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宗教要訂基本法?基本法會不會超越憲法?



什麼叫「憲」?憲就是綱領的意思。那憲法的概念就是,國家是一群人被人民授權來替人民管理眾人之事,因此以一個最高綱領來規範國家如何治理。因爲人民才是主人,國家被賦予權力的同時,它不能亂做,所以要有一個綱領。

那麼《宗教基本法》並不叫憲法,它就應該叫法律囉?那問題來了,法律很廣,法律當中有一般施行性的法律,但有些行為很複雜,因此也得對這類的行為,制定一個綱領的法。

所以談基本法則的基本法,具有憲法的綱領意義,同時要有謹慎度。但是就廣度來說,特定名稱的基本法,往往是對特定事物做綱領性的主張。這樣做,有兩個理由。第一,這類事物太複雜,牽涉的法律太多,難以制定單一的施行法,在這時候,我需要一個綱領性的原則來框住它。而這個綱領,要符合憲法最高的原則,再來制定對這類事物的綱領性。

第二,憲法裡頭雖然有,但是不足,所以大家不曉得那個綱領到底要怎麼實行,因此再來補足它。任何一個基本法的出現,基本都具有這兩種功能,既是補憲法的不足,也是對各個行政部門、以及未來相關的實行法律,具有綱領的意義。

目前有個《監督寺廟條例》,但那才不是宗教條例,只有寺廟,教堂不算在內。所以國家在宗教行為這件事情上,自古以來壓抑宗教、統治宗教,不把宗教當作是一個可尊重的主體。到了民主化的台灣,這個延續的思想還在,又沒有一個彰顯宗教主體的基本法,來作為保護跟表舉。只有憲法十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行政官僚想個什麼,就寫什麼,想著怎麼管理,就寫個什麼管理。土地要不要讓你變成宗教土地,他也有他的一套自己編訂的方法。為什麼要這樣編訂,沒有人可以討論,中央編了算,你就只能照聽。不是說這樣完全不可,但問題是,國家是人民的呀!

19年前我在研究宗教法的時候,我就看到這背後的荒謬是這樣,所以我就一直想著要推《宗教基本法》。只是在近三年來,才開始有人聽懂了。所以它其實是不符合民主憲法的概念,尤其是宗教團體這麼廣、這麼多元,結果國家只想訂一個所謂管理法,沒有一個《宗教基本法》在上面掛著,就要訂一個管理的施行法,來管理宗教的所有事情,一定管錯嘛!60年來,每一次推出,就被人家打,這是一定的啊!

這個地球上會壓迫人民的,永遠就是國家。特別是國家如果制定違憲的法律,就特別容易會壓迫人民。而國家常常在訂違憲的法律,為什麼?因為憲法從來很少人看它,因為它只是原則而已。原則要經過辯論才會清楚。你看看我們的立法委員,有很多是高水準的,但是也有一些低水準的。立委問政,要足夠認真、謹慎、嚴肅,並且專業才可以,但我們的立法委員不是都這樣。第二種,有偏見。第三種,意識形態太濃。缺乏專業判斷能力,跟太偏見,都很可能制定出一條危害宗教自由的東西,所以還是要用一個《宗教基本法》來保護。

那你說「國外不需要啊!台灣為什麼特別需要?」這當中,文化佔很大一部分因素,華人的文化當中,「未知生焉知死」的情況很重,他不太在意宗教的東西。所以,宗教在華人的文人菁英當中,一向是不太被在意。他也不會反對,但他不知道他的尊重,是該尊重在什麼情況之下。所以我們必須引入世界人權標準來談說,我們要的也不多,我們就是要求符合世界人權的標準就好。西方國家、歐美國家、日本或韓國,他們對於宗教的保護,也有一些明文規定的東西,散在國家法律各處,但是我國沒有。

—法藏法師 講於2020.03.31 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2

有CC字幕的影片:https://youtu.be/A6M16yrj-Xs (請按小齒輪打開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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