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迄今尚無一部合憲且能保障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



制定於民國18年的監督寺廟條例中最重要的條文,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73號宣告違憲,而民法有關財團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諸多規定,本於聖俗分離之原則,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
我國迄今尚無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軌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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