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1】 略述宗教擁有國家難以取代的四種力量——兼論政教互助主義

政教互助的法制化思維

窺諸西方的政教分離思想與制度,自有其中世紀時期,天主教廷權力過於擴張所造成的腐敗現象為原因,方有其今日相對嚴謹的政教分離思想。但中國在帝制文化下,宗教並未有「干政」的傳統能力或地位,相反地宗教在各個朝代中,往往扮演輔裨國家、安頓社會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國憲法第十三條雖明文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並未明確述明我國當採嚴格之政教分離制。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一。

其次,當我們進一步思考台灣政教關係的法治化,是否可採合作主義時,更要預先瞭解宗教具有四種特殊的力量,是國家很難做到,或者能做到但也很有限。而這四種宗教所特有的力量(或者說貢獻),同時也是所有人民所需要的。因此作為受人民所託付的民主政府,當然就有義務要保護宗教之發展,以使宗教能全面地發揮這四種力量,一方面以達到國家為人民服務的目的,二方面也可減輕國家在物質建設與社會人心安定方面的各類的負擔。這是我國政教關係,可採政教合作主義,代替過度分離或互不信任的分離主義的重要理由之二。

宗教擁有特殊的四種力量

宗教是國家文化主體的重要組成之一,它不但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也是一切人類道德與法律的先驗基礎,更是個人極內在心靈,對神、佛、上帝等超自然的存在及宇宙、人生終極原理與價值的超世俗性信仰。可以說宗教是比道德和法律更為自覺與自發的社會安定力量,其之所以早於政府國家,而長期屹立於世間不墜的原因,乃是因為宗教擁有人類非常需要,且世俗國家難以取代或給予的四種力量。這四種國家難以取代的宗教力量分別是:生命覺醒力、人性超越力、療癒庇佑力與善性凝聚力。

首先,宗教具有「生命覺醒力」 (生命的自我實踐)。

國家或許能夠透過教育,讓人民有覺醒的可能,但沒辦法完整指導生命覺醒的方向與內涵。生命的起源、生活的目的、人生目標的價值與生命的終極關懷為何?生命的過去與死亡後的未來如何安頓?等等這些都是需要一個超能、超覺的神明、佛陀、上帝或宇宙大覺者,方能夠有足夠的力量、權威與智慧,為人類極內在心靈指出各自可接受的答案。一般世間的教育家、思想家或哲學家,因為跟你我一樣是凡人,其所提出的任何人間道德、人本教育或哲學理論等等,頂多也只是參考成分居多。因為這些以人的經驗為本思想,要不是缺乏明確的可實踐性、長時間可證明的正確性,就是缺乏神啟或聖諭的神聖性或超越性,甚至也缺乏指出生命死亡後安頓的未來明確性或救拔性。因此,頂多透過一般性的國民教育導引,成為一般的社會群己倫理道德觀,不能成為生命終極關懷的覺醒力量。

其次,宗教具有「人性超越力」 (法律道德所不及)。

如前所述,人類雖可透過宗教的導引,而產生對生命終極目標的自覺與自省。但畢竟人性都有弱點,會自私、無明,會恐懼害怕,因此容易有貪生怕死、好逸惡勞、慾望過度擴張等等性格暗潮,從而產生仇恨、傷害、貪婪、欺瞞、嗜毒、嗜賭等等違法犯罪之反社會行為。唯有藉由宗教對淨化心靈的實際導引,如:皈依、受洗,聽道、禱告,持戒、懺悔,敬拜、誦經,禪修、冥想、引聖靈入心,行善、救苦等等宗教化的實踐,讓人培養出克己復禮、修身養性、節制欲望,足以超越人性自私等弱點的強大「心靈超越力量」,散發出自律自省、大公無私、民胞物與及謙抑犧牲之高尚人格。從而翻轉自私、對立、貪婪、虛偽與無知的人性不善面,展現出具普世終極關懷的生命光輝,成為懂得積極淨化提升自我、慈悲為他人著想,願意犧牲小我成全大我的世、出世間善人。當每個人都因為信仰,超越自己內在的自私,懂得為社會多想一點時,其所營造出來的社會環境,將會是一個和諧、平安、道德普化、少於犯罪的社會。這就是宗教獨有的「人性超越力」,所會帶給社會的最具體價值。

其三,宗教具有「療癒庇佑力」 (身心靈守護療癒)。

承上所論,人類雖可透過宗教的導引,而對人性的弱點產生自省、自恥與翻轉的力量,但人類對於已發生的苦難,或將發生的危機,無論其範圍大小,往往礙於自身的處境與能力,而難以預防或自救、自拔。特別是來自大自然或人為的不可抗逆重大災難,其所造成的物質、財產與生命之無情損害,甚至不是國家有形力量,所可以彌補或療慰的。此時唯有透過宗教的祈禱、賜福,修持、迴向,襄災、超渡等宗教修為,方能對廣大社會人心,產生撫慰及潛移默化的苦難療癒功用:使已逝的生命,獲得宗教的撫慰或救贖;存活的社會大眾,在身、心、靈上,皆得安慰與療癒。

此外,當人生對於不得不面對的未知困難或挑戰時,人們內心往往充滿著畏懼、懷疑與猶豫不前,此時一切凡夫的意志與鼓勵,往往不及超自然的存在的神明、佛陀、上帝或宇宙大覺者這般地,能夠強力的給予人們信心、安心及庇佑心,勇於面對一切困境而安心立命於世間。這就是宗教獨有的「療癒庇佑力」,所能帶給社會、人心最大而源源不絕的心靈安定力量。

其四,宗教具有「善性凝聚力」 (超越國族與文化)。

最後,以前三種宗教特有的力量為基礎,宗教徒更能跨文化、跨國族、跨語言、跨私利,自發的產生無遠弗屆的,基於宗教信仰之行善共識,而共同連結的宗教善行組織,一同發揮強大且恆久的淑世力量:除了本身的宗教修持之外,更能共同在社會中以組織化的運作,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從事教育、文化與慈善等公益志業。不但成為人民最大的心靈安頓支柱與撫慰力量,豐富國民的精神生活,更能淨化社會人心、提昇國家文化與精神文明。

最重要的是,宗教信眾間基於對宗教的共同信仰,主動地結為團體,為社會付出善心力量,它是不需要透過國家公部門以政府制度為媒介而推動的,也是不求回報的。幾乎是零成本地,僅僅出於宗教徒自發的善性自覺和宗教共同的信念,就能自然而然地將社會以布施行善為目的的人力與物力相互凝聚起來。這種宗教的「善性凝聚力」,可說是國家社會中,最重要而近乎無成本的善性穩定力量,可以為國家、社會在任何時期,都帶來非常大的有形無形之輔裨力量。

結  語

正因為宗教有此世俗政府所缺的四種力量,所以不論古今中外,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也正是基於此,而對宗教特別採取謙抑、尊重及寬容原則,而對宗教信仰進行多方面的保障。也唯有透過「法制化保護」的方法才能夠使宗教信仰,不會過度受到國家不當行政或法律的干預或介入。否則不但人民在信仰上會產生隔礙,宗教也會失去它的尊嚴與合理的發展空間。因此我們主張制定《宗教基本法》,其目的並非以為宗教爭取權利為著眼,乃是要透過《宗教基本法》的宣示與潛移默化功能,讓今後的政府部門,乃至社會大眾,認知宗教的價值,尊重宗教的固有性與其發展的基本需要,從而創造一個能讓宗教健全發展的環境。讓宗教的四種力量充分發揮對社會的淑世力量,使一切國民無論有無宗教信仰,皆共享其利益。

—修潤自〈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之7〉的開示語音內容(2020.04.20講於楠西萬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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