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人因其「特殊性」,故受憲法自由之保障】

目前寺廟或宗教性法人雖是廣義公益法人之一,固享有與其他公益法人相同的免稅待遇,但因為有著與其他公益法人所不同的傳統性、特殊性及自主性,因此憲法釋字第573號亦宣示宗教自由的保障範圍,除了內心信仰自由與宗教行為自由之外,也包括具有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之自主權的宗教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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