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基本法》的制定,是宗教師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承擔的開始
許育典、周敬凡在〈論憲法上的宗教自由〉(成大宗教與文化學報 第二期2002 年 12 月)提到:
「宗教自由是長久以來人類為權利奮鬥的結果,它其實是最重要的、先於國家的一般人權之一;我們必須瞭解,憲法上宗教自由的規定,是一種內在精神自由的保障, 而透過自由民主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的實踐,去創設宗教自由的外在環境自由。
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這是我國承認宗教(信仰)自由為基本權之一的憲法依據。但宗教自由的內涵為何,並無法從這短短十個字就可以理解。」
因此,制定《宗教基本法》的目的,除了喚起國人對宗教的尊重與重視,更在於將宗教自由的內涵,更進一步地落為文字,使得我國未來上至政府機關、下至人民百姓,對於如何對待宗教,有一具體原則可以遵循。
《宗教基本法》草案的提出,並非宗教界為了「自我膨脹」或「自肥」,更精確地來說,宗教在確立了自己的價值之後,其實是更多的社會責任與使命要承擔的開始。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法律組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