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與宗教情操】



「宗教情操」是一種生命品質的重要指標,它同時也形塑了國家、民族的性格與文化,我們應該在國家的義務教育當中,重新將它找回來!

我們常常說:日本、德國這兩國人,做事情都非常的嚴謹、講信用等等,其實這就是他們宗教情操的一種表現!忠於他們的價值觀,願意為它付出一生,這正是一種宗教情操的性格特質。

另外,我們也都知道歐洲的文化底蘊深厚,人文思想薈萃、人道主義非常的有發言權與行動力。這些其實都得力於宗教情操的底蘊與省查,堅持與發揮。

宗教情操與道德情操是不一樣的,前者具有神聖性、先驗性、救贖性與超越人性的功能。後者雖有少分的先驗性,但基本植基在人類有限的經驗與風俗、習慣,甚至是哲學思想或政治意識(如共產黨無神論的政體)形態上,它既不堅固,而且也缺乏超越人性無明與我執軟弱的堅強能力。

所以強國必先強種,強種必先強心,強心必先培養、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訂定《宗教基本法》之目的,正是要整體地,增上我國國民的宗教情操!

以上還請諸位有心的法學相關學者、政治領袖、社會大眾、廣大的宗教信徒,與各宗教的宗教師、領導人及師父們一同努力。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

【個案分享】宮廟借名買地,一場意外被主委子女繼承...血淚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