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權之意義,尚未深植人心】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3月 07, 2018 我國雖於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受限於數千年強調現世人本經驗思想及君主封建之傳統文化影響,再加上長期戒嚴的政治氛圍,使得我國宗教界、法學界與政府,都甚少對保障宗教人權之深廣意義,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對話,或僅淪為模糊空洞的名詞,難以內化成為我國文化的內涵。 宗教自由的觀念要深植人心,需要時間也需要教育,這是國民對於基本人權的法律意識問題,也是長久以來的文化再提升的問題。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 9月 29, 2018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閱讀完整內容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 9月 20, 2017 今天 (9/20) 上午九時,藏和尚帶領秘書處師父,前往汐止白雲寺,拜見住持 宗興大律師 ,也是現任台中南普陀寺住持兼管理人。 聆聽 長老對我佛教弘佈發展的關心, 長老並給了立法指導,即應有保障傳統教戒教制的內容。 藏和尚也向 長老報告,聯合會現在推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進度與會務展望, 長老也欣然簽署支持立基本法。 又景仰長老長年培育僧才、年高德劭戒行均令教界尊崇敬仰,藏和尚率秘書處法師,誠摯恭請 長老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業獲長老應允,共同荷擔開創佛教承繼的新世代。 感恩三寶加被,使聯合會能禮請到年高德劭、戒行清淨、廣傳戒法、弘教功深之 長老大德,擔任創會會長! 和尚等與會大眾皆感因緣殊勝,龍天護持不可思議,眾等感動深生歡喜! 閱讀完整內容
關於【內政部對宗教團體法草案質疑問題的澄清】提問與回應 - 8月 06, 2017 本會依據「內政部20170720宗團法草案緊急澄清QA陳核版(部長核定稿)」內容,所作回應與再提問如下: (內政部原文: https://goo.gl/Z2g8Ng) 台灣宗教聯合會(籌備處) 提問 2017.08.06 1.問:傳言宗教團體法草案已經立法院二讀通過? 答: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仍在內政部研議中,並未送請立法院審議,網路傳播草案已經立法院二讀通過,純屬謠言。 正解: 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仍在內政部研議中,尚未送出內政部,無所謂一讀、二讀、三讀等情事。 2.問:宗教團體法草案只規範佛、道教,是宗教不平等? 答:內政部考量目前的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二教,違反宗教平等,所以擬定這部適用各宗教的專法,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資格,所以宗教團體法草案是立基於宗教平等的精神。 再提問: 實際上仍然只有佛、道二教已經登記的寺廟,如果不是要轉為宗教法人,就要改拿寺院、宮廟證,強制受到宗教團體法的管理,除非願意被註銷寺廟登記證,什麼都不做,但原來所有的登記權利都沒了。 然而現在登記為財團法人的其他宗教,如天主教、基督教等等,可以自由決定要繼續當財團法人還是改換為宗教法人,如果還是財團法人就不歸宗教團體法管理。 一個強制適用宗教團體法,一個自由選擇適用宗教團體法,這樣平等嗎? 3.將宗教團體比照財團法人基金會等世俗法人機構,以世俗有形之資產作為成立之基礎,違背宗教團體成立之原因? 答:宗教團體成立的目的,在於宣揚宗教教義、舉行宗教儀式及教化育成信眾等,所以,宗教團體須擁有宗教場所或其他財產來辦理這些宗教活動。宗教團體法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是人的組織和財產的組合,正是為宗教團體運作的特殊屬性,量身打造的專法,並非從「財團法人」的角度制定。 再提問: 若非從「財團法人」的角度制定,何以設立登記的財產像財團法人的基金一樣不能動用處分?為何有多達10條跟財團法人法一樣的條文? 4.問:宗教團體法的制定,是否是黑箱作業? 答:內政部自102年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於103年經6次與宗教諮詢委員、專家學者、宗教團體代表及相關部會開會研議草案內容。104年及105年曾依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因故未能完成立法。嗣後宗教團體法草案於105年6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退回內政部後,內政部更持續與宗教團體進行溝通討論,以期周延,所...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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