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宗教基本法》立法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參考之5】美國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看看有哪些州在「禁足令」之餘仍允許宗教聚會 (Here's a look at what states are exempting religious gatherings from stay at home orders)

CNN新聞(4月2日)提到:「目前因新冠肺炎,實施禁足令(stay-at-home order)所有居民都須待在家中,在保護自己及他人的狀況下,美國有14州允許宗教集會。」

新聞連結:https://cnn.it/34bHrQ2

按:是的!美國的這12個州 ,是在注重公共安全的前提之下,仍然容許宗教集會的「禁止公眾集會規定」之豁免!換言之,這12州仍然同意宗教的集會,只是集會過程中,仍必須保持公共安全的物理距離, 以避免群聚感染之發生, 這是社會安全責任的履行仍然沒有缺少。 但在宗教自由人權之前 ,社會公眾安全的國家要求 ,仍然要有所限縮或調整,這正是表彰宗教之特殊性以及政府需對宗教的人權自由,表現出謙抑謹慎之態度的最佳證明 。我國573號憲法解釋中 ,也正是彰顯這樣的精神。

或許在這個瘟疫流行的階段中,仍然允許宗教集會(不同於我們超大型的媽祖遶境活動),不必然為美國的其他各州所傚行,但美國政府具有對宗教的高度尊重意識,是很明顯的可以從這件事情上看出來的。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來 ,東西方政治文化的不同。

我們之所以要制定《宗教基本法》,正是要提倡這種尊重宗教基本人權的意識,在華人文化上的重視與導入,以使我國的政治人物,乃至社會媒體輿論及精英階層,都能夠具有對宗教保持尊重與謙抑的意識。 大家不妨回憶上一屆(第九屆)立院中部分立法委員,對宗教的公開或私下之發言內容。以及如何為了選舉,動員媒體無理群起抹黑《宗教基本法草案》,我們就可以知道社會媒體及部分台灣政治菁英,在宗教人權上的尊重意識,是如何的薄弱了。

與其說宗教要透過《宗教基本法》得到什麼實質的利益,不如說是要透過《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來修正長期帝制文化下, 過度傾向人本思維, 而忽略宗教自由人權的文化傳統(皇帝、政府管一切)。 這也是台灣推動人權發展,非常最重要的一哩路!

台灣已經有以人權保障為目的而制定的《原住民基本法》、《 客家基本法 》,現在尚且有立法委員正在研擬推動保障外籍配偶人權的《新住民基本法》。然而佔有台灣83%以上的宗教信仰族群,卻不值得擁有一個針對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宗教基本法》?實在說不過去。希望一切愛護與關心台灣未來宗教心靈發展願景的有識之士,一起來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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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摘錄:”在已實施居家隔離的39個州中,有12個州的宗教聚會可例外。
行使豁免權的人仍然有責任對這種病毒採取預防措施。”

“肯塔基州州長Andy Beshear表示:「如果不遵循這一點,後果將變得嚴重,並傷害那些沒有做出選擇的人們。讓我們確保為保護我們周圍的人所做的選擇負有責任。」”

“宗教服務是一項必不可少的活動,因為崇拜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是,豁免規定只要服務「在可行的範圍內提供適當的物理距離」,就可以豁免。”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英語: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簡稱: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該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獲得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首個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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