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角度談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兩大目的
法藏法師 講於行政院 20180828
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原始想法,其實是從高位思考的,絕對不是衝著內政部當時的一些草案來思考。這些草案只是給我們一個印象,說:那些草案之所以會有爭論,是因為大家對於宗教人權保障概念上的一個落差。這個落差絕對不會只是說「內政部有什麼故意」,我們已經完全沒有那種想法。
我們知道說,這是一個文化問題。也是整個國家文官體制的問題,譬如說提到減香封爐,這根本跟內政部無關,這是另外一個團體的關係。那請問,這個在宗教團體法能幫忙嗎?不能幫忙。
因此,宗教家思考到的不是這麼小的問題,而是要思考更大的,整個國家的文官體制,能不能在「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這樣的觀念底下,在任何的施政,不只是法律,還包含行政命令、操作,乃至於用環保署的行政資源跟權責,會不會去影響到宗教的人權?是在思考這種問題。
因此,從國家角度談制定宗教基本法,有兩大目的。
第一,能夠幫助未來宗教的實行法(也就是一般意義下的法人法或團體法),給予它一個框架,讓大家有一個明文的共識。大家在這共識之內,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討論,而且擁有足夠的相互信任。
第二個目的更重要。就是宗教基本法整體地在改變、教育國人,「國家與宗教之間的關係」以及「宗教的價值是什麼」,那國家整體要用「什麼態度」,來全面性地對待宗教?這樣展現在外的,就是一種國家的心靈高度、以及整體國民的心靈高度。
它實質的效益是什麼呢?也就是,以國家的力量來展現對宗教的尊重,讓宗教有一個最合理的、普世價值的、法律保障之下的發展空間。接著再談,它展現出什麼效果?第一,表現在人民的道德增上。各級、各部門文官,在他任何涉及宗教相關的行政事務、乃至於法律事務、立法事務中,都不至於讓宗教產生恐懼、懷疑、不信任、乃至於違憲的行為。再來,就是人民產生一個極為慎重的、對宗教的認知與尊重。哪怕他不信仰任何傳統宗教,他也能尊重別人的信仰。這樣展現出來的國家,將會是一個有靈魂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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