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立法之重要性的參考之9-2】我國對俄羅斯修憲成功應有的省思

更為難得的是,與此同時修憲內容又保持著政教分離的傳統近代國家的普遍共識,並未訂定國教。所以獲得了俄羅斯聯邦境內各個宗教,甚至包括佛教代表在內的共同聯署。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這個國家,是承認國內各個宗教,包括佛教在內的國家級代表身份的。而修憲條文的這部分內容看,顯然也是在事先及與各宗教團體,特別是俄羅斯的主要宗教東正教,有所溝通的結果,這都是非常難得的國家政策態度與高度! 

台灣號稱宗教自由,但到目前為止,政府從來沒有在官方文件上,正式承認過各個宗教對於國政的代表性發言身份, 即便是像同婚、墮胎這樣,改變傳統婚姻認知及生命基本權維護的,攸關宗教教義甚大的公共政策,也同樣未慎重的聆聽過宗教界的聲音。兩國對於宗教的認識與尊重程度差異,以不言而喻。

宗教或人類對大自然的信仰,乃是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宗教本於上帝、覺性或聖靈的聖善啟發,而具有世俗國家政府所缺乏或不足的:生命省察力、人性超越力、苦難療佑力及善性凝聚力等四種,宗教特別能提共的四種力量。

作為為服務人民而存在的世俗政府,其主要功能乃在滿足人民物質之需求,而對於物質以外的心靈需求之滿足,則必須藉由宗教或信仰之健全弘化,方能圓滿政府對人民身心雙方面的服務。可以說,宗教信仰的健全發展、國家與宗教的互補相成,才能完備現代民主國家民有、民享、民治與為民服務的四民目的。

這也就是為什麼,司法院憲法第573號解釋文中,會有「國家對於宗教應保持尊重、謙抑之態度」的補充說明。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一般性意見之說明中,亦明示國家對於宗教信仰,應積極擔負起「尊重」、「保障」與「履行」等三項保護責任的原因。

以人權立國自許的中華民國,對這俄羅斯修憲的成功,也應該有所省思,並認識到:制定《宗教基本法》, 以確保我國各宗教多元健全發展之法制基礎,應該是我國目前提振國人心靈修養,以迎向未來後新冠肺炎時代,全新挑戰的新世紀之來臨,所急須做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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