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開創台灣政教和諧新頁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9月 01, 2022 「無論從保障宗教的自由人權說,或由保障國家的合法治權看,實行推行民主化的台灣,都需要一部以界定政教關係為底蘊的高位法律,以確保我國的和諧政教關係得以長久建立。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台灣學界菁英對於《宗教基本法》的誕生充滿期待⋯⋯。」《海納百川》開創台灣政教和諧新頁(釋法藏)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20901001777-262110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 9月 20, 2017 今天 (9/20) 上午九時,藏和尚帶領秘書處師父,前往汐止白雲寺,拜見住持 宗興大律師 ,也是現任台中南普陀寺住持兼管理人。 聆聽 長老對我佛教弘佈發展的關心, 長老並給了立法指導,即應有保障傳統教戒教制的內容。 藏和尚也向 長老報告,聯合會現在推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進度與會務展望, 長老也欣然簽署支持立基本法。 又景仰長老長年培育僧才、年高德劭戒行均令教界尊崇敬仰,藏和尚率秘書處法師,誠摯恭請 長老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業獲長老應允,共同荷擔開創佛教承繼的新世代。 感恩三寶加被,使聯合會能禮請到年高德劭、戒行清淨、廣傳戒法、弘教功深之 長老大德,擔任創會會長! 和尚等與會大眾皆感因緣殊勝,龍天護持不可思議,眾等感動深生歡喜! 閱讀完整內容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 - 12月 18, 2018 《宗教基本法》是中立、全面、整體與長遠性的基本法案,是國家表達對於宗教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與態度。重大法案的推動,一向是非常不容易的,特別是牽涉宗教文化認知如此巨大的宗教基本法更是如此。讓我們一起,抱持著永續利他的動機與思維,在利益全體民眾的共同目標下,在國際公認的普世價值上建立共識,透過理性和諧的討論,建立一個人類可以共享的價值與未來。 未來立法的路還很長,我們將秉持著報三寶恩、國家恩與眾生恩的理念,謙卑地繼續努力。若您認同我們的理念,歡迎您以實際行動支持,不論是加入台灣宗教聯合會的會員、提供贊助,或者動動手指,對我們的貼文按讚與分享,我們都將感激在心! 宗教法律的相關推動與維護,是需要長期投入的工作,我們需要您的各類支持,尤其包括資金及會費的支援。已加入年繳會員者,新的年度,請記得再繳交會費,感謝您的發心與支持! 【加入台灣宗教聯合會會員 暨 支持贊助本會方式】 個人會費:新台幣2,000元/每年 注意事項:1.初次入會須繳交入會費500元 2.會員須年滿20歲 ◎ 入會申請書請 按此 【匯款資訊】 ◎郵政劃撥 代號:700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31641611 ◎郵局無摺存款 (匯款及提領皆不需手續費)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0191258 0224607 ◎國內匯款 第一銀行 新化分行(代號:007)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625-10-072687 ◎外幣匯款 第一銀行 新化分行(代號:007)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宗教聯合會 帳號:625-40-008502 ※匯款後請傳Line訊息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帳號後五碼、用途,以利核對,謝謝您的護持。 (本會的官方Line ID為: @tw.u.r.o ,點選即可將聯合會加入好友!) 謝謝您!每一個對《宗教基本法》的關心與支持,都是我們重要的力量! 閱讀完整內容
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 9月 29, 2018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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