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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四)第四、五條條文:宗教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法的立法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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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的「主管機關」及「宗教立法之權限」,應由國家以法律訂定。 影片: https://youtu.be/MUPkU4v8eK0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原文: https://bit.ly/33dMRv7

【新聞】美國大法官巴瑞特 因保守宗教觀點受質疑

2020-09-28 新聞 摘錄: 美國總統川普提名巴瑞特為大法官,在提名聽證會上,巴瑞特的信仰可能被提出討論。她是天主教徒,而且參加神祕的天主教會社「讚美的子民」⋯⋯ 巴瑞特二○一七年被川普提名為芝加哥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法官時,就因保守宗教觀點被盯上。民主黨參議員當時質疑,她的信仰可能會影響對法律的見解,加州參議員范士丹就說:「你長期以來都認為信仰會戰勝一切,教條強烈深植妳心中。」 巴瑞特曾不只一次為自己辯護:「我要強調,我個人的信仰不會對我履行法官職責造成影響。」 原文: https://udn.com/news/story/121687/4893652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三)第三條條文:宗教相關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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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三條,是有關於宗教相關名詞之定義,分為五大部分,包括: 一、宗教團體; 二、宗教法人; 三、宗教活動; 四、法物; 五、宗教固有不動產。 透過名詞的定義,明確規定本法規範對象。 (條文內容,請見影片下方說明欄。) 影片: https://youtu.be/bcYRtrGZMEw 原文: https://bit.ly/32XDIGZ

【書摘】抛下成見,才能接收新的見解

雖然目前敵視宗教的人為數不少,宗教復興之風卻正席捲全球。二十世紀中期,世俗主義者曾信心滿滿地預言宗教行為將消失,現實發展卻恰恰相反。⋯⋯ 宗教長久以來有謙下虛心的傳統,強調承認自身知識有限,重視無聲、靜默與敬畏。這是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深入的主題。啟蒙的條件之一是:為了領會我們作夢也想像不到的真理,永遠願意放下自認明瞭的觀念。在接收新的見解之前,我們或許得先抛下不少對宗教的成見。 討論我們名之為「神」的東西並不容易,而宗教探索經常以刻意消解一般思考模式為始。也許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我們有些祖先才嘔心瀝血,造出令人嘆為觀止的地下聖殿。 —摘錄自《為神而辯》p.27-28

許育典:宗教基本權具有保障少數的特殊性

宗教自由是一個與個人內心世界觀、良心道德有高度連結的基本權。而綜觀歷史,中西方國家均曾發生過多數主流宗教壓迫少數人民宗教自由的事件。因此,在人權保障成為普遍共識之後,宗教自由特別成為一種具有保障少數特質的基本權。當法律以多數決的方式對宗教自由限制時,應特別注意此一基本權的特殊性,並且在宗教團體自治的核心事務上,盡可能給予尊重與寬容。 —摘自許育典,宗教團體法草案爭議的合憲性問題,頁102,月旦法學雜誌272期,2018年1月。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二)第二條條文:定義宗教丶宗教價值及明訂立法保障宗教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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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藏法師按: 長期以來,世界各地對宗教的定義,就有上百種之多,本來何謂宗教就很難有統一的定義,但基本上,「超越人性的現實樣態, 揭露生命內在深層的價值」應該是所有宗教的共同特質。 《宗教基本法》之所以要立法的正當性, 除了宗教自由是國家人權發展的重要指標以外,對於宗教的「普世善之價值」有所闡述, 方能進一步彰顯宗教需要保障的理由。 雖然部份的學術界及人權學者,並不認為宗教普世善是必然存在的,而且也不是國家之所以要保護宗教的主要理由,但對普羅大眾而言,宗教的普世善正是宗教之所以要被尊重與保護 ,最直觀與容易接受的理由。  再者,對擔憂本法會保護到「邪教」的人士而言,草案第 2條對宗教正面價值的闡述, 多少能消解這方面的疑慮,同時也給政府未來在實務執行上,有著一定的參考基礎。 大律師為我們以白話的方式,善巧地重新闡釋了宗教之普世價值,及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的重要理由,從而確立了法案制定的正當性與必要性。 條文的內容雖然不是一般傳統的法律用語,但作為一種描述宗教價值的法條 (參考酌用大法官573號解釋文的文字),它仍具有一定的教育意義,這正是此條草案存在的另一項重要目的。 影片: https://youtu.be/_obMYRjDbSk 原文: https://bit.ly/2FLfkiQ 說明: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宗教乃是為追求個人生命意義的極內在心靈,經由超世俗之聖性存在的啟發,以認知宇宙、人生之終極原理與價值,而產生的一種信仰活動。 個人及宗教團體透過前項宗教信仰活動,能使宗教徒在現世生命中,藉由戒儀遵守、信念修習、虔誠祝禱等,實踐生命終極目標。產生洞察宇宙真理、超越人性弱點、療癒現實苦難與宗教徒自發凝聚之宗教力量。從而體認生命意義,明悉生活目的,展現謙抑、諒解、自律、自省態度,散發大公無私、民胞物與、為眾犧牲及勇於面對困境之人性光輝,實踐普世終極關懷。 前項宗教之普世價值與目的,乃國家人民崇高精神文明之重要基礎,國家應予保障,並助其合理發展。

【宗教新聞】新北宗教團體去年捐2.3億元 侯友宜大讚熱心公益

(2020-09-16) 新北市宗教團體不但具社會教化功能,也十分熱心公益,去年一整年捐款就高達2億3135萬元。侯友宜表示:「政府沒做到的,(宗教)都幫我們做了。」 今年疫情期間,也配合政府做好防疫措施,並且累計捐贈3048萬元的防疫基金及物資。 原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3/4863175

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一)第一條條文:宗教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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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2020 年最新精簡版的《宗教基本法》 草案, 共21條 ,台灣宗教聯合會特別禮請李大律師 ,以每個禮拜兩條的進度,為大家解析草案條文的內容大要。非常精闢簡要、明白易董,希望大家能多多聽聞、體會,並努力分享、擴散。讓更多人能預先了解,不至於未來在立法院提出時,又被少數有心人士故意抹黑造謠,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另外,如果大家有任何 批評、改進的意見,也歡迎隨時提出。我們都樂意進行討論或修訂,也不堅持一定要若干條內容。 相關的宗教各界 ,一貫以來都秉持著為國家、為人民謀求心靈發展的堅固基石之目的,以先求有再求好的態度,希望儘量成為最多人能接受的草案內容,早日讓《宗教基本法》通過 。 影響國家人民整體心靈內涵的事項,主要有文化、教育與宗教三者, 而我國目前已經有《文化基本法》與《教育基本法》,目前獨缺《宗教基本法》!若能早日通過此草案,將使我國成為世界第一個立法保障宗教自由人權的國家。除了讓我國的宗教和諧美名,更有國家法制上的保護基礎外,我國也將名符其實的成為「世界宗教總部」之地區,同時亦可藉此在國際上,彰顯我國人權立國的用心與成就。  影片: https://youtu.be/5I3zCuMu3Ck 原文: https://bit.ly/33xJ4rA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條(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宗教自由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之特殊性及自主性,以協助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實現,充實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落實聯合國兩公約、我國憲法第13條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的解釋,希望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製造一個框架,未來在制定其他各種相關的宗教法律時,即不能違背這個框架,以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

切勿對憲法第13條輕輕帶過,而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權利限制之解釋

立法者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輕輕帶過,另一方面,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 財團法或社團法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雖可使財團法或社團法免於違憲的困境,但在未制定宗教專法而現有宗教相關法律又不完備的情形下,原宗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仍須依《民法》之他律法性格的泛世俗法律來運作,同樣也不符合宗教自律法的性格,國家違憲之陰影仍無法完全排除。 再者,根據民國93年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亦已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因此行政與立法機關長期以來,也一直希望制定專屬宗教適用的宗教團體法(下稱宗團法)或宗教法,來使政府對宗教團體的相關行政有所依循,其立意堪稱良善。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固有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而造成對宗教普遍缺乏足夠的尊重與保護意識,甚至更增其不寬容的心態,對保障宗教自由之具體立法內涵認識不足。 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意旨一語輕輕帶過,既缺乏準確與深刻之詮釋,另一方面,卻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其結果就是以立法手段,強行干涉宗教的結社自由、人事自主與財務自治等宗教組織之自由,讓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宗教興盛和諧,嚴重受到侵害,減損其淨化人心、利益國家社會的功能,立法者今後豈可不戒慎恐懼?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執行長 釋法藏

【觀點引用】我們的文化「本來就這樣」?或許你認知的一切都來自成功的社運

按:您知道嗎?「有很多我們叫作文化的東西,其實是成功了的社會運動!」所以,  法藏和尚說制定《宗教基本法》本質上就是一種文化翻轉的工程,確實很艱巨。但是站在歷史的浪頭上,我們這一代的僧俗大眾,要一起發長遠心,同心協力去完成這歷史性的工作。 摘錄: #劉璧嘉:剛逝世的 David Graeber 常以北美洲一群原住民為例。 他們在十六世紀遇到有很強的平等意識的歐洲人,被發現他們的社會比歐洲人能想像到的最平等、最個人主義的社會都要更平等、更個人主義。當時的歐洲人嘗試這樣去解釋——「原生的狀態就是最好的吧,原住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因為他們很貼近自然,自然是很平等的」,並得出「這就是他們的文化——原始文化」的結論。 但當人類學家真正去研究這群原住民的歷史時發現,附近的密西西比河河谷曾有過顯赫的城市文明,這城市文明存在上千年,和我們現在所熟悉的暴力的現代國家很像:有層級系統、有人祭、有大規模的戰爭,後來這個文明衰退了。 也就是說,在城市文明毀滅五十年後,這些白人眼前所見的這群原住民,其實可能是推翻了原來的大型國家的革命者,或者是從層級系統中逃出來的後代。而他們的「文化」中所具備的平等主義和個人主義——很可能是一種革命的意識形態。 這也是為什麼 Graeber 會說,「有很多我們叫作文化的東西,其實是成功了的社會運動」——儘管這不代表所有的文化都是好的,就好像不是所有的運動都是帶著平等的理念那樣。但我們還能說文化沒有用、沒有力道(或反過來說,不可怕)嗎?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bBRstG

【幸運雜誌124期專文報導】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期盼政府儘早制訂《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自由、維護宗教人權

按:長期以來李大律師,默默地關注宗教人權與自由的發展 ,近幾年來更致力於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所謂大乘佛弟子護法護教的熱誠與實踐,當代的居士當中由,尤以永然大律師的行動最直接與感人,並且可以為所有佛弟子的表率。 此篇3週年的訪問總結 ,更是大律師親身投入 《宗教 基本法》之立法推動工作之後的觀察結果。請大家多多閱讀與思考。 2020年9月出刊 原文: https://bit.ly/2ZtK12Y 全文如下: 文◎張則君   台灣是一個宗教非常繁盛的地方,包容著多元的宗教信仰,而宗教自由正是我們一項難能可貴的資產,值得各界重視與保護,近幾年來,呼籲宗教立法的聲浪日益高漲,宗教團體也順應民意,希望透過理性的討論,儘早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以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並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宗教人權覺醒三週年,政府仍不見作為   宗教一直是我國社會安定的一股力量,不論遭遇天災或人禍,總能在第一時間安撫民心、平靜紛亂,但在民國106年7月23日,一場史無前例,名為「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宗教團體遊行活動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行,聚集了上萬名宮廟團體和道教信眾,一起對執政者喊出宗教界捍衛信仰自由的心聲,震驚社會各界。這場活動除了主張「捍衛信仰、守護香不能斷火」外,也是對於當時內政部於106年6月間再次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因行政管制密度過高,有侵犯宗教自由之虞,表達不滿。這一天可說是台灣宗教人權覺醒的開始,自此宗教界為了我國宗教信仰的發展及捍衛宗教自由而努力發聲,希望社會各界和政府能認真聆聽宗教界的心聲。   然而三年過去了,政府對於宗教立法這個議題仍舊沒有作為,政府官員常以「有共識才會立法」為由推託,即便許多法規直接、間接影響到宗教界,但仍不見政府積極立法以解決問題。宗教人權覺醒已邁入第三年,中國佛教會理事長釋淨耀法師表示:「值此台灣宗教人權覺醒邁入第三週年之際,我們除了不能忘記當年的覺醒,在經歷過這兩年多來的各項努力與嘗試之後,望著過去的經驗,今後在推動宗教人權覺醒的工作上繼續要努力的是:繼續闡述、溝通已精簡為二十一條的《宗教基本法》第二版之內容及其重要性,以儘快達成社會的立法共識。其次,必須開始建立宗教界與社會、各媒體之間的對話機制,以便日後適應網路生態,與未來世

「民意所趨」的思維,極易導致「過度干預宗教」的立法結果

社會上的少數假借宗教名義或少數偏差之不法行為,反應在人民對政府功能的主觀民粹期待上,總是希望政府對宗教加強監督管理,如果政府相關官員對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深刻內涵與具體作法認識不足,就很容易以「民意所趨」的思維,完全受媒體民粹之影響,於制定宗教相關法規或政策決定時,即不可避免的以防弊、不信任之管理思維,而導致過度干預宗教的立法結果。 這正是為何過去七十年來,行政與立法機關所訂定的諸多宗教相關法律草案,其對宗教團體之監督管理密度與強度,甚至比監督寺廟條例更高、更苛,飽受學者、專家與宗教各界批評,而六進六出立法院仍未竟其功的原因所在。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執行長 釋法藏法師

【udn民意論壇】「國父將投胎成她孫子…」 宗教基本教育刻不容緩

2020-09-07 聯合報 文 / 劉韋廷(中央研究院博士後研究)(新北市) 非宗教信仰者很難理解信仰的熱情。圖為台中南屯萬和宮中元普度,往年吸引大批信徒參與,信徒排隊等待進萬和宮拜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非宗教信仰者很難理解信仰的熱情。圖為台中南屯萬和宮中元普度,往年吸引大批信徒參與,信徒排隊等待進萬和宮拜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前新聞報導,台中一位富家女篤信佛教,透過朋友介紹認識自號「國際靈媒」的宗教人士,聲稱是玉皇大帝的皇妹,能觀「三世因果」知道人的前世今生,甚至預言國父孫中山將會投胎成為她的孫子。 這類充滿光怪陸離的說詞,讓富家女一再贊助,購買宗教商品,例如鐘乳石、水晶洞等高價商品,以為能夠報答父母恩,解開前世恩仇,短短五個月就損失三千多萬,直到向玉皇大帝擲筊,才驚覺遭受詐騙,報警抓人。但是被告認為「信者恆信」,這些付出全是富家女心甘情願,不信可以不奉獻。兩造說法不一。 類似宗教案件屢見不鮮,法界認為此等宗教靈異並不一定構成詐欺,因為宗教難以被科學檢驗,靈異超出人的理性範圍,缺乏明確證據,罪名很難成立。其實站在宗教研究的觀點,有主客之分,亦即圈內人跟圈外人的區別。非宗教信仰者很難理解圈內人的虔誠經常超乎理性,也就是信仰的熱情;反之,信仰者認為外界不夠深入研究,造成認知上的偏頗。然而,宗教若缺乏對終極實在的高度肯定,那就跟一般人類活動沒兩樣。宗教的存在,往往和人的受苦經驗相關,希望透過修行得到解脫。 但是一般大眾對宗教的認知普遍不足,對於教義、歷史,乃至神職人員的種類都會搞混,更別說如何判斷什麼才是對自己有益的宗教信仰。目前國民教育對於各大宗教的介紹相當不足,老師們這方面也所知有限,教育部亦缺少對宗教教育的改進方針,導致當社會發生宗教案件,經常找不到專責單位說明,而尋求坊間各類宗教人士給予解答。改善國民教育的宗教基本知識是釜底抽薪之道,唯有從教育入手,才能提升國民的宗教素養。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台灣的宗教活動發達,再加上居住人口多元,宗教密度高相對世界各國實屬罕見。要強化國人對各大宗教、各種信仰文化的了解,政府應設立專責研究機構,對社會宗教現象進行全盤調查,改善教育政策,增進學生的宗教知識能力;減少宗教受騙案件的發生,端看政府的智慧。 出處:udn/評論/民意論壇 原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

《宗教基本法》讓宗教家有機會去思考「自身」與「外界」的關係

推行《宗教基本法》,是為了什麼?讓宗教穿透人類越來越嚴重的人本思想,讓人類看到宗教的價值,撫癒人類的心。然而,也得面臨宗教之間,過度我執的對抗。所以,當要提倡《宗教基本法》的時候,就得要越加小心地在各個宗教之間產生謙卑跟整合的力量。我們要更懂得,讓宗教彼此之間,有共同的、攜手合作的意義。 建立《宗教基本法》真正的目的,並不在幫助宗教,而更是在幫助沒有信仰宗教的人們。因為這個法的意義,在宣告著宗教的價值——宗教遠離了人的執著之後的價值。但是,當宗教為人所用的時候,很可能因為執著自己的宗教價值,而對抗別的宗教,就變成宗教跟宗教之間作戰,甚至於因宗教的我執傷害了不信仰宗教的人,這是宗教家自己要覺醒的。  所以,推展制定《宗教基本法》,是為了宗教自身的修行,為了宗教之間的和合,同時,也讓宗教家要更懂得愛護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宗教基本法》恰恰是為著未來所有尚未信仰宗教的人,透過這個法,看到宗教的價值。 要怎麼讓人家看到價值?宗教家得自己做對、做好、做滿,好難!很深奧的一套利益眾生的思惟,很廣博,也才所以值得做。  如果沒有推動《宗教基本法》,也許宗教界現在就像一灘死水一樣,沒有一個共同要討論、要思考、要為眾生做的事情。而現在,就把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各個宗教,通通走在同一個目的上了,這叫做宗教為眾生著想。 所以,什麼時候能完成?努力就對了,不知道什麼時候完成。但是,在努力的過程中,就在完成剛剛所說這些事。我講這話,也會有人說:「那你說的,那不可能。」有沒有可能,一切是無常相的,但我作為發起者,是這樣想的,它的緣起基本是善的。 你可能會說:「過去沒有《宗教基本法》,宗教不也走到今天了嗎?你說《宗教基本法》在保護宗教,那沒有啊?」退一百步想,我相信,即便今後沒有《宗教基本法》,宗教也能往前走,因為當中有護法神,有它們各自教主的不可思議功德,能領導著宗教往前走。 那麼,到底《宗教基本法》要保護誰?幫助誰?我認為,恰恰是要幫助沒有宗教信仰的人。唯有秉持這樣的想法,我們才不會去訂出一個跟眾生違背、讓眾生看了不愉快的《宗教基本法》。  當然,如何能夠走到這一步,還要靠大家的智慧、思考跟運用了,共同找尋對的方案。沒有這個目標,臺灣佛教,或者臺灣的宗教界,沒有一個共同思考的機會。今天藉由這個目標,才引領著宗教家們去思考這個問題。 所以,我在這件事情上要引動的,已經不再是「佛教的興盛

從「太極門事件」談民主國家的公民社會責任

有人看到太極門冤案,開始懷疑「台灣真的是民主國家」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何謂民主?所謂民主,就是人民夠能作主。既然要作主,當然要負責任。負什麼責任呢?對社會公眾事務負責任。因此,上至官僚首長,下至行政事務官,人民都應該進行監督,這才稱得上是負責任,否則民主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台灣基本上認可這樣的公民責任,所以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殆無疑義。 我們要有一個觀念:民主國家不是由官員去完成的,自古以來都是人民去爭取來的, 民主的公平正義,不會自然從天上掉下來 ,我們不要弄錯了, 因為只要是人都有自私無明,所以即使是在民主自由國家 ,也不要錯誤期待政府官員會奉送給你公平正義。作為一個願為眾生拔苦,而學習行菩薩道的佛弟子,如果你覺得民主可貴,那就要做一個投入公民社會的公民去關心這個社會各個方面。 但無論如何,台灣是民主國家,這無庸置疑! 因為至少那是所有國人都不會反對的、這個國家的共同意識與價值。所以我們才可以在這裡自由的討論,甚至公開的提出來,讓大家公評,而不必擔憂明天被失蹤。這跟極權國家是最根本不一樣的,也是民主制度在種種缺點當中,最無法被取代的優點。而這樣子的民主優點,我們同樣也不要以為這是自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權利,身為公民社會的 一份子,也要堅定的認清楚此一價值。 政客我們可以不喜歡,但國家不是政客的,國家是人民共同成就的,政客只是有一些短暫的因緣、福報,才站上管理的位置。如果他們瞎搞,那也是他們的因果;但人民如果不對國家付出關心,不知道對政客進行監督與針砭,那就是人民自己的失職,也是人民自己的因果。 這個不能夠以崇拜另外一個政權(無論是美國或中國來做為取代 ),從頭至尾都是自己的責任。如果所有的人民都不覺醒、都不負責任,結果就形成了國家惡的共業,反之就是善的共業。 佛弟子學習行菩薩道,在人間要堅持的基本理念,就是如此。 —節錄自2020.08.28 法藏法師的私人談話

【觀點引用】兩公約審查,官僚與人權的寧靜對決

節錄:本週有10位國際人權專家抵台,進行為期一週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這是蔡英文政府上任後的首次人權大事。⋯⋯ 涉及「兩公約」的社會運動,發生在各種緩慢的、集體分工的報告撰寫當中。雙邊一來一往,看似寧靜有禮,其實字裡行間處處充滿衝突與攻防。 在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眼中,「兩公約」的能見度,很難比得上前陣子引爆爭議的「一例一休」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兩公約」作為公民社會運用的倡議工具,其核心行動場域,並不是發生在街頭或警民衝突現場。 涉及「兩公約」的社會運動,發生在各種緩慢的、集體分工的「報告撰寫」當中。政府各機關分工撰寫國家報告,以接受國際專家的外部審查;非政府組織(NGOs)則撰寫「回應與批評國家報告」的影子報告。雙邊一來一往,看似寧靜有禮,其實字裡行間處處充滿衝突與攻防。 ※小字典:「兩公約」全稱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上定位為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兩大重要支柱。2009年3月31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起在台灣正式施行。 (本文刊登於2017年1月20日 端傳媒) https://www.tahr.org.tw/news/2032 - 很不錯的文章!看過之後,對於兩公約審查和影子報告會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也有提到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實際經驗: “比如經社文公約審查會議主席Eibe Riedel就在討論勞檢的議題時不耐地表示:「我對你們的『規定』沒甚麼興趣,我想知道你們是怎麼『落實』的,在實際的執行面如何確保現有法規被能夠被落實的?」”

【影音】李永然律師:為何我要關心宗教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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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感謝宗教對台灣所帶來的正向力量,還有它安定社會的作用。因為我們社會的規範,不外就是道德、法律跟宗教。 正常的宗教,無不在勸人為善,所以形成台灣社會一種善的循環,穩定了台灣的社會。 宗教既然這麼重要,那我們應該要讓宗教自由能夠有一個良好的維護。靠什麼來維護?就是一個法律架構。 原文: https://bit.ly/3jFHvOL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Q5OqLVn_7uA

台灣法學雜誌2020.8.14雙週刊397期-李永然律師專訪「宗教自由的保障」

按:李大律師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深義,有很精闢的闡述,請大家閱讀多體會。 原文連結: https://cpyrlee.pixnet.net/blog/post/507361085 全文如下: 第二個問題:宗教自由保障 李律師除了是法律專業的律師之外,也修行學佛多年,對於宗教義理亦有深入研究,對於宗教自由之保障推展都有您努力的蹤跡,歷年來更是不遺餘力,請教李律師是什麼信念讓您誠心發願護持宗教,並致力推動宗教自由之保障? 第二,對於現今我國宗教自由的保障,您是否認為尚有不足之處?尤其在哪一部分的保障不足?我們知道我國對於宗教相關立法,往往引來國人眾多誤解和非議批評,對於《宗教基本法》或相關立法的推動,總是一波三折困難重重,您是否可以指出為何國人對於宗教之保障立法,產生眾多誤解?還是國人對於宗教自由的《憲法》精神不夠理解內化深化,而我國又應該如何來進一步持續推動合理的立法? 第三,延續上述除《宗教基本法》之外,諸如《宗教團體法》、《宗教不動產暫行處理條例》、《國土計畫法》之推動,您的看法為何?這些宗教立法趨勢樂觀嗎?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不影響宗教寺廟輔導合法化作業,然而因部分縣市國土計畫時程落後,《國土計畫法》上路時間也被延後,這對於宗教用地合法化會有怎樣的影響?又對去年內政部倡言要推動《宗教不動產暫行處理條例》,會產生怎樣的變數? 有認為《國土計畫法》對宗教用地的使用限縮太小,4區18類中只有三類土地可用,因此未來將有非常多的舊寺院都不能合法,不能整修、擴建,想在山林間成立新的寺院教堂,幾乎很難能夠再輕易設立。  有論者認為是否應採負面表列方式,將不宜使用的地目明確標示,其餘的個別地目,個別給予合理的使用限制條件。這樣至少對宗教土地的取得,會有比較合理彈性的規範。 進一步請教李律師的是,對於宗教發展而言,限制宗教用地的取得、擴建、使用,是否就屬於對宗教發展的限制和對宗教自由的侵害?合理的規範模式是否就如上述,採取負面表列方式為宜?是否還有其他外國法針對宗教用地的取得、設立、使用,有更詳實有保障的立法例可供我國酌參? 最後,在現今對於宗教自由保障議題下,您認為目前優先應該先處理哪一部分的議題作研討關注? 宗教的功能與立法保障的需求 陳重見:進行到第二個訪談題目,宗教保障的部分。 李永然:剛好我最近有一本新的著作出版《宗教法制與宗教自由覺醒─從國土計畫法與宗教用地談起》,正好

【觀點引用】專訪宗教學者邢福增:由「強拆」到國安法,他見證中港風暴中的十字架

以下為文章簡短節錄:「宗教自由是不能獨善其身的,它和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是聯繫在一起的。」—邢福增(宗教歷史學者,現任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教授) 「面對國安法,有些人覺得,只要不犯那四宗罪,就可以繼續維持和政府的良好關係,在香港也可以做事,在中國也可以做事,他們可能覺得這樣是好事啊,香港可以回復平靜,他們可以做些有意思的服務了,」邢福增說。 「但宗教自由是不能獨善其身的,它和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是聯繫在一起的。國安法最大的問題,是將恐懼加在所有人身上。」 原文:《專訪宗教學者邢福增:由「強拆」到國安法,他見證中港風暴中的十字架》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0825-hongkong-profile-dr-ying-fuk-tsang/?utm_medium=copy   © 端傳媒 Initium Media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