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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11】回應李永然大律師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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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律師所言甚是,宗教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但限制的內容、範圍、強度與方式,也需有法律明確的規範,《宗教基本法》制定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原因也在此: 憲法573號解釋令中,大法官對於宗教的自由,分三部分:1.宗教的信仰自由,2.宗教的行為自由,3.宗教的結社自由。 其中,宗教的信仰自由,是純粹內心自我的意志決定,受到法律的絕對保障。 其次,宗教行為自由,是指個人或集體的宗教禮拜、持誦,宣傳、介紹等行為,因為這行為部分牽涉周遭人民或環境,所以也會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與權益為原則。 其三,宗教的結社自由,則主要包含宗教組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自由。是宗教賴以在世間弘傳與延續的重要依據。 後兩種宗教自由牽涉的事務,雖然表面看來有部份通於世俗,但其主體既是宗教,而宗教早於國家存在已二千年以上,自然有其內在的傳統性、固有性及特殊性,都不宜以世俗的角度來給予立法管理。 若必欲立法管理,則必須有其絕對需要性、高利益性,同時也要注意做到最小侵害原則的把握。 然而長期以來,這樣的觀念並未落實在政府的行政或立法機關當中,這是文化的傳統思維尚未產生翻轉使然。這樣的立法意識既未翻轉,也沒有翻轉的客觀法律標準,那麼公部門與人民的宗教保障意識,必然無法達到共識。在缺乏宗教人權具體規範的法律標準下,推《宗教團體法》不但難以成功,對於國家其他涉及宗教相關的法律,也難以有保障宗教人權自由的法律標準可資依循或檢視。因此我們才一再的對政府提出善意的主張:應當要先制定《宗教基本法》,來翻轉傳統對宗教自由人權保障意識不足的情況,讓台灣有一個明確的宗教保障意識法律作為框架。在此框架下,我們無論制訂新的宗教相關法律(《宗團法》或《國土法》),或檢視舊有的宗教相關法令(多如牛毛的各縣市宗教行政命令、法規等),都能夠有一個客觀的標準。 這樣必定能讓人民與政府的關係更加的和諧,我國宗教的發展更加的上軌道,而不會有許多不必要的立法衝突發生。就好像中國傳統以來重男輕女的思維,也是在兩性平等法制定之後,社會才產生了根本的觀念翻轉一樣。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法藏法師 《宗教基本法》的推動,需要您的長期投入與支持: https://bit.ly/3dMSPa8 影片: https://youtu.be/TVIV09cvKic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9條主要在探討宗教自由之限制,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10】太極門假稅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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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7月13日,刑事法院三審就已判決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被違法羈押的太極門師徒也全數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但國稅局依舊繼續違法發單並移送行政執行署,違法查封、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的土地與財產⋯⋯。 今天2020年8月21日,對太極門是一個重要的日子。他們的財產,因一個冤假稅案,即將被拍賣!過了今天,你覺得跟你沒關的今天,有一天,也有可能發生在你身上。不要覺得不可能,因為24年前,他們也覺得不可能。 【懶人包】一窺太極門假案的真實面貌|平反1219  https://youtu.be/6SFdVftewzI 【延伸閱讀】 不向假案屈服!國際宗教學者讚太極門 https://news.m.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00823/index-59817735232380279002.html 美專家驚訝:台灣正上演太極門宗教迫害事件! https://news.m.pchome.com.tw/society/newstaiwandigi/20200823/index-59811257691089279002.html 新聞評論: 法師謂: 「看了以上新聞,真的令人懷疑,我們距離所謂的民主人權法治,到底還有多遠?!」 所以,千萬別相信政府說的:台灣的宗教自由人權保障很充沛之類的檯面話! 請大家務必認清:台灣的宗教,目前是完全沒有特定的律,來保護他的宗教人權與自由的。 六十多年來,任何一個台灣政府,只要他主動想要訂任何管理宗教的法律,他都可以完全恃無忌憚的、天馬行空的、依照當時的民粹或社會氛圍,而自以為是的制定任何想要管理宗教的草案。 發球權永遠在政府邊,而宗教界在永遠要疲於奔命的進行阻擋的動作, 既勞民傷財,同時也一直在社會上 被標籤化為:宗教界不合作、不民主、不接受法治思想的形象! 更糟的是,整個社會在 三千多年來威權政治文化的薰陶下,「政府管一切」 的威權思想,充斥在我們的文官體系與社會文化當中 ,因此人民甚至還會支持、要求政府對宗教「嚴加管理」。 無論是政府官員、知識精英,還是社會大眾, 在過度強調人本、人文主義的傳統文化氛圍下,從來不會主動考慮到:宗教乃是一個比任何一個國家政府,都要長久存在的心靈團體,宗教該被政府所保護的基本人權與自由是什麼?應該有怎樣的具體內容受到政府、憲法明文的保障...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9-2】我國對俄羅斯修憲成功應有的省思

更為難得的是,與此同時修憲內容又保持著政教分離的傳統近代國家的普遍共識,並未訂定國教。所以獲得了俄羅斯聯邦境內各個宗教,甚至包括佛教代表在內的共同聯署。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個國家,是承認國內各個宗教,包括佛教在內的國家級代表身份的。而修憲條文的這部分內容看,顯然也是在事先及與各宗教團體,特別是俄羅斯的主要宗教東正教,有所溝通的結果,這都是非常難得的國家政策態度與高度!  台灣號稱宗教自由,但到目前為止,政府從來沒有在官方文件上,正式承認過各個宗教對於國政的代表性發言身份, 即便是像同婚、墮胎這樣,改變傳統婚姻認知及生命基本權維護的,攸關宗教教義甚大的公共政策,也同樣未慎重的聆聽過宗教界的聲音。兩國對於宗教的認識與尊重程度差異,以不言而喻。 宗教或人類對大自然的信仰,乃是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宗教本於上帝、覺性或聖靈的聖善啟發,而具有世俗國家政府所缺乏或不足的:生命省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佑力及善性凝聚力等四種,宗教特別能提共的四種力量。 作為為服務人民而存在的世俗政府,其主要功能乃在滿足人民物質之需求,而對於物質以外的心靈需求之滿足,則必須藉由宗教或信仰之健全弘化,方能圓滿政府對人民身心雙方面的服務。可以說,宗教信仰的健全發展、國家與宗教的互補相成,才能完備現代民主國家民有、民享、民治與為民服務的四民目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司法院憲法第573號解釋文中,會有「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尊重、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之說明中,亦明示國家對於宗教信仰,應積極擔負起「尊重」、「保障」與「履行」等三項保護責任的原因。 以人權立國自許的中華民國,對這俄羅斯修憲的成功,也應該有所省思,並認識到:制定《宗教基本法》, 以確保我國各宗教多元健全發展之法制基礎,應該是我國目前提振國人心靈修養,以迎向未來後新冠肺炎時代,全新挑戰的新世紀之來臨,所急須做的當務之急。 (見部落格 https://relig-freedom.blogspot.com/ 或臉書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relig.freedom/ 的相關討論)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9-1】俄羅斯修憲,明確揚棄無神論,將對上帝的信仰,明文寫入憲法之中

根據英國《教會時報》(Church Times)報導,在普丁總統應俄羅斯東正教領袖的要求達成協議後,俄羅斯的教會在該國經修訂的憲法中支持提及上帝。這是俄羅斯首次把上帝寫入憲法。待批准的憲法第三條下的條款寫明:「俄羅斯聯邦團結於其千年歷史,在承認其歷史性發展的國家統一的同時,還維護其祖先的記憶。這些祖先給了我們理想,對上帝的信仰,以及俄羅斯國家發展的連續性」。 報導並稱: 各宗教代表聯署支持憲法提上帝 俄羅斯宗教間理事會(Inter-Faith Council)成員在由穆斯林,猶太教徒和佛教徒,以及羅馬天主教、基督教路德會,浸信會、基督復臨安息日會、五旬節派教會和亞美尼亞使徒教會的領袖共同簽署的聲明中確認: 「為了維護多邦和多法的國家的和平,我們支持將上帝納入最新聯邦憲法的提議。」 「我們相信,這將鞏固我們國家人民在歷史和文化上與我們代表的宗教有關的宗教信仰的價值,並且加強延續我們祖先的精神。」 (文章來源:基督教論壇報 https://www.ct.org.tw/1365335#ixzz6U2UONfOP ) 另有報導稱:在新憲法當中增加了第67.1條,該條的第二款規定:俄羅斯聯邦將千年的歷史整合,將保留對那些傳遞給我們上帝的理念和信仰以及維繫國家連續性發展的祖先的紀念,並認定國家歷史悠久的統一。 (見: https://www.facebook.com/315151388911482/posts/957437278016220/ 及 https://www.sohu.com/a/405930120_115479 ) 由以上的報導我們知道:俄羅斯2020年4月間的修憲,已明確揚棄共產主義唯物思想的無神論,將對上帝的信仰,明文寫入憲法之中,這使得全世界主張無神論的國家,又減少了一個大國。 俄羅斯的這份憲法修正案,是非常具有啟發與示範意義的憲法增修條文,不但把 「傳統對上帝信仰的維護」寫入憲法,並定義其為「國家發展連續性」的重要條件, 這表示俄羅斯已徹底揚棄過去共產主義時代的無神論唯物思想。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參考之8】宗教的四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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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療癒庇佑力、善性凝聚力【精華419】 正因為宗教有這四種國家社會非常需要,但國家政府沒辦法完全提供的,這四種宗教特有的力量,所以國家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護宗教的價值與發展,不但 符合憲法保護精神而且也是非常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的。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7】誰能對林默娘說不?

按:單先生的這篇文章說得非常有道理!整件事情充分的顯示出台灣當前的社會,並不只是一種對宗教的無知與代神發言的傲慢而已。整個輿論界甚至於對於「尊重神明」是什麼一回事,都不太清楚。整個社會怎麼會集體變成這個反應呢?這就是我們一再強調的:華人社會文化中,過度傾向人本主義的事實反應。 這種集體反應,並不能單純的解釋為「都是因為知識份子的傲慢」,其實整體輿論界中,並不都是知識份子出來做這種反應的。西方多的是高階知識份子,同時又是虔誠的宗教徒的事實:愛因斯坦、牛頓、羅素、甘地、邱吉爾乃至現在的川普總統等等都是。無論你喜不喜歡上面說的這些人,但他們要嘛有權、有勢,要嘛有知識,但卻又同時是虔誠的宗教徒,乃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說知識份子就必然反宗教,至少在西方和印度等國家地區來看,並不是事實。但在華人政治、文化圈內,卻普遍存在著知識份子對宗教有著不友善心態的現像,卻也是不爭的事實(歷代以來政治名人的批佛,及皇帝的滅佛,都具有一定的文化意涵在)。這並不是因為知識必然造成這個結果,乃是傳統的華人文化中,長期過度強調人本經驗與人間世俗價值所使然。 今天我們推動制定《宗教基本法》,乃是希望透過國家高位法律的正式立法,表達國家對宗教的尊重之意。並非意圖全盤扭轉華人文化中,這種人本傾向的內涵。只是要透過《宗基法》的制定與影響,來對於這種過度人本傾向的社會風氣,給予適當中道化修正而已。 否則,像這篇文章中所說的,當因為某些公眾事件發生,而社會出現與宗教行為不相一致的集體世俗期待時。必然又會出現一些所謂的學者、意見領袖、政府官僚或政治人物等,依個人的主觀期待(或為了個人的政治聲望、選票等等),假借媽祖之名,公然替媽祖傳話的情況。這次是替媽祖傳話,未來不知道哪時候,這類人就會跳出來,替佛祖講話了。屆時受害最深的,失去憲法所明文保障的宗教行為自主權與發言權的,將會是宗教教團本身。到那個時候,整個社會將會更加形成反宗教和輕視宗教的氛圍,這絕對不是今天的我們所樂見的未來。 https://reurl.cc/E7Q1qk 引用文章摘錄如下: 【Yahoo論壇/單厚之】誰能對林默娘說不? 摘錄:說實在的,我實在很懷疑在第一時間就斷然要求停辦的,究竟有多少人是媽祖的虔誠信眾,有又多少是看熱鬧、人云亦云的吃瓜群眾? 因為不敢站在媽祖的對立面,政治人物跟醫界就冒出一些向陳時中這樣的...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6】人可以沒有宗教,但不可以沒有信仰?

「遠見叢書 — 《賴桑的千年之約》」影片中主人說:「人可以沒有宗教,但不可以沒有信仰,我的信仰就是種樹」, 如果把「種樹」那兩個字,改成「當官」、「從政」、「賺錢」、「做事業」、「 行慈善 」等等詞,也都是說得通的 。 在華人文化中,媒體寧可用大力氣製作影片,來歌頌這種花自己的錢,種樹留給後人的所謂小確幸式的「善行」,卻也不願意對宗教多花一份心思去思考:宗教對人類自己以及全體的生命意義及貢獻,對於宗教師為社會所做的事情,或許他天天在受用,但甚至於不知道有這回事,或者願意花一點時間去感受了解、用一兩句話來稍稍給予分享、宣傳,當然更別提隨喜、讚嘆了。這種現象在華人社會裡,正是人本思想興盛所形成的文化氛圍。 當然這並不是說,宗教師在宗教的實踐當中,會期待社會、媒體的讚嘆或宣揚,這裡說的只是指出一種社會現象而已。 慈濟團體與傳統佛教相切割,除了他們的實質世俗經營者,沒有傳統佛教信仰之外,其實也是深諳這種文化的氛圍所使然: 與傳統的宗教相切割,那麼他的善行沒有了宗教色彩之後,將會獲得更多跨宗教及無宗教信仰者的認同。 當然這無可厚非,也不意味著宗教界對這種作為作負面的批評。 只是藉由此事實,更加說明華人文化的特質而已。 三天前僧伽林僧團的慈善企業--護生善緣公司,向瑞典一家網路程式科技公司,租用網路程式產品。我們寫信告訴他:我們這家公司,是由一位佛教師父所成立的100%社會企業, 基於此公司也被微軟公司認證為NGO團體,而給予贊助的事實,是否他們也可以在價錢方面給予折扣? 當看了護生善緣公司的證明文件之後, 這家瑞典網路程式公司,居然自動就給我們完全免費使用的權限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是宗教團體! 一方面他相信你不會撒謊,二方面他更相信宗教的價值,所以他直接給你免費使用。 免不免費當然不是重點,重點在於他們對宗教的信仰,以及所表現出來對宗教的直接信任 與贊助態度。這是一種長期宗教文化所薰習出來的社會共同氛圍, 更是一種重要的社會道德基石。 我們想要推動《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正是希望能夠在台灣的人本社會當中,逐漸彰顯宗教在社會各方面所扮演的 角色與價值,從而平衡一下過度人本主義的文化色彩。 文中提到的影片: http://youtu.be/b71ib3aSlAs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5】美國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看看有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Here's a look at what states are exempting religious gatherings from stay at home orders) CNN新聞(4月2日)提到:「目前因新冠肺炎,實施禁足令(stay-at-home order)所有居民都須待在家中,在保護自己及他人的狀況下,美國有14州允許宗教集會。」 新聞連結: https://cnn.it/34bHrQ2 按:是的!美國的這12個州 ,是在注重公共安全的前提之下,仍然容許宗教集會的「禁止公眾集會規定」之豁免!換言之,這12州仍然同意宗教的集會,只是集會過程中,仍必須保持公共安全的物理距離, 以避免群聚感染之發生, 這是社會安全責任的履行仍然沒有缺少。 但在宗教自由人權之前 ,社會公眾安全的國家要求 ,仍然要有所限縮或調整,這正是表彰宗教之特殊性以及政府需對宗教的人權自由,表現出謙抑謹慎之態度的最佳證明 。我國573號憲法解釋中 ,也正是彰顯這樣的精神。 或許在這個瘟疫流行的階段中,仍然允許宗教集會(不同於我們超大型的媽祖遶境活動),不必然為美國的其他各州所傚行,但美國政府具有對宗教的高度尊重意識,是很明顯的可以從這件事情上看出來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來 ,東西方政治文化的不同。 我們之所以要制定《宗教基本法》,正是要提倡這種尊重宗教基本人權的意識,在華人文化上的重視與導入,以使我國的政治人物,乃至社會媒體輿論及精英階層,都能夠具有對宗教保持尊重與謙抑的意識。 大家不妨回憶上一屆(第九屆)立院中部分立法委員,對宗教的公開或私下之發言內容。以及如何為了選舉,動員媒體無理群起抹黑《宗教基本法草案》,我們就可以知道社會媒體及部分台灣政治菁英,在宗教人權上的尊重意識,是如何的薄弱了。 與其說宗教要透過《宗教基本法》得到什麼實質的利益,不如說是要透過《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來修正長期帝制文化下, 過度傾向人本思維, 而忽略宗教自由人權的文化傳統(皇帝、政府管一切)。 這也是台灣推動人權發展,非常最重要的一哩路! 台灣已經有以人權保障為目的而制定的《原住民基本法》、《 客家基本法 》,現在尚且有立法委員正在研擬推動保障外籍配偶人權的《新住民基本法》。然而佔有台灣83%以上的宗教信仰族群,卻不值得擁...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4】巴頓將軍有名的二戰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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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段巴頓將軍非常有名的二戰軼事! 一個有信仰的人,是能夠心懷慈悲對待世界的人,同時也有足夠的勇氣與毅力,去創造及維護世界的仁慈、和平與公平正義。 當前的世界,最需要這樣的人。 ----------------------------------------------------- 「這個世界祈禱的人,應該多於打仗的人。如果這個世界越來越糟,肯定是因為打仗的人多於祈禱的人。」——喬治・巴頓 PS. 大家都知道川普有很深的基督教信仰,網路有一些八卦傳言,說川普就是巴頓將軍的轉世?!聽聽就好,呵呵。 全文如下: 全文: https://www.kp24-newway.com/prayer/?recordId=18366 巴頓將軍:敬天動地 來源:全球247城牆禱告 2019.11.18 東方人說:「謀事在人,成事在天」。西方人說:「天助自助者」。儘管每個人心目中的天並不相同,但都承認:單靠自己成不了事。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名將巴頓是歐洲盟軍統帥艾森豪麾下最桀驁不馴的戰將。戰場上他一生身先士卒的風範激勵將士,以快速淩厲的攻勢輾壓敵軍。巴頓認為兩軍對壘,勇敢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行事高調誇張,頭頂閃亮鋼盔,腰插象牙柄手槍,腳蹬高筒馬靴。他的吉普車前後會有超大的軍階標牌,還有高音喇叭宣佈他的到來。 德軍將領敬重巴頓將軍勝過於其他任何一位盟軍將領。希特勒稱他是「瘋狂的牛仔將軍」。德軍大將約德爾說:「他喜歡搞大動作,敢冒大險而獲大勝。」巴頓指揮的第三軍團攻進德國境內後所向披靡。指揮部擔心他兵力不夠,命令他繞過特裡爾鎮不要進攻。當命令送到巴頓手上時,特裡爾鎮已被攻克。他回電說:「已經拿下特裡爾。」後面又挖苦著說:「你是要我還給德軍嗎?」頂頭上司對他真是又愛又氣。 這樣一個讓敵軍喪膽,友軍嫉妒的戰將,會向誰曲膝低頭?隨軍牧師奧尼爾回憶,巴頓曾對他說:「我是一位忠實的基督徒,一個人要得到想要的東西要做出三種努力,周密的計劃,辛勤地工作和虔誠的祈禱。在計劃和執行中間存在未知的東西,決定著勝敗輸贏。有人稱之為運氣,我說是上帝。」 德軍將領只看到巴頓快速兇猛,地動山搖的裝甲部隊。不知道他最強大的力量是來自天上的父神。巴頓出生於加州聖馬利諾市,一個傳統的軍人世家,基督信仰根深蒂固。對神的敬畏貫穿巴頓一生。 1944年12...

【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3】關於「2020.420 大麻平權遊行募集行動」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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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方新聞以及他們在募款平台上,進行遊行募款的動作,可以看出來 ,宗基法的制定, 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境地了! 這種社會潮流,將可能在未來,形成一股很強大的反宗教思維! 宗教界不能繼續安住在自己宗教的圍牆內,而自以為安全了。當宗教的清修越來越與這股縱慾為主的時代潮流相抵觸時,這些年輕人將會反過來主動的挑戰宗教的價值與意義。 (《法滅盡經》中大意說到:「未來有放逸的佛弟子,在路上看到持戒的比丘,就主動追殺。」其意如此。) 別忘了這些年輕人也可能進入政壇,最後形成了政治上反宗教的思想主流。上一屆立法院時代力量的立委,明顯就有這類人的代表。 如果不快制定宗教基本法,宗教界將來甚至連自保的行為與能力,都沒有法律基礎!

【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參考之2】淺談宗教教育與道德之關係

按:這篇文章寫得很好!正面的將宗教的價值突顯出來,並且也為將宗教的知識性教育(而非校園佈教行為)導入於國民的基本教育當中作了伏筆,這正與我們第一版《宗教基本法》草案(上一屆立法院的正式提案,並進入 委員會討論中)的主張完全一致! 第一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正是主張:透過對宗教基礎知識的介紹,讓我國的國民,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能夠對宗教內涵與客觀知識,有正確的認識。這不但能夠提升我國的人民之道德水準,同時也能實植減少很多假借宗教的詐欺犯罪行為。 此篇文章,也請大家撥冗參考。 摘錄: 宗教情懷的最大好處,是在使我們更加愛人。社會上默默行善的人之中,有宗教信仰的佔絕大多數。好的宗教使人精神超越、淨化心靈、開啟智慧,並強化善的意志力,而得到心靈的解放;不好的宗教使人精神混沌、失去主體性、偶像崇拜、自我奴化,而失去心靈的自由。換言之,能不能使主體體現人之真善美的本質,乃是宗教的試金石。 除此之外,宗教亦是人類倫理價值的結晶,人類靈魂內一切美善的本質能不能在宗教內體現,進而成為社會倫理價值觀、法律制度等,是宗教品管的標準。好的宗教體現倫理的最高價值,呈現生命的尊嚴,關懷貧病、孤苦受欺壓的族群,追求社會正義,不畏強權,不怕惡勢力。反之,不好的宗教則泯滅是非,欺騙社會。宗教能否體現社會正義及人性尊嚴,或是幫助強權藉政治勢力剝削人民主體,便成為宗教對話的重要焦點。 一摘自〈淺談宗教教育與道德之關係〉/顏孝伃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72/72/72-18.htm

【推動宗教基本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1】沒有信仰,大難來臨就只剩裸奔

關於信仰的價值與必要,以下這篇文章,可做為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之重要性的很好參考:(文章有點長,但值得思考) <沒有信仰,大難來臨就只剩裸奔> 文|沉雁 武漢人在拼命逃離,河南人在拼命堵截,這幾天關於該如何對待湖北人的激烈爭議可謂熱火朝天,有人說應該善待,有人說堵截合理。而我,卻不知該說什麼好,只是在內心深處頓感一種悲哀。這悲哀就是:一個民族匱乏信仰,在大災大難面前,無論逃還是堵,乃至方方面面,大家都在裸奔。 要說國人沒有信仰,也不對。譬如,達則兼濟天下窮則獨善其身,倉廩實而知禮節,等等,就屬於數千年來的國人文化信仰。因此,武漢人逃到廣東、浙江、上海等發達地區,情況就沒那麼糟糕。但是,到了河南就不行了。河南是過億的人口大省,但從其平均GDP看,它依然是個窮省,你讓河南人也像廣浙滬一樣兼濟武漢人,實在太難了。這就是河南人對武漢人不那麼禮遇的原因,地主家也沒多少餘糧,為了保命,只能六親不認。這,你叫我怎麼去責怪河南人呢? 注意我上面提到的關鍵字“保命”,河南人想保命,武漢人想保命,達則兼濟天下的地主又何嘗不是為了保命呢?秘密就在這裡,悲劇也在這裡,這就是國人的終極信仰:活的就是一條命。正如陳丹青的那一句粗話描繪得淋漓盡致,“國人的信仰就是,去他媽的,活下去再說”。 但遺憾的是,國人這種“只為活命”的終極信仰,就叫沒有信仰,因為這樣的信仰與豬馬牛羊沒有任何區別,即便西裝革履豪車豪宅的光鮮亮堂,與不穿衣服的飛禽走獸一模一樣,所以我的題目就稱之為裸奔。 什麼叫信仰?讓我們先來看一首真實的信仰史詩。 在17世紀中期的歐洲爆發了一場空前絕後的烈性傳染病,黑死病,一年不到,歐洲人口減掉了一半。而英倫半島以倫敦為中心的中南部是重災區,但非常奇跡的是,英倫半島的中北部卻倖免於難。神奇在哪裡? 在英倫半島的南北接壤處有一個村,叫亞姆村。某天從倫敦來的一個商人,將黑死病帶了進村裡。很快,這個只有344人的小村莊就人心惶惶,村民們紛紛就想朝北部逃離。 一個叫威廉莫柏桑的牧師站了出來,他堅決反對村民們朝北逃離,他對村民們說:“誰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感染,如果已經感染了,逃與不逃都是死,但逃出去一定會傳染更多人。留下來吧,讓我們把善良傳遞下去,後人會因禍得福。” 村民們在威廉牧師的勸說下,都表示願意留下來,牧師率領村民在亞姆村的北出口築起了一道石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