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對憲法第13條輕輕帶過,而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權利限制之解釋

立法者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保障之「宗教信仰自由」輕輕帶過,另一方面,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

財團法或社團法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雖可使財團法或社團法免於違憲的困境,但在未制定宗教專法而現有宗教相關法律又不完備的情形下,原宗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仍須依《民法》之他律法性格的泛世俗法律來運作,同樣也不符合宗教自律法的性格,國家違憲之陰影仍無法完全排除。

再者,根據民國93年大法官釋字573號解釋,亦已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因此行政與立法機關長期以來,也一直希望制定專屬宗教適用的宗教團體法(下稱宗團法)或宗教法,來使政府對宗教團體的相關行政有所依循,其立意堪稱良善。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固有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而造成對宗教普遍缺乏足夠的尊重與保護意識,甚至更增其不寬容的心態,對保障宗教自由之具體立法內涵認識不足。

往往一方面對憲法第13條「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意旨一語輕輕帶過,既缺乏準確與深刻之詮釋,另一方面,卻又過度擴張憲法第23條對人民基本自由權利限制之解釋。其結果就是以立法手段,強行干涉宗教的結社自由、人事自主與財務自治等宗教組織之自由,讓台灣最引以為傲的宗教興盛和諧,嚴重受到侵害,減損其淨化人心、利益國家社會的功能,立法者今後豈可不戒慎恐懼?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執行長 釋法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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