以這個題目,我很慎重。 大家要瞭解,我們面臨的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我無意說今天政府不好,這是一個文化問題。文化的主要問題,出在誰的身上?不是政府,是人民。人民睡著了,才會這樣讓政府這隻大象,走不對的路。這樣聽懂了嗎?我身為一個和尚,本來就是要喚醒人民的。今天要喚醒大家的,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它是一個文化問題,而且這個文化問題,從孔老夫子之前,就已經種下因緣了。 —法藏法師 2020.11.11 講於嘉義中正大學歷史系(開示節錄)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為什麼宗教要訂基本法?基本法會不會超越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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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憲」?憲就是綱領的意思。那憲法的概念就是,國家是一群人被人民授權來替人民管理眾人之事,因此以一個最高綱領來規範國家如何治理。因爲人民才是主人,國家被賦予權力的同時,它不能亂做,所以要有一個綱領。 那麼《宗教基本法》並不叫憲法,它就應該叫法律囉?那問題來了,法律很廣,法律當中有一般施行性的法律,但有些行為很複雜,因此也得對這類的行為,制定一個綱領的法。 所以談基本法則的基本法,具有憲法的綱領意義,同時要有謹慎度。但是就廣度來說,特定名稱的基本法,往往是對特定事物做綱領性的主張。這樣做,有兩個理由。第一,這類事物太複雜,牽涉的法律太多,難以制定單一的施行法,在這時候,我需要一個綱領性的原則來框住它。而這個綱領,要符合憲法最高的原則,再來制定對這類事物的綱領性。 第二,憲法裡頭雖然有,但是不足,所以大家不曉得那個綱領到底要怎麼實行,因此再來補足它。任何一個基本法的出現,基本都具有這兩種功能,既是補憲法的不足,也是對各個行政部門、以及未來相關的實行法律,具有綱領的意義。 目前有個《監督寺廟條例》,但那才不是宗教條例,只有寺廟,教堂不算在內。所以國家在宗教行為這件事情上,自古以來壓抑宗教、統治宗教,不把宗教當作是一個可尊重的主體。到了民主化的台灣,這個延續的思想還在,又沒有一個彰顯宗教主體的基本法,來作為保護跟表舉。只有憲法十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行政官僚想個什麼,就寫什麼,想著怎麼管理,就寫個什麼管理。土地要不要讓你變成宗教土地,他也有他的一套自己編訂的方法。為什麼要這樣編訂,沒有人可以討論,中央編了算,你就只能照聽。不是說這樣完全不可,但問題是,國家是人民的呀! 19年前我在研究宗教法的時候,我就看到這背後的荒謬是這樣,所以我就一直想著要推《宗教基本法》。只是在近三年來,才開始有人聽懂了。所以它其實是不符合民主憲法的概念,尤其是宗教團體這麼廣、這麼多元,結果國家只想訂一個所謂管理法,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在上面掛著,就要訂一個管理的施行法,來管理宗教的所有事情,一定管錯嘛!60年來,每一次推出,就被人家打,這是一定的啊! 這個地球上會壓迫人民的,永遠就是國家。特別是國家如果制定違憲的法律,就特別容易會壓迫人民。而國家常常在訂違憲的法律,為什麼?因為憲法從來很少人看它,因為它只是原則而已。原則要經過辯論才會清楚。你看看我們的立法委員,有很多是高水準的,...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一場文化的改造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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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社會菁英,普遍以人本思維在面對宗教,對於宗教的特殊性、感應性,缺乏尊重、保障及履行意識。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以建構政教互助的法制化社會,乃台灣民主化的重要進程與當務之急。 《宗教基本法》的主要功能有: 一、提供原則性框架,作為各類施行法之上位法源,以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基礎。 二、作為翻轉傳統威權及過度人本傾向之文化現象的根本法源。 這是一場文化的改造運動,有賴所有華人社會的知識菁英,一同來關注、瞭解與推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對《宗教基本法》可能存在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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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教基本法》不是假借宗教犯罪的保護傘 二、《宗教基本法》不是邪教集團的避風港 三、《宗教基本法》不是為宗教謀求不當利益 只是要一個尊重跟保障義務的「精神」~~ 誠摯邀請社會大眾一起來深入了解宗教基本法 下列網站資源,敬請多加利用: 推動合憲的《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Facebook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台灣宗教聯合會YouTube影音頻道: https://youtube.com/c/台灣宗教聯合會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能促進人民對宗教的正確理解

摘錄自  法藏法師主講「從制定《宗教基本法》談宗教信仰與宗教教育的重要性」逐字稿: https://youtu.be/nJDzBDGv8Ew  (約20:00左右) 政府是我們的僕人,這是一個約定關係。國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我講的——公民。所以,公民如果對國家政策、國家意義、國家的價值跟國家的行政等等,毫不激活、毫不活絡、毫不熱情的話,那你就埋怨政府,要不就是託付政府過多的權力、過多的工作,這都兩個極端。 西方已經很早就說過,這是會變成「暴民政治」或叫「寡頭的民主政治」。因為當國家在危亂,或一群人看到好像有宗教亂象的時候,就突然間要求國家權力無限大,什麼都管。 結果他忘記了,這種心靈問題,是要人民自己管。人民也沒有錯,因為人民早年以來,沒有被國家的國民義務教育,投入所謂「對宗教的正確認知」。這是歷史上的錯誤,那算了,我們不提。但是我們要扭轉它。 所以,我作為一個公民,我就開始立《宗教基本法》,要求翻轉國家這種教育的偏頗。這就是我身為一個公民,我在意這個宗教問題,它激活了我之後,我去思考,怎麼樣能夠一勞永逸,讓未來的人民,比較有能力去抉擇,到底宗教應該是怎樣,才能夠對他有幫助。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為無信仰的人民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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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不同了! 宗教不去要求外部,但是外部的法律已經一步一步地在要求、侵犯宗教的本有權利。因此,宗教已經不能再用「避談」、「不管它」,而自以為「清高」或「安全」。 請大家務必正視並瞭解宗教界目前所面臨的國家法制環境,共同關注、保護華人特有的宗教情操,我國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世界潮流的宗教基本法!  2019.12.30 講於 潮州妙光禪寺 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Z9rZBi57Uq0  (請開啟CC字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促使宗教家思考:付出於一切眾生身上,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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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AQXSCa67sgc (請開啟CC字幕) 每一個宗教家看到《宗教基本法》之後, 自己知道自己的價值在哪裡、被尊重, 同時也自己知道自我要求、要怎麼利益眾生。 法藏法師 講於2018.10.16 楠西萬佛寺秋季法華七第三天開示 逐字稿: 宗教家只是像一個鏡子一樣。我們就是盡量把懂得的佛法,用各種因緣善巧,在各種場合,用各種的話語。包括,在立法院,用立法的話語,來給眾生。包括給一貫道、基督教、天主教、道教,我要送給他們一個《宗教基本法》,讓所有的宗教家,看到《宗教基本法》之後,自己知道自己的價值在哪裡,被尊重。同時,每一個宗教家自己,看到《宗教基本法》的時候,懂得自我要求、去思考要如何利益眾生。其實我是這個想法的。 《宗教基本法》裡頭,有一部分的意思是代表著,國家對宗教該怎麼尊重。那麼宗教既然被國家機器所尊重了,那麼宗教相對地,就要付出於一切眾生身上,該是什麼。佛教有佛教的作法,道教有道教的作法,基督教有基督教的神愛世人。 我在思考這件事情,早就超越佛教的本身。所以既然這麼重要,我去推動《宗教基本法》,早就不是在想佛教不佛教了,也不是在想「我是一個宗教家」。我在想的是中華民國的人民,我在想全世界的華人,怎樣透過這一部宗教法律,看到國家跟宗教之間,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幫助的意思。 無論這個國家是專制的國家、民主的國家,有國教的國家、沒有國教的國家,都一樣。因為宗教它必然存在。包括共產主義,雖然共產黨說不能信宗教,但他知道宗教一定在過程當中存在。所以,宗教它存在,是人類的歷史事實,你怎麼解釋它都可以。 它存在,那麼我們要做什麼?這個的背後是什麼?背後還是「無有二相」。這種「無有二相」,各個地方,都會是你著意的地方。所以第四句看到了「猶如虛空」,虛空可以裝下一切東西。你的心包太虛、量周沙界,無一處、無一法、無一對象、無一個眾生不是你花心、費心、拋頭顱灑熱血,用出每一滴血液的對象。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從國家角度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兩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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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xAOABL5mgKM 法藏法師 講於行政院 20180828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原始想法,其實是從高位思考的,絕對不是衝著內政部當時的一些草案來思考。這些草案只是給我們一個印象,說:那些草案之所以會有爭論,是因為大家對於宗教人權保障概念上的一個落差。這個落差絕對不會只是說「內政部有什麼故意」,我們已經完全沒有那種想法。 我們知道說,這是一個文化問題。也是整個國家文官體制的問題,譬如說提到減香封爐,這根本跟內政部無關,這是另外一個團體的關係。那請問,這個在宗教團體法能幫忙嗎?不能幫忙。 因此,宗教家思考到的不是這麼小的問題,而是要思考更大的,整個國家的文官體制,能不能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這樣的觀念底下,在任何的施政,不只是法律,還包含行政命令、操作,乃至於用環保署的行政資源跟權責,會不會去影響到宗教的人權?是在思考這種問題。 因此,從國家角度談制定宗教基本法,有兩大目的。 第一,能夠幫助未來宗教的實行法(也就是一般意義下的法人法或團體法),給予它一個框架,讓大家有一個明文的共識。大家在這共識之內,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討論,而且擁有足夠的相互信任。 第二個目的更重要。就是宗教基本法整體地在改變、教育國人,「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以及「宗教的價值是什麼」,那國家整體要用「什麼態度」,來全面性地對待宗教?這樣展現在外的,就是一種國家的心靈高度、以及整體國民的心靈高度。 它實質的效益是什麼呢?也就是,以國家的力量來展現對宗教的尊重,讓宗教有一個最合理的、普世價值的、法律保障之下的發展空間。接著再談,它展現出什麼效果?第一,表現在人民的道德增上。各級、各部門文官,在他任何涉及宗教相關的行政事務、乃至於法律事務、立法事務中,都不至於讓宗教產生恐懼、懷疑、不信任、乃至於違憲的行為。再來,就是人民產生一個極為慎重的、對宗教的認知與尊重。哪怕他不信仰任何傳統宗教,他也能尊重別人的信仰。這樣展現出來的國家,將會是一個有靈魂的國家。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對我國宗教人士的兩項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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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啟CC字幕 法藏法師 2020.01.06 講於 中國佛教會第十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部分節錄:「國家管物質,宗教管心靈。宗教的人權跟國家政權,兩者是平等的。國家面對物質的障礙,像這次空難的時候,你在電視上看到師父、牧師去招魂,而不是看到蔡英文總統去招魂。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宗教撫慰著人心,是國家不介入,也無法介入的部分。 因此一個正常的國家,它要有一個廉明的政府,管理物質;它要有一個完善的宗教,來撫慰人民的心靈,這樣才是完整的國家。所以我們宗教界在推宗教基本法,甚至於不是為了我們宗教自己,是為了我們國家的真正長治久安,是一種愛護國家的行為,不是宗教家的自肥行為。請大家要勇於走出來,勇於讓社會人士了解,一切宗教家對人民的悲心,他的用心是這樣的。」 【大綱時間段】 0:00 對政府表達宗教的民間聲音 04:24 立《宗教基本法》的時代意義 9:50 請大家一起來檢視新版宗基法草案 影音連結: https://youtu.be/Yogk8FRnGZk (請開啟CC字幕)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社會大眾對《宗教基本法》(2008年一版)的疑慮—澄清與解析

2018年10月23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即將開會審查法案的前一天,網路上突然出現了一篇《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的文章。開頭是這麼寫的:「原本計畫於10月24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由王金平等人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那個法案內容之荒謬真的匪夷所思,基本上是讓宗教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上⋯⋯。」再搭配上精心製作的圖卡——截錄的片段條文、搭配聳動的標題,當天立刻成為網路媒體關注的焦點,「詭異、荒謬、鬧劇⋯⋯」等詞語,硬生生和《宗教基本法》連結在一起,頓時間,這部草案彷彿「集萬惡於一身」,彷彿宗教界處心積慮草擬了一部法案,只是為了「凌駕憲法人權、保障特殊利益」。 然而,除了所有簽署的藍綠立委名單被公開之外,這部草案推出的背景、參與草擬的人員、過程,以及立法背後的用心,即使長期以來一直以有限的資源努力地宣傳,媒體報導卻隻字未提。在各種報導評論的推波助瀾之下,《宗教基本法》成為一部「匪夷所思」的草案。 在立法過程當中,法律條文在制定並化約為文字的時候,基於避免敘述過於冗長,而影響到閱讀的流暢性、文意失焦等諸多理由,用字往往偏向直白、精簡,使得條文的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往往稍有含糊或不確定。若要確實瞭解立法目的、正確理解法條的意義,還需搭配完整參考草案總說明、逐條的條文說明,透過自身的獨立思維、理性判斷,才能真正接近草案的本意。 從網路上的批評聲浪及迴響來看,關心台灣未來發展的知識份子、社會大眾絕不在少數。然而,光從斷章取義的網路文章、片面之詞,往往容易得到偏離事實的解讀,不足以全面理解一部草案背後的用心與目的。因此,真心想要解決宗教問題的有志之士,應該經過自身謹慎、縝密的理解與消化,基於有誠意溝通、解決問題的心態基礎,進行理性、對等、建設性的討論,以達到「法律保障少數人的利益,同時不壞多數人的權益」的皆大歡喜結果。 於此同時,在經過去年這波《宗教基本法》的討論風波之後,宗教界與參與草擬的法律專家學者,也接納並參考了來自各方的意見,將部份因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而撰寫的草案,調整為較適合我國國情、國人較易接受的版本,希望更容易地取得社會共識,喚起大眾對宗教人權的重視。 雖然經過修改後,往昔討論的內容,與新版的草案內容勢必有部分的差異。然而本文之核心目的,在於闡述《宗教基本法》草案真正的立法原因及與目的,但願能平衡社會視聽,促進社會正向、理性對話。以下,便...

為何我國需要一部《宗教基本法》?

縱使頒布於民國18年的監督寺廟條例之最重要的條文,業經釋字第573號宣告違憲,且民法有關財團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諸多規定,本於教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 然而早年政府各部會率以世俗角度制定相關法令,未考慮宗教之特殊性,遇問題時即使跨部、會協商,亦因既有法令缺乏上位法律作為解套之依據而難畢其功。以致於讓政府與宗教之間,長期隱含立場相衝突及宗教發展所需的土地、建築、稅法等難以合法化的不穩定因素。 唯有早日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基本法,方能使得我國一直引以為傲之「宗教人權」名正言順地在受到保障之優良法治環境中健全發展。 (修潤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需要您的長期投入與支持: https://bit.ly/3dMSPa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