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一):第十二條條文-維護育才自主權、第十三條條文-秉持財務自主原則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2條主要在說明宗教法人或團體有育才自主權,可因需培育宗教專業人才,而設立培育機構,其師資、修業內容及證書核准,均屬宗教自主事項。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申請設立宗教研修學院者,同以上規定。

宗教基本法草案第13條則在說明財務自主原則,宗教法人或團體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應按照章程規定,若無章程者,則依教制或傳統規定。宗教法人或團體的收益,應依照章程所定的目的支出,若超過章程則是不被容許,且不能做盈餘分配及作保。為避免影響宗教團體之存續,宗教法人或團體在處分全部固有不動產時,應事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在宗教師死亡時,應尊重其遺囑,決定遺產之歸屬,不受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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