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凡國際上的文化大國,皆給予宗教充分發展空間與尊重】


德國雖無國教,但承認具有優久歷史的宗教團體為公法人,享有課稅權及將宗教教育列為公立學校必修科。

歐美及日本各國,不論是以憲法或特別法之方式,均明文闡釋了政教關係、軌範政府對宗教該有的保障作為,強調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性、自律性,而給予自治權,排除政府諸多監督管理措施,保障宗教的三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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