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國需要一部《宗教基本法》?
縱使頒布於民國18年的監督寺廟條例之最重要的條文,業經釋字第573號宣告違憲,且民法有關財團及公益社團法人的諸多規定,本於教俗分離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religion and secularism),亦不適用於宗教團體。
然而早年政府各部會率以世俗角度制定相關法令,未考慮宗教之特殊性,遇問題時即使跨部、會協商,亦因既有法令缺乏上位法律作為解套之依據而難畢其功。以致於讓政府與宗教之間,長期隱含立場相衝突及宗教發展所需的土地、建築、稅法等難以合法化的不穩定因素。
唯有早日制定一部具有保障宗教自由之普世價值、明文具體規範政教關係、適合所有宗教團體的專屬基本法,方能使得我國一直引以為傲之「宗教人權」名正言順地在受到保障之優良法治環境中健全發展。
(修潤自「宗教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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