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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丶自由時報全版報導】宗教財團法人,應排除適用財團法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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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大律師從「憲法法律」的高度,談如何「確保台灣宗教信仰的自由」

李永然大律師從「憲法法律」的高度,談如何「確保台灣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制定宗教相關法律時,要格外地謹慎,應該要求好,而不是求快。若失之於草率,將來在執行時就會產生障礙,同時也會因為執行的不當,造成宗教信仰自由的妨害。」

「真正的宗教不怕人家管」,那麼宗教家的擔憂是什麼?

「真正的宗教不怕人家管」,那麼宗教家的擔憂是什麼? 大航法師2015年10月於「宗教團體法」草案座談會訪問摘錄。 原影片: https://youtu.be/PHq3gPKOYQY

【《宗教基本法》是確立宗教地位、穩定宗教發展之保障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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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迄今未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軌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使得國際上素有宗教多元和諧美名之我國,仍缺宗教人權法治化之民主進步形象,同時也讓政府、社會大眾與宗教之間,長期以來一直隱含著立場、價值與權利相衝突的不穩定因素。

宗教自由之保障與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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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通識教育的缺席,將導致下一代缺少對宗教正確認識與擁有生命心靈寄託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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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宗教衝突頻仍,國際與社會間的競爭及生活壓力日增,已使精神性疾病成為世界性之重大疾病。 雖然其成因甚多,但是過度強調政教分離或誤解政教分離之真義,而忽略宗教教育之重要性,也是主因之一,特別是在義務教育階段,以公立學校為主,將宗教通識教育排拒於義務教育之外的台灣更是如此。 因此,今後如何讓宗教教育落實於學校、家庭及社會,以促進國民的精神健康、心靈提昇,減少精神疾病支出,更是攸關我國社會、經濟之安定與發展的重要課題。

【舉凡國際上的文化大國,皆給予宗教充分發展空間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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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雖無國教,但承認具有優久歷史的宗教團體為公法人,享有課稅權及將宗教教育列為公立學校必修科。 歐美及日本各國,不論是以憲法或特別法之方式,均明文闡釋了政教關係、軌範政府對宗教該有的保障作為,強調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自律性,而給予自治權,排除政府諸多監督管理措施,保障宗教的三類自由。

【宗教和諧的力量與共識】

「羅馬天主教會教宗方濟各表示,教會重視各宗教信徒,反對各種形式的排猶主義,尤其反對「拿天主作擋箭牌」的暴力行徑,教宗承認,這些暴力導致人們對宗教抱持懷疑甚至譴責的態度。我們宗教信徒並沒有解決這些問題的處方,但我們有一項重大的資源:祈禱。我們依照各自的傳統,從祈禱中汲取力量,為人類祈求恩典。 教宗也承認,沒有一個宗教能免於偏離方向的原教旨主義,或極端主義的危險。但需要看到宗教的積極價值,朝著誠懇交談、互重互敬的目標舉目前行。」 原影片: https://youtu.be/sgCF9fZlYP0

【宗教的四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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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絕對信仰。 經由此種心靈活動使人類具有超世俗之「生命醒察力」,以體認生存價值、生活目的與生命意義之所在; 同時也具有超越人性弱點之強大「心靈超越力」,散發出自律自省、大公無私、民胞物與及謙抑犧牲之高尚人格; 進而展現出普世終極關懷的生命光輝,對社會人心產生撫慰及潛移默化之「苦難療癒力」,使之勇於面對一切困境而得以安心立命於世間; 以此三力為基礎,宗教徒更能跨文化、跨國族、跨語言、跨利益,自發的產生具有無遠弗屆的,基於宗教之「善性凝聚力」,從而發揮強大且恆久的淑世力量。 也正因為宗教有此世俗政府所缺的四種力量,所以不論古今中外,宗教團體除了本身的宗教修持之外,也都能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從事教育、慈善、文化等公益志業,不但成為人民最大的心靈安頓支柱與撫慰力量,豐富國民的精神生活,更能淨化社會人心、提昇國家文化與精神文明。

我國迄今尚無一部合憲且能保障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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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於民國18年的監督寺廟條例中最重要的條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73號宣告違憲,而民法有關財團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諸多規定,本於聖俗分離之原則,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 我國迄今尚無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軌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

保障宗教的法律將會是偉大的人類心靈文明指標

今天,如果那一個政黨,能夠在它執政之下,懂得以上所說的道理,能夠知道,用國家的身份,與宗教彼此之間坐下來,用一種平等、互助的方式,訂定一個相互合作、而又能夠增上,完整地保護了世界共同標準的宗教自由、宗教人權的保障的法律的話,那麼在這個世界上,它將會成為非常偉大的人類的心靈文明指標。 希望這由台灣的諸位宗教家,一起來完成。

【宗教法人因其「特殊性」,故受憲法自由之保障】

目前寺廟或宗教性法人雖是廣義公益法人之一,固享有與其他公益法人相同的免稅待遇,但因為有著與其他公益法人所不同的傳統性、特殊性及自主性,因此憲法釋字第573號亦宣示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除了內心信仰自由與宗教行為自由之外,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之自由。

【宗教擁有特殊的四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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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安定,依賴武力、法律、道德、宗教等四個層次來完成;而宗教擁有特殊的聖性覺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癒力及無私結合力等,四種國家所缺而又非常需要的宗教力量,可以在各個領域、各個時期,協助國家安頓社會人心。

宗教界今主動提出合憲的宗教「基本法」,需要宗教各界凝聚共識

歷經「宗教團體法」幾進幾出立院的過程,如今由宗教界主動提出合憲的宗教「基本法」,需要各宗教界凝聚共識! 關心宗教發展的你必看: 【以各宗教面臨的問題與困境,探討宗教基本法的適用與解疑】法藏法師,林明龍,講於花蓮和南寺20171011(下集) 影片完整版

【台灣信仰要團結起來,任一宗教受到壓迫,都不應該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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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信仰的擁護者,要集結起來,一方面進行思想、教制、教儀、歷史、文化、藝術等各方面,有系統的學理研究,以做為今後廣泛弘傳的基礎。另一方面也要進行憲法高度的,宗教自由人權保障之法律研究或宣傳理解,以喚醒宮廟及教徒自我保護與合理權利主張的法律意識。 台灣雖說是宗教多元和諧的奇蹟國度,但這全是長期以來,民間宗教人士的睿智與合作的結果,並非是靠政府對宗教價值及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正確認識有以致之。 處於今日台灣「人本理性主義」抬頭的「反信仰」潮流中(看看我國從小學到高中的教科書,有關宗教的描述文字就知道了),我們各宗教其實是相互依存、相互協助的。所謂唇亡齒寒,任何一宗教受到的壓迫,都不應該被其他宗教所忽視,或置身事外!

【宗教人權之意義,尚未深植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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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於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傳統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難以內化成為我國文化的內涵。 宗教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律意識問題,也是長久以來的文化再提升的問題。

【政教分離的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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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離原則並非意謂國家與宗教分離,也不是對宗教冷默或不關心,甚至採取敵對的立場,反而是基於保障及維護宗教自由、促進政府與宗教相輔互助的一種積極手段。 此從德國雖無國教,但承認具有優久歷史的宗教團體為公法人,享有課稅權及將宗教教育列為公立學校必修科;以及其他採取政教分離的國家如美、加、法、日等國,也有許多協助或補助宗教團體的法規或措施即可看出。

和天主教主教公署合辦「宗教法研討說明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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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週日)下午1:30-5:30 聯合會與天主教、道教等各宗教齊聚一堂,於天主教主教公署 友倫廳共同瞭解、商討宗教立法的內容與未來方向。 本次宗教法案研議內容包括: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宗教自治條例等。 活動流程: 1.舉辦緣起與目的 2.宗教合作模式 3.宗教基本法與相關法規 4.宗教相關法規擬定探討 5.互動交流與彙整 6.未來方向建議

請支持制定合憲的《宗教基本法》

在行政院宣布「緩立宗團法」之後,為避免日後一再出現有違憲之虞的「宗教法」草案,造成宗教界之困擾,宗教聯合會在取得各宗教界的共識之下,本於憲法及國際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乃積極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工作,以增進國家及人民心靈修養之層次,達到宗教護國佑民之目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雖短短十字,而保障宗教人權之寓意卻非常深遠、廣泛,唯受限於數千年傳統帝制文化之影響,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致使政府相關部門近二十多年來,雖多次研擬宗教相關法案,總因缺乏「明確保障宗教人權之立法指導原則」,而迭有妨礙宗教自由等爭議草案發生。每每因此而造成宗教界與政府間,不必要的誤會與緊張關係,期間也讓社會大眾產生不必要的對立,耗損許多寶貴的社會成本,而無法充分發揮我國宗教多元和諧、政教分離而互助的國家軟實力,殊為可惜! 今為落實憲法及聯合國兩公約保障宗教人權之精神,體現國家對宗教之中立及寬容原則,尊重宗教及宗教團體之特殊性與自主性,維護宗教團體應有權益。加強國民宗教通識修養,翻轉宗教文化認識失衡現象,充實多元文化社會,以厚植國家之精神文明,乃廣泛參考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宗教相關法例,研擬《宗教基本法》草案。藉此解決當前宗教團體所面臨的因行政法令不當,所造成的發展問題,使日後宗教相關之法規訂定及行政措施,不再造成對宗教之不當介入與干涉,還能積極的促進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同時更藉此確立我國為保障宗教人權之先進國家地位。 為了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能早日立法通過,請諸位有識之士相約加入以下連署,共同為促進台灣宗教的良善發展而努力! ◎網路連署: https://goo.gl/H7Suif   (個人使用) ◎紙本連署: https://goo.gl/YVXLL6 (多人使用,請列印填寫後寄回) 連署發起單位:台灣宗教聯合會(Taiwan United Religions Organization) 會址:71544台南市楠西區照興里興北73之5號 電話:0907-508200 E-mail:taiwanuro@gmail.com ※個資保護聲明:以上資料僅作連署之用,本會將妥善保護個人連署資料不外流。

台灣宗教已經「很自由」,為什麼還要爭取訂立《宗教基本法》?

【本信法師開示】台灣宗教已經很自由了,為什麼我們還要爭取訂立《宗教基本法》呢? 對宗教的普遍尊重與正確價值認知,還有賴宗教家給予教育、以及大眾們的協助傳播,請多分享。

【宗教基本法與宗教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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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情操」是一種生命品質的重要指標,它同時也形塑了國家、民族的性格與文化,我們應該在國家的義務教育當中,重新將它找回來! 我們常常說:日本、德國這兩國人,做事情都非常的嚴謹、講信用等等,其實這就是他們宗教情操的一種表現!忠於他們的價值觀,願意為它付出一生,這正是一種宗教情操的性格特質。 另外,我們也都知道歐洲的文化底蘊深厚,人文思想薈萃、人道主義非常的有發言權與行動力。這些其實都得力於宗教情操的底蘊與省查,堅持與發揮。 宗教情操與道德情操是不一樣的,前者具有神聖性、先驗性、救贖性與超越人性的功能。後者雖有少分的先驗性,但基本植基在人類有限的經驗與風俗、習慣,甚至是哲學思想或政治意識(如共產黨無神論的政體)形態上,它既不堅固,而且也缺乏超越人性無明與我執軟弱的堅強能力。 所以強國必先強種,強種必先強心,強心必先培養、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訂定《宗教基本法》之目的,正是要整體地,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 以上還請諸位有心的法學相關學者、政治領袖、社會大眾、廣大的宗教信徒,與各宗教的宗教師、領導人及師父們一同努力。

本信法師談宗團法緣起,勉勵大家多發心、舉重若輕

「發菩提心是因為要利益眾生,而把自己放下來,那時後顧不得自己是什麼身份了⋯⋯ 這個法一過,現前的所有宗教都得到利益,而但是他不是自肥的。」 本信法師從宗團法緣起,談到菩提心,並勉勵大家多多發心、舉重若輕。 看完整影片【2018大年初二拜懺後開示】本信師父主講。於楠西萬佛寺大殿20180217(字幕版): https://youtu.be/2x9aZ-SOx-g

《宗教基本法》之訂定,已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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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上行下效, 在政府公部門傲然違反宗教自由的強力滅香封爐動作之後, 於是有了層出不窮的民間違反宗教自由的案例發生。 佛教固然不主張燒金紙,但看到一般民間宗教信仰,被這樣對待,金紙被傲然地當做垃圾焚燒? 佛弟子將心比心,也同樣感到無法接受! 有人對空污感到特別敏感,我們可以理解,但相對於工業的空汙,焚燒金紙及燃香的所造成的空汙,其實是微乎其微的。 用這麼粗暴的方式,來對待傳統的民間信仰,而不願意去尋求更中庸的方式,來安頓彼此取得雙贏。這顯示出我們的社會不但對多元文化的缺乏尊重,更顯示出社會上部份人對宗教的無知與傲慢。 同時,這也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而我們現正在擬定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正也全面地保障了這方面的自由。 (圖片取自臉書「‎捍衛台灣宗教自由和諧」連誠之 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