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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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合兒童不同階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導兒童行使其權利。”

根據以上的規定,兒童信仰自由權利的行使有兩方面。首先,兒童本人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權利。其次,兒童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有權利按自己的意願使兒童接受何種信仰和宗教的教育並且有權利指導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權利。我國於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並且,在一九九二年國務院下達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兒童權益保護一項中明確表明要“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因此,我國兒童信仰宗教自由的權利完全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強制干涉。中國政府是簽約國家之一,既然簽約了,中國政府就得講誠。

三、政策方面的依據

1、《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第60頁也明確了青少年對宗教信仰的基本政策:“因此在執行對青少年信教問題不能一律禁止。所以文件對青少年信教問題也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所以,不能採用所謂'嚴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來處理青少年信教問題”(《研究動態》1995 年第5期)。

2、我國國家有關發言人劉建超、秦剛等在眾多場合多次向中外記者和人權機構發言: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我國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強迫兒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廟學經。”此項規定僅是對兒童信仰自由的一方面的規定,即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該規定只強調了少年兒童有不信仰的自由,但並不排除少年兒童有信仰的自由。不得強迫少年兒童入教,同樣地也不得強迫少年兒童不入教。該教堂並沒有強迫少年兒童入教,他們都是信徒的孩子,從小信教,到教堂學聖經是順理成章的合法行為。

3、中國國家宗教事務管理局副局長王作安表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每個公民從他出生到去世都是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存在年齡限制。”

4、在行政保障方面,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第3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由該場所的管理組織自主管理,其合法權益和該場所內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乾預。侵犯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將承擔法律責任。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

附錄一: 《國務院宗教局局長葉小文對未成年人信仰問題答問》

英國ABC:您能不能向我解釋一下,中國是不是對18歲以下的青年進行禮拜或從事信仰的活動進行限制?據西方一些基督教組織報導,在中國18歲以下的青年是不允許信教的。

葉:中國政府一貫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按照這些規定,中國政府採取各種措施在各個方面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因此不存在什麼對l8歲以下的青年進行禮拜或從事信仰的活動進行限制的問題。眾所周知,第十一世班禪現在也才只有9歲,這就很說明問題。……同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中國註意對少年兒童權利包括信仰自由權利的保護。這與有關國際文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

留言

  1. 無法贊同。宗教本應接受國家憲法法律之指導。宗教之信仰無完全的自由,傳教一不可完全自由。全部都應服膺國家憲法與法律之約束。而且應該是抵觸憲法與法律者,宗教教義就必須失效,宗教要退位,宗教遵守法律。宗教無權實施其教法或律法。
    宗教不能佔據高於國家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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