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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NASA的組織文化改革,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文化改造意義

請大家先看一篇關於美國太空總署,對於太空探險災難發生的分析(有點長,但值得參考一下): 【 為什麼火車出軌了? 】 35年前,挑戰者號太空梭號發射的前一晚,Ebeling 和其他四個工程師 在 NASA 試圖阻止第二天就要執行的發射計劃,卻被他們的主管拒絕了。 那天晚上,Ebeling 告訴他的太太:「太空梭將會爆炸⋯」 (Ref 1)  隔天NASA 的挑戰者號太空梭號失事爆炸了,太空梭上7名飛行員全部罹難。在ㄥ這場災難讓NASA的太空梭計畫停滯了32個月,並成立羅傑斯委員會(Rogers Commission),這是由雷根總統任命的調查事故委員會。 挑戰者號事故之後,幾乎所有的主管和重要的負責人都辭職以示負責,然而制度卻幾乎沒有改變。 17年後,在2003年2月1日, 美國哥倫比亞太空梭,返航時不幸發生了空中解體的意外。「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下定決心,將問題的根本原因調查的水落石出,不幸的是,哥倫比亞號爆炸的原因居然和17年前的挑戰者號非常的相似。 從調查報告裡可以看到令人震驚的類似,然而幾乎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已經是不同的人,系統和文化卻幾乎沒有改變,太空梭的計劃仍使用預算和期限的制式規劃流程,而不是改用「實驗性質」的新方法,這種錯誤的計劃方式造成了相隔17年的兩次太空梭爆炸。 「實驗性質」是什麼意思?因為太空梭進入太空是一種很新的嘗試,這並不是已經做過很多次的事情,所以這必須像是對一件未知的事情反覆的做實驗,一直到證明「可行」的實驗過程。在 NASA 工作的人是國家頂尖的人才,用預算和日期規劃太空梭的工程團隊,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形的權力結構,在期限和預算的壓力下,結果是頂尖的人才在有缺陷的制度裏,卻是悲劇的結果。 哥倫比亞意外調查小組的報告中指出:  「是團隊的制度造成了哥倫比亞的失敗,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將會有另外一個意外,儘管負責這次太空梭任務的人必須負責,然而把員工開除或調職並不會解決 NASA 的問題,是制度和系統有問題,並不是人有問題。」 (Ref2)   不同的人在同樣的制度裡,反覆的造成了同樣的問題,另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大概就是台灣的交通了。台灣每年有40萬交通意外死傷,比基隆市37萬人口還高,交通意外死亡人數每年多達三千多人,也高於921地震死亡人數。過去半個世紀來,有不同的執政黨,經歷了不同的交通部長,台灣的交...

【觀點引用】為了趨近真理而對話

法藏法師按:非常感謝我們能在此看到這段文字!🙏 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並不是以一個「唯我正確」或「恐懼挑戰」的高位心態,在為這個國家制定一部攸關我國未來集體心靈發展的法律。 相反的,如果我們真的知道《宗教基本法》對我國全體國民心靈建設,以及國家社會發展的重要性。那麼我們就得要試著跳離宗教優越主義的巢臼,隨時謙虛的接受任何懷疑者的理性問難。 同時在這些問難當中,客觀的檢視我們自己的心態、觀見當前存在的各種不同因緣與立場,為凝聚社會的最大共識,而進行任何必要的調整與修正。 這將是我們自我心性的最大挑戰,但對我們的人性昇華而言,值得! 願我們大家一起共勉,手把手準備面臨這樣的自我挑戰。 【為了趨近真理而對話】 前言:羅伯・喬治和康諾・韋斯特是普林斯頓大學的教授,他們因對政治哲學領域的貢獻而全球知名。然而喬治是美國最知名的保守派基督徒知識份子之一,寫了許多反對同性婚姻及「自由世俗主義教條」的書籍,而韋斯特站在喬治的意識形態對立面,是美國最傑出的進步思想家之一。 摘自《愛你的敵人》一書p.224-226: 用韋斯特的話來說,「我當〔羅比〕是我的朋友,也是一個⋯⋯有權犯錯的人。」正如喬治回應時特別指出:「我們幾乎沒有一件事有共識。」 如亞里斯多德所料,喬治與韋斯特之間的深厚友誼並不是建立在找出有共識的地方或是迴避衝突。它需要分歧,這段友誼的基礎是一個共同的追求:追求美好、真實事物,以及提升其他人,尤其是那些不如他們有權力或名望的人。 ⋯⋯事實上在二〇一七年時,他們兩人曾就尋求真理以及思想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發表了一篇聯合聲明,文中包括以下的文字: 「沒有人是絕對不會犯錯的。無論你自認是左派、右派或中間選民,總有些願意講理的好人不認同你的基本信念⋯⋯。我們所有人都應該願意,甚至渴望和任何準備好要透過說理、鋪排證據及提出論點來尋求真理的人交流。討論的主題越重要,我們就應該越願意傾聽和交流,尤其是當對話的對象會挑戰我們深層的信念時,即便那是我們最珍視並且形成身分認同的信念⋯⋯。傾聽並用尊重的態度與那些我們不同意的人交流(尤其涉及深刻重要性的事情時)的意願,非常有益於維持一個讓人們暢所欲言的環境,人們能夠思考那些不受歡迎的立場,並探索那些可能削弱固有思維模式的論點。這樣的氣氛使我們免於教條主義及群體思維,這兩者均有害於學術社群的健全及民主體制的運作。」 這兩個知識分子,你可以想像他們...

【觀點引用】李永然/《宗教基本法》並不豁免宗教人士的法律責任

節錄:《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旨在確保《憲法》第13條中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有關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得以實現,透過《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將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和具體內涵加以明確化。 因此,《宗教基本法》只是在確保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賦予宗教人士有刑事免責權。 全文請見: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news_id=1311250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弘安觀點:眾神上凱道 嘉年華過後之另類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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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妄想以政治權力干預宗教自由、文化、思想,只突顯自己的愚拙和膚淺,尤如中國的秦始皇和猶大國的約雅敬。因此,唯有認真尊重各項中華文化、生活經驗、思想的傳承,並努力保存的更是我們所要效法學習的! 原連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03639?mode=whole 全文如下: 近期蔡英文在全省各地忙著參拜媽祖宮廟、掛匾之際,所到之處都遭遇到如影隨形的抗議民眾,心中不滿更感惶恐;接連宗教團體7月23日號召凱道抗議,只是不滿環保署的減香政策?而這消息傳到總統耳裡,格外令人諷刺!民進黨府院滅火總動員,凱道反滅香變宗教嘉年華,環保署長李應元回應政府沒有滅香,我每早向土地公獻一炷香,當天還到龍山寺上香表明心跡! 因不滿蔡政府的減香政策,雲林武德宮發起捍衛信仰大遊行,7月22日突然改口聲明:「從沒要抗議」;政院更宣佈廟方同意將活動變成嘉年華模式不抗議,強調活動方向從來沒有轉彎?還是把信眾當猴耍,再演雙簧?所謂「人説神話,各説各話」!「諸神無語問蒼天,天道難容法自在」! 空汙法、宗教法政府只是輔導歸類、列管? 一、成立宗教司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相關罰則】:「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第一項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佈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依內政部宗教法修正條文爭議:「第一條為維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五條:「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有同級同類之宗教法人者,其名稱不得相同。依條約、協定或其他法令規定,其名稱具有專屬性者,該宗教團體名稱之使用,應經其上級宗教團體之同意。」另增修第七條:「本法所稱宗教派別,指依其宗教歷史傳承,具有獨立教義、宗旨、經典、儀軌及宗教組織之特性,經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分類統計項目者。」 簡言之,政府為成立宗教司目的,就是由地方管理變成中央,宗教團體法所作之修法,將原本由地方政府管理輔導的權責,由中央主管機關輔導歸類,列管。真實狀況如何,不是要溝通檢討依據內政部審查通過的條文,政府與人民究竟在擔心什麼! 二、假輔導真列管  目的在基金會管理 依宗教團體法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條...

【觀點引用】台灣人為何頻上凱道爭人權?原來是法律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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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行政權獨大,讓人民面對公權力違法時,無法提出司法訴訟的例子比比皆是,一般人民都靜靜等待監察院能為民作主,但結果總是重重提起、輕輕放下,更放任公權力行政權獨大! 而立法院、執政黨總說要言論自由、法治國家,但卻如此不友善的對待人民,把公務員捧得像鑽石寶貝,忘了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 評論: 是的,這篇報導非常發人深省,我們之所以要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理由也不外如此! 原文連結: https://reurl.cc/5qeaez 全文如下: 2020年度擠身防疫優等生的台灣,為何凱道仍不時頻繁出現人民抗議浪潮?動輒萬人遊行表達民意,12月19日周末假日,上萬民眾不畏15、16度的低溫,一起遊行站上凱道,訴求「廢獎金、反壓霸、要人權」,凸顯台灣法治人權問題。輔仁大學助理教授魏賜聰現場聲援,並公開台灣前所未有的法治調查報告,爆料國家人權秘辛,破解台灣冤案為何層出不窮?法治人權節節倒退?原來問題出在法律根本制定問題,處罰人民的法律多如牛毛,比例將近一成,懲罰公務員的法條卻不到1%,懸殊比例完全表露威權統治的思維,難怪台灣人民頻上街頭,要討回自己應有的人權。 魏賜聰教授指出,從24年前發生的太極門政治整肅人權迫害案件、24年後的陳青旭欠費1.8萬被拍賣房子、竹北黃媽媽被違法逮捕的案件,可以發現國家體系內的威權醬缸,公權力為大、人民為小的思維,一直存在民眾的生活裡。他表示,自己的研究團隊調查了台灣226種法律,共一萬六千多條後,很驚訝地發現台灣司法行政無法改革的最大因素,是法律根本制定問題。結果顯示,其中對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處罰條款竟才122條,只佔了0.76%,而處罰人民的法條,竟高達1299條,佔比高達8%,而比例相差逾10倍,相當懸殊。魏賜聰教授當場攤開1299條懲罰人民的法條列表,共計126公尺,視覺效果非常驚人。  他舉竹北事件違法逮捕黃媽媽的警察為例,若黃媽媽要以當初警察逮捕稱說的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來告發警察,根本沒有辦法,因為裡面完全沒有警察違法的懲處罰則,這就是行政權獨大,讓人民面對公權力違法時,無法提出司法訴訟的例子,一般人大家都靜靜等待監察院能為民作主,但結果總是輕輕提起、輕輕放下,更放任公權力行政權獨大,而立法院、執政黨總說要言論自由、法治國家,但卻如此不友善的對待人民,把公務員捧得像鑽石寶貝,忘了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

【觀點引用】中華人權協會公布2020年票選「十大人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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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華人權協會網站 中華人權協會今(12/2)日公布網路票選出的2020十大人權新聞,「太極門賦稅案」及「宗教基本法」都上榜,分列在第四名與第六名!盼國人持續關注我國的人權議題。 人權我來說 人民的意見政府聽到了嗎? https://youtu.be/oYkhnxv_2-8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宗教基本法》不是在「要求特權」,而僅是「重申人民的基本權」而已

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提到: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本院釋字第四九0號解釋參照)。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其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寺廟之財產亦應受憲法有關財產權規定之保障。 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及其與該宗教性人民團體之內部關係,暨寺廟財產之管理、處分等事項,均屬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旨在保護同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廟財產,避免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遭受不當之處分或變更,致有害及寺廟信仰之傳布存續,固有其正當性,惟其規定須經所屬教會同意部分,未顧及上開寺廟之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產經營之需要,對該等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加以限制,妨礙宗教活動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規定應呈請該管官署許可部分,就申請之程序及許可之要件,均付諸闕如,不僅受規範者難以預見及理解,亦非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四九一號解釋參照),遑論採取官署事前許可之管制手段是否確有其必要性,其所採行之方式,亦難謂符合最小侵害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以上出處:釋字第573號解釋文(解釋爭點: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產之限制規定違憲?)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73 從《宗教基本法》最新版草案第十條「法律明確原則」、第十一條「宗教自主權」及第十三條「財務自主原則」,在釋字第573號解釋文中,其實皆有...

【觀點引用】為何「假借宗教之詐騙」不容易成罪?

摘:「宗教與科學之差別,即在於行為因果無從驗證,其間究係虛或實、抑真或假,乃存乎個人信仰感受之不同而有差異,信者恆信神蹟法力之產生有其時空背景及因緣,尚難令自認或被認有超能力之人,證明超能力之存在,對於許多人所相信宗教上之超自然現象,客觀上無從檢驗其真偽,基於憲法保障宗教之信仰自由,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虛實。」 雖然提到的是社會上有點負面的宗教相關新聞,但是文中以一則真實新聞為例,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分析,算是平易近人的說明,敬請參考,以促進《宗教基本法》制定上的相關思考。 全文及8分40秒的YouTube單元: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2897/661783/811497/post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知道宗教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推動《宗教基本法》就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鄧衍森教授於「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之發言: 謝謝張志偉教授從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宗教應該獲得國家憲法保障到底到什麼地步。各位一定聽過一句話,「凱撒的歸凱撒,上帝歸上帝」,這通常在西方講得很清楚,是什麼意思呢?宗教本質的特性不是世間法可以處理的,因為這是內心最大自由必要的保障,國家怎麼可能可以透過世俗法的理念來干預呢?可是各位我們今天在面臨這麼重要,在護法護教遭遇到這樣的結果,其實就像我們講的,這是一個果,這個果報其實是我們要承擔,因為我們過去從來沒有去關心過,佛教和宗教到底在我們社會裡面有什麼重要性?一直都没有去關心,反正没福報的人我不管他,可是作為一個佛教徒,菩薩心腸、勸人學佛是你的義務,免於他人墮入三惡道,是我們共通的責任,所以要養成一個觀念,我們在告知他人要從事宗教信仰,只是讓他免於墮落,回復到一個人應該有的起點。 西方因為歷史上很長遠,宗教一直都是他文化當中很重要的構成要素,就像剛剛張教授所講的,為什麼德國會在憲法裡面出現明確保障,西方特别是歐洲,因為它常年來對於宗教是有很深的研究,跟法藏法師報告過,我們一定要努力、要去重新好好審視,怎麼樣把宗教的研究注入我們社會的命脈當中?讓眾生都知道,宗教跟每個人都息息相關,這樣才能夠恢復到我們推動《宗教基本法》等於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就好比一塊蛋糕一樣,A piece of cake. 就是說很容易的事情,所以我們一定要努力做這個事情。基督教徒有個義務,一定要勸人信福音,就是Evangeline,有義務去勸人家信福音,你是教徒就有義務,它是這個英文字,它是文化上的。所以我們文化上就是缺少這個要素,所以我們今天承擔這個果報,其來有自。各位在法藏法師帶領之下,看看我們怎麼樣把這個工作做對。 —節錄自「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學術座談會 會議紀錄,《台灣法學雜誌》第367期p.174-175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觀點引用】國家跟宗教團體之間,不應該是對抗關係

國家跟宗教團體之間的合作,其實不應該是一個對抗,因為宗教團體扮演了一個很重要安定的角色,是我們在強調社會穩定的一個很重要關鍵的力量,所以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面,我覺得國家不應該介入過多,特別是如果用比較專業的術語,以基本權的防禦權的面向,不需要給我過多的限制,我就可以自己找到靈魂、信仰、信念的歸屬。 —與談人張志偉(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節錄自「從印太宗教人權保障看台灣宗基法制定之公民論壇」學術座談會 會議紀錄,《台灣法學雜誌》第367期p.171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 https://bit.ly/3dMSPa8

【書摘】抛下成見,才能接收新的見解

雖然目前敵視宗教的人為數不少,宗教復興之風卻正席捲全球。二十世紀中期,世俗主義者曾信心滿滿地預言宗教行為將消失,現實發展卻恰恰相反。⋯⋯ 宗教長久以來有謙下虛心的傳統,強調承認自身知識有限,重視無聲、靜默與敬畏。這是我希望能在這本書中深入的主題。啟蒙的條件之一是:為了領會我們作夢也想像不到的真理,永遠願意放下自認明瞭的觀念。在接收新的見解之前,我們或許得先抛下不少對宗教的成見。 討論我們名之為「神」的東西並不容易,而宗教探索經常以刻意消解一般思考模式為始。也許就是為了這個目的,我們有些祖先才嘔心瀝血,造出令人嘆為觀止的地下聖殿。 —摘錄自《為神而辯》p.27-28

【觀點引用】我們的文化「本來就這樣」?或許你認知的一切都來自成功的社運

按:您知道嗎?「有很多我們叫作文化的東西,其實是成功了的社會運動!」所以,  法藏和尚說制定《宗教基本法》本質上就是一種文化翻轉的工程,確實很艱巨。但是站在歷史的浪頭上,我們這一代的僧俗大眾,要一起發長遠心,同心協力去完成這歷史性的工作。 摘錄: #劉璧嘉:剛逝世的 David Graeber 常以北美洲一群原住民為例。 他們在十六世紀遇到有很強的平等意識的歐洲人,被發現他們的社會比歐洲人能想像到的最平等、最個人主義的社會都要更平等、更個人主義。當時的歐洲人嘗試這樣去解釋——「原生的狀態就是最好的吧,原住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因為他們很貼近自然,自然是很平等的」,並得出「這就是他們的文化——原始文化」的結論。 但當人類學家真正去研究這群原住民的歷史時發現,附近的密西西比河河谷曾有過顯赫的城市文明,這城市文明存在上千年,和我們現在所熟悉的暴力的現代國家很像:有層級系統、有人祭、有大規模的戰爭,後來這個文明衰退了。 也就是說,在城市文明毀滅五十年後,這些白人眼前所見的這群原住民,其實可能是推翻了原來的大型國家的革命者,或者是從層級系統中逃出來的後代。而他們的「文化」中所具備的平等主義和個人主義——很可能是一種革命的意識形態。 這也是為什麼 Graeber 會說,「有很多我們叫作文化的東西,其實是成功了的社會運動」——儘管這不代表所有的文化都是好的,就好像不是所有的運動都是帶著平等的理念那樣。但我們還能說文化沒有用、沒有力道(或反過來說,不可怕)嗎? 全文請見: https://bit.ly/3bBRstG

【觀點引用】兩公約審查,官僚與人權的寧靜對決

節錄:本週有10位國際人權專家抵台,進行為期一週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這是蔡英文政府上任後的首次人權大事。⋯⋯ 涉及「兩公約」的社會運動,發生在各種緩慢的、集體分工的報告撰寫當中。雙邊一來一往,看似寧靜有禮,其實字裡行間處處充滿衝突與攻防。 在新聞媒體與社會大眾眼中,「兩公約」的能見度,很難比得上前陣子引爆爭議的「一例一休」或「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兩公約」作為公民社會運用的倡議工具,其核心行動場域,並不是發生在街頭或警民衝突現場。 涉及「兩公約」的社會運動,發生在各種緩慢的、集體分工的「報告撰寫」當中。政府各機關分工撰寫國家報告,以接受國際專家的外部審查;非政府組織(NGOs)則撰寫「回應與批評國家報告」的影子報告。雙邊一來一往,看似寧靜有禮,其實字裡行間處處充滿衝突與攻防。 ※小字典:「兩公約」全稱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際上定位為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兩大重要支柱。2009年3月31日,台灣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起在台灣正式施行。 (本文刊登於2017年1月20日 端傳媒) https://www.tahr.org.tw/news/2032 - 很不錯的文章!看過之後,對於兩公約審查和影子報告會有更進一步的瞭解,也有提到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實際經驗: “比如經社文公約審查會議主席Eibe Riedel就在討論勞檢的議題時不耐地表示:「我對你們的『規定』沒甚麼興趣,我想知道你們是怎麼『落實』的,在實際的執行面如何確保現有法規被能夠被落實的?」”

【觀點引用】專訪宗教學者邢福增:由「強拆」到國安法,他見證中港風暴中的十字架

以下為文章簡短節錄:「宗教自由是不能獨善其身的,它和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是聯繫在一起的。」—邢福增(宗教歷史學者,現任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教授) 「面對國安法,有些人覺得,只要不犯那四宗罪,就可以繼續維持和政府的良好關係,在香港也可以做事,在中國也可以做事,他們可能覺得這樣是好事啊,香港可以回復平靜,他們可以做些有意思的服務了,」邢福增說。 「但宗教自由是不能獨善其身的,它和社會上的各種自由是聯繫在一起的。國安法最大的問題,是將恐懼加在所有人身上。」 原文:《專訪宗教學者邢福增:由「強拆」到國安法,他見證中港風暴中的十字架》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200825-hongkong-profile-dr-ying-fuk-tsang/?utm_medium=copy   © 端傳媒 Initium Media 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

【觀點引用】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寫在《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

按:是的,我國已經有各式各樣的基本法了,而佔台灣80%以上比例的宗教信仰人口,為何就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可以依循? 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具有長期威權文化背景的社會, 長期以來政府當中充滿了汗牛充棟的,未經過立法程序的 我又很可能傷害宗教權益的 所謂宗教相關之行政命令 ,以 因為保護、尊重 意識不足,及對宗教不理解所造成的不當行政處置 (太極門事件就是一個案例)。 另一方面,近60多年來各屆的政府,從來沒有放棄要制定各類管理宗教的法律。今後更有可能透過立法的方式 ,而忽略甚至侵害宗教應有的基本人權、自由。民國106年內政部再次推出的,最近一期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仍然看得到這樣的事實,而且有更變本加厲的傾向。 在此情況下,我國更需要、也更有理由,去制定一個保障全體宗教的《宗教基本法》,以給人民一個長治久安的,心靈信仰之安定環境。 - 摘:立法院通過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文化基本法》,並疾呼「文化力就是國力」、「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云云,良善立意值得鼓勵。然而要問的是,我國文化的母體、本體,究竟是什麼?除了實際可見的物質層面外,心靈層次的素養底蘊才是我國真正能夠引以為傲的「軟實力」。 因此,要再問的是,心靈底蘊的源頭從何而來?無非是來自歷史、傳統、習俗、信仰、藝術⋯⋯等的積累。在儒家文化的強勢影響、以及國民教育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普遍所談、所知只及於生前,而不談死後。儒家文化作為華人社會的主流思想,雖也具備協助維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等功能,但是須知:文化本來就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的存在都需要被尊重與重視。因此,其他以超越人本經驗的聖性為信仰主體的宗教文化,也需要社會大眾同樣給予尊重與重視,這才真正符合文基法訂定的價值與目的。 惟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都懂得欣賞、尊重、認識我國的宗教文化,而不會因為集體的民粹思惟、或媒體的誇大煽動,任意批評、貶低信仰的價值意義,這個國家,才有資格被稱為一個具有文化素養的國家。因此,在此由衷地向各位政府官員、立院同仁、關心我國文化發展的社會大眾呼籲——國家若要保存、彰顯、宣揚我國文化價值,就務必先釐清我國文化的本質與主體為何,進而認知到「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如此,在確認《文化基本法》的立意之後,又確保其涵蓋範圍的完整性,方堪稱是具體實踐我國文化的保存與發揚的開始。 全文請見: https://...

【觀點引用】宗教團體法立法應揚棄管制思維

節錄:蔡政府對於宗教團體法仍偏向管制性立法,此不僅有侵害宗教自由之虞,同時也極易招致宗赴界的反彈。蔡政府若不能揚棄管制思維,宗教團體法完成立法恐將遙遙無期。 作者/何展旭 原文連結: https://www.npf.org.tw/1/17277 (出處: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全文如下: 宗教團體法立法應揚棄管制思維 國政評論 內政 作者: 何展旭 ( 2017年8月14日 11:42) 關鍵字:滅香 宗教團體法 宗教法人法 蔡政府「滅香事件」引發軒然大波,同時也觸動「宗教團體法」的立法爭議。台灣佛教總會等多個宗教團體發起反對「行政院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陳情連署,指陳草案以管制、防弊為目的,已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之精神,甚至有認為政府立法的目的在介入宗教團體管理、干預傳統民俗。雖然內政部否認此一指控,強調宗教團體法草案現在仍研議中,尚未送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政府是基於協助立場促進宗教團體發展,而非欲嚴格控管。草案也將落實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並以協助宗教團體自主發展為目標,於廣徵各方意見後再行推動立法事宜。然而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為何?是否有無宗教團體指陳的不當規範?實值進一步探究。 以目前宗教團體之類型及法規相當紛雜,有依「監督寺廟條例」登記之寺廟,另有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財團法人(包括寺院、宮廟、教會、基金會等),以及依「人民團體法」許可設立之宗教性質社會團體等。不僅機關事權不一,且若干規範早己不合時宜,與當前社會現況脫節。因此,制定規範宗教團體之專法,自有其必要。 「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規定及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明文揭櫫「宗教自由」保障。參酌各國憲法及憲法的學理,宗教自由之基本內涵,主要為「信仰宗教自由」與「政教分離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指出「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另釋字第573號解釋則指出:「……規範之對象,僅適用於部分宗教,亦與憲法上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相悖」,即寓有政教分離之意。同時該號解釋又認為:「宗教團體管理、處分其財產,國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規範,惟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政府管制措施必須「顧及宗教組織之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以及為宗教傳布目的所為財...

【觀點引用】「宗教基本法」—《宗教團體法》的推手

摘:《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 原文連結: https://www.merit-times.com/NewsPage.aspx?unid=544980 全文如下: 宗教基本法 宗教團體法的推手 2019.03.10【記者杜憲昌台北報導】 宗教自由不僅具普世的價值,更是一項基本人權!台灣定十一、十二日舉辦「印太地區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活動,攸關台灣宗教立法的重要性,以及法令所產生的社會爭議,確有必要再度提出說明與釐清。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十幾年來,內政部提出多種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每次都因被質疑違反《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遭到反對,而檢視草案條文內容,也確實顯現有行政管理密度過高的情況。 例如第十二條對於已設立登記之宗教法人撤銷或廢止登記的事由、第十三條宗教法人負責人的消極資格規定,如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就無法擔任負責人,過於不當連結與嚴苛;第十七條規定用臨時負責人來代行職權,恐變成是由公部門介入代行,也有過度干預之嫌。 諸如此類「有待斟酌」的條文還不少,尤其第二十四條規定捐獻宗教法人財物相關捐贈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應置放公開場所,供捐贈者申請閱覽,問題更大;美其名是財務透明化,但個人捐款何以須由社會大眾確認?畢竟修行之路,即便是夫妻、父母、子女,意見也會有所不同,把捐款公開就是揭露個別信仰,不僅違反揭露原則,更不尊重個人宗教信仰自由。 聯合國兩公約 立法精神 李永然認為,《宗教團體法》修訂結果屢不盡人意,最重要原因就是欠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惟,也因此宗教團體提出制定《宗教基本法》的構想,希望先有一個保障宗教自由的基本架構,再制定《宗教團體法》,更能符合《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宗教自由精神。而台灣在二○○九年已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所謂「聯合國兩公約」。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且不得以...

【觀點引用】媽祖遶境移風易俗 大官別來耍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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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遶境是台灣重要的民俗活動,其對民風的循循善誘,正向、恍若春風般的作用,政客們應深深去感受。 若在環境環保、衛生等方面需改進,大官們應該秉持著尊重,花腦筋誘導,而不是採取喝叱或強力管理的態度。 原文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0906/4686324 【重磅快評】媽祖遶境移風易俗 大官別來耍官威 2020-07-08 11:10 聯合報 / 主筆室 白沙屯媽祖五日下午3時23分進入大甲鎮瀾宮。記者舒懷緯/攝影 苗栗白沙屯媽場面壯大遶境已好幾天,沒有之前大甲媽疫情緩解後首發,內政部長徐國勇「搶轎、鬥毆者法辦」的喝叱,反而是徐部長扶轎的溫馨場面。遶境是台灣重要的民俗活動,其對民風的循循善誘,正向、恍若春風般的作用,政客們應深深去感受。 蠻糟糕的,政府設官分職,宗教事務由內政部主管,根本的理念是「管」,權力所及、由上而下的概念,不是輔導、發揮宗教的民間潤滑作用。常態上大家看到的多是選舉動員,募款等不太正面的活動,手中的鍘刀,則是大多數非法寺廟取締與否的生殺大權。 其實,西濱鄉鎮多數宮廟都有悠久的遶境民俗,不僅是緬懷海峽對岸母廟源頭的尊崇,更多的是各地善男信女經由遶境傳遞的祈福、互道平安的訊息;為什麼冒著酷暑、九天八夜徒步四百公里?躦轎底其深厚的祈福意味,甚至民意代表抱著癱瘓的老母親躦,希望媽祖賜福,非信徒恐難能理解。 尤有甚者,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媽祖遶境活動竟然在十餘年前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極大的光榮與肯定,但也很難想像今年竟然遭官員喝叱「鬥毆、搶轎者法辦」,講給誰聽?信眾、還是媽祖?官員竟然給遶境臉色? 遶境活動的移風易俗其實有其潛移默化的龐大且溫潤作用,尤其在一些公益領域。信手拈來的例子多得不勝枚舉。以信眾遶境為例,不算沿線擺香案膜拜者, 五萬是個基數,每天三餐,餐具、廚餘怎麼處理?廟方先是找師傅來料理大鍋菜,到處湯湯水水髒亂不堪。 為了衛生考慮的一次性免洗保麗龍餐具更是災難,垃圾量驚人,廚餘一點也不減;之後,跟著遶境的環境志工發起成立洗碗大隊,遊說廟方不要用保麗龍餐具,志工提供不銹鋼、美耐皿等可洗餐具;志工勸信眾吃乾淨,吃完先開水燙碗,之後再洗,讓廚餘、污水降到最低,當然也沒有一次性使用的垃圾。 宗教活動對民風改變作用重大,大官們應花腦筋誘導,不是喝叱、強力管理。

【觀點引用】香火很重要!陣頭全員出動護香擔

在台灣民間信仰中,香火對神明來說是個極為強大的能量,為了避免有無形眾生搶香火,進香的廟宇才會如此慎重其事。 原文網址: https://bobee.nownews.com/20191031-32952 全文: 台灣的民間信仰中,分靈廟要定期回祖廟進香謁祖,除了維持雙方的交流,分靈廟也會帶來自家的香爐分取祖廟的部分香火,以保持神明靈性。在祖廟刈香的程序非常嚴謹,香火也非常重要,被視為靈性來源,也因此「護香擔」是個重責大任。 通常分靈廟的香爐都放在外觀像小型廟宇的香擔中,出發時在香爐內裝入自家香火,貼上封條並以黑傘遮天,並確保到達祖廟前香火不滅。抵達祖廟後展開謁祖,祖廟的執事人員從廟中香爐取出香火,交由分靈廟的人員放進分靈廟的香爐,分靈廟也會取出自家香火放入祖廟香爐,表示同本同源。在求得祖廟香火之後,要隨即啟程返回自家廟宇,中途不得停留,且要保持從祖廟求得的香火不滅。以上的過程依據區域性不一樣而大同小異,但背後的代表意義是香火傳承。 分靈廟在求得祖廟香火後,會將香爐裝進香擔之中,加上封條,並以龍虎旗、黑傘遮蔽香擔,同時也會派出家將或是官將等比較凶猛的陣頭守護,有些廟宇甚至是神明直接降駕在乩身之上,親自守護香火,也就是「護香擔」。有時分靈廟的人手充足,「護香擔」的人馬也會將香擔層層包圍,就怕有個閃失。 在台灣民間信仰中,香火對神明來說是個極為強大的能量,為了避免有無形眾生搶香火,進香的廟宇才會如此慎重其事。若以比較現代的方式來解釋,香火是祖廟分配給分靈廟的年度預算,用以維持廟宇中神明與兵將的運作。而帶著一筆巨大款項在路上走難免會被覬覦,現代人會請保全公司以堅固的運鈔車以及全副武裝的保全人員守護,以確保款項抵達目的地。在「護香擔」的過程中,香擔就是運鈔車,龍虎旗、黑傘、陣頭、神明乩身就扮演著全副武裝的保全人員。 人類習慣以自己的生活模式建構對另一個世界的想像,從「護香擔」的過程中也很容易看得出來,從古至今,只要是人類都會害怕自己的寶貴之物在路途中被劫,自然而然衍生出保鑣、保全這類職業,在神明界自然也不例外。(編輯:黃彥昇)

【觀點引用】《上帝一直在搬家》導讀:「全球南方」將會是下一個基督王國?

摘:今天的基督宗教已非昔日我們所熟悉以歐、美白人為主體的宗教,最大的差異是,就在最近幾年以來,她席捲了各個種族、地域、文化,成為一種全球化現象。雖然在英、德、法、西、義等老牌基督化國家中,已經很少人上教堂,年輕一輩更是以無神論自居者為多,但是這不能表示基督宗教已漸趨死亡,或者如不少學者所主張的,未來的宗教世界,將由伊斯蘭或「新時代」(New Age)宗教掛帥。 【推薦閱讀】《上帝一直在搬家》導讀:「全球南方」將會是下一個基督王國?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