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引用】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寫在《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

按:是的,我國已經有各式各樣的基本法了,而佔台灣80%以上比例的宗教信仰人口,為何就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可以依循?

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具有長期威權文化背景的社會, 長期以來政府當中充滿了汗牛充棟的,未經過立法程序的 我又很可能傷害宗教權益的 所謂宗教相關之行政命令 ,以 因為保護、尊重 意識不足,及對宗教不理解所造成的不當行政處置 (太極門事件就是一個案例)。

另一方面,近60多年來各屆的政府,從來沒有放棄要制定各類管理宗教的法律。今後更有可能透過立法的方式 ,而忽略甚至侵害宗教應有的基本人權、自由。民國106年內政部再次推出的,最近一期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仍然看得到這樣的事實,而且有更變本加厲的傾向。

在此情況下,我國更需要、也更有理由,去制定一個保障全體宗教的《宗教基本法》,以給人民一個長治久安的,心靈信仰之安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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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立法院通過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文化基本法》,並疾呼「文化力就是國力」、「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云云,良善立意值得鼓勵。然而要問的是,我國文化的母體、本體,究竟是什麼?除了實際可見的物質層面外,心靈層次的素養底蘊才是我國真正能夠引以為傲的「軟實力」。

因此,要再問的是,心靈底蘊的源頭從何而來?無非是來自歷史、傳統、習俗、信仰、藝術⋯⋯等的積累。在儒家文化的強勢影響、以及國民教育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普遍所談、所知只及於生前,而不談死後。儒家文化作為華人社會的主流思想,雖也具備協助維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等功能,但是須知:文化本來就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的存在都需要被尊重與重視。因此,其他以超越人本經驗的聖性為信仰主體的宗教文化,也需要社會大眾同樣給予尊重與重視,這才真正符合文基法訂定的價值與目的。

惟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都懂得欣賞、尊重、認識我國的宗教文化,而不會因為集體的民粹思惟、或媒體的誇大煽動,任意批評、貶低信仰的價值意義,這個國家,才有資格被稱為一個具有文化素養的國家。因此,在此由衷地向各位政府官員、立院同仁、關心我國文化發展的社會大眾呼籲——國家若要保存、彰顯、宣揚我國文化價值,就務必先釐清我國文化的本質與主體為何,進而認知到「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如此,在確認《文化基本法》的立意之後,又確保其涵蓋範圍的完整性,方堪稱是具體實踐我國文化的保存與發揚的開始。

全文請見:https://bit.ly/2YBEY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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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立法院日前初審通過《文化基本法》(文基法)草案,條文中除了明定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文化公民權在近用權、語言權等面向之實踐。同時,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草案也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文化保存、文化教育、文化空間、文化觀光等共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

如文基法草案第一條的條文說明所述:「『文化』應『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全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因此本法中,『文化』一般指包含文學、藝術等精緻文化及常民文化。[1]」明指宗教信仰屬於精緻及常民文化之一部分。

第三條條文中更直接提及「宗教」二字:「文化資源匱乏之偏遠地區,國家應採取積極性措施,予以協助並促進其文化發展;對於語言、文化與宗教上之少數族群,國家應承認、尊重、保護與發展其文化,並協助其維持文化差異、文化特性與成員身分。」在條文說明中,更進一步補充對於宗教之少數群族應採取的「積極性優惠」態度:「第三項規定國家對文化資源匱乏之偏遠地區及語言文化與宗教上少數族群之文化發展應採取積極性優惠待遇措施之原則。」

因此,我們可以確知,信仰與宗教屬於文化之一部分,不只是一般大眾的共識,更已在《文化基本法》中被直接明白指出。

撇開法條不談,光從實際生活面向來看,同樣可以看到宗教在我國文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當生活面臨生離死別、重大抉擇、疾病或急難,「信仰」往往是人們尋求力量與慰藉的重要來源。許多政治人物就任期間、或候選人在參選前,也經常將「到宮廟進香參拜」列入必備行程。甚至有候選人以「媽祖託夢要我出來」作為參選理由,可見宗教信仰在社會大眾的心目當中,是具有參考價值及指標性意義。不論人們有無信仰,宗教儀式及場域仍然淺移默化地影響著人們的內心。

就生活空間而論,聯合報今年四月的一則報導[2]〈宗教22類 宮廟比超商多〉中提到:「台灣宗教信仰多元,根據內政部統計,到前年為止,台灣主要宗教類別超過20個,過去統計也顯示,全台宮廟數破萬間,甚至比超商數量還多。」以這樣的普遍性與密集度而言,宗教信仰存在於常民文化中的本然性與重要性,與宗教法律在我國現存法律中被詳加考量的比例相比,實在還有非常大的差距。

再從語言文字的面向來看[3],漢語發展史上,漢語大規模吸收外來語共有三次。其中魏晉至隋唐時期,來自佛教的詞語是對漢語影響最大的一次。據梁啟超先生統計,日本人所編的《佛教大辭典》共收佛教用語「三萬五千餘語」。人們經常聽聞或使用的詞彙如:生老病死、醍醐灌頂、曇花一現、回頭是岸、執著、剎那、解脫、覺悟、菩薩、業障⋯⋯等,都是佛教經典被翻譯成漢語後,再和日常語言相互融攝的結果。其實若要加以深究,一些看似通俗、普遍的詞彙,如「一絲不掛」,原來也出自佛家用語(用以比喻「沒有塵世俗念的絲毫牽掛」)。因此幾乎可以說,若除去來自佛教及其他宗教的詞語,要精準地傳達意義,將會變得非常困難!

以上僅略舉幾項實例,便可以知道,宗教信仰作為一種「文化母體」,從生活環境、常民語言,到其影響所及的各個社會層面,實為我國文化之根基、歷史發展之脈絡、文化積累之底蘊,是我國人民、及未來下一代認清國家價值、建立自我認同、開展未來方向的堅實基礎。在我國剛通過《文化基本法》、欲彰顯我國文化價值的此刻,更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價值。

然而,如空氣般存在於日常生活的宗教信仰,為什麼長期以來一直被社會所污名化?甚至,在去年甫傳出《宗教基本法》草案消息的當下,在未有理性檢視或溝通討論的機會之前,就遭受到鋪天蓋地的輿論攻擊與打壓?除了人本經驗思想當道之外,更根本的原因,其實是受到自古以來華人政權文化沿襲影響所致。我國受限於數千年國家至上的華人威權文化影響,在看似一片宗教興榮的背後,其實仍隱含公部門對宗教諸多不當的威權管理思維。這也可以從歷屆政府的宗教相關法案,總是充滿高強度管理、侵犯宗教內部事務,乃至介入信仰行為(滅香封爐)的內容看出來。

事實上,也並非台灣的部分官員故意如此,這乃是因為數千年來,文官體制下的教育,全然以人本經驗的倫理思想為主流,使得社會的多數知識菁英,過度地倚賴人本經驗,而缺乏對超人類經驗的宗教,有較為客觀的認識,更遑論深刻的體驗。因此表現在國家許多涉宗教的事務上,就會自然地以世俗法規套用在宗教管理上,難以體會其宗教上的特殊性,從而漠視其固有性及難以取代性。

如今,立法院通過社會大眾所樂見的《文化基本法》,並疾呼「文化力就是國力」、「由政府主導的『治理文化』翻轉為公民主體的『文化治理』」云云,良善立意值得鼓勵。然而要問的是,我國文化的母體、本體,究竟是什麼?除了實際可見的物質層面外,心靈層次的素養底蘊才是我國真正能夠引以為傲的「軟實力」。

因此,要再問的是,心靈底蘊的源頭從何而來?無非是來自歷史、傳統、習俗、信仰、藝術⋯⋯等的積累。在儒家文化的強勢影響、以及國民教育的推波助瀾之下,國人普遍所談、所知只及於生前,而不談死後。儒家文化作為華人社會的主流思想,雖也具備協助維持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等功能,但是須知:文化本來就是多元的,不同文化的存在都需要被尊重與重視。因此,其他以超越人本經驗的聖性為信仰主體的宗教文化,也需要社會大眾同樣給予尊重與重視,這才真正符合文基法訂定的價值與目的。

惟有當一個國家的國民,都懂得欣賞、尊重、認識我國的宗教文化,而不會因為集體的民粹思惟、或媒體的誇大煽動,任意批評、貶低信仰的價值意義,這個國家,才有資格被稱為一個具有文化素養的國家。因此,在此由衷地向各位政府官員、立院同仁、關心我國文化發展的社會大眾呼籲——國家若要保存、彰顯、宣揚我國文化價值,就務必先釐清我國文化的本質與主體為何,進而認知到「要保護文化,就要保護宗教」這個極為重要的事實。如此,在確認《文化基本法》的立意之後,又確保其涵蓋範圍的完整性,方堪稱是具體實踐我國文化的保存與發揚的開始。


文/李宗宜


[1] 文化基本法草案,取自:https://nccwp.moc.gov.tw/basic_law#

[2] 〈宗教22類 宮廟比超商多〉,《聯合晚報》,2019年4月26日。

[3] 資料參考自:https://www.secretchina.com/news/b5/2016/05/03/606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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