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3】國家面臨的四種宗教事務

國家對宗教的義務,透過三大部門來行使,而其實際的作為,又必須從具體事件著手。以下這四類宗教事務,是國家部門本於尊重、保障跟履行的義務,要面對的事務。

一、宗教內部事務

無論是宗教的儀式、修行方式,甚至教義的講解與判定,都屬於宗教內部事務,國家只能尊重、保障,不能立法管理介入。為什麼?國家是由一般世俗人組成,深刻的、內部的教義問題,國家並無法判定。一旦國家介入宗教內部事務的判定,國家的權力將會無限擴大!因此,包括誰擔任住持,傳統上是由長老認定,這些都屬於宗教內部事務。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宗教宣講的教義,會傷害社會大眾呢?我們的想法是,如果有確實導致聽者受傷害的事實,因為宗教的善性已經失去了,基本上是可以依照比例原則提告的。在《宗教基本法》第二條當中,是允許政府有介入之可能的,因為我們已定義宗教的價值,所以可以避免邪教產生的問題。其實有些學者甚至認為國家不能以公權力定義宗教。然而,為了迎合我國社會,保持一個平衡,我們在條文中是含有讓政府能夠處理假借宗教之名的不當行為,這些都包含在我們的考量之內,我們也一直期待《宗教基本法》能具有這個功能。

二、宗教外部事務

例如:宗教團體要免稅,國家就要求宗教的制度必須讓國家知道,這是合理的,屬於涉外事務。

三、宗教內外部交涉事務

例如,開委員會或信眾大會,宗教團體委由政府來作證明,替人民保障了推舉執事的過程合法,然而誰當選與政府無關,這屬於內外交涉事務。再者,宗教的土地,表面上看起來是外部事務,然而當國家制定一個過高的標準,影響到宗教取得土地的權益,就連帶影響到宗教內部的發展,因此也屬於內外交涉事務之一。

四、宗教歧視事務

若有人對宗教表示歧視,國家有義務去履行對歧視的遮止。不論是宗教人士、或宗教的內部事務,政府都應該保障宗教享有不受歧視的自由。

將來國家遇到宗教問題,首先要先思考,該事件屬於那一種宗教事務?接著,再衡量該事務和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之間,有多大程度的影響?如何拿捏比例原則?負責的權責單位,有沒有保持尊重、保障跟履行?先建立一套思考模式,將來國家就能夠依循一套模型,標準化地處理宗教問題。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宗教基本法》很重要,是因為它表明了很高度的意涵與法治標準。我國既然標榜民主、人權立國,在宗教人權、宗教法律這個部分,就不應該逃避,否則將成為民主人權的一個很大破口。當知,在社會上,宗教人士屬於弱勢,新聞媒體、社會大眾可以任意對宗教加以指責,甚至亂扣帽子,而大部分的宗教其實並沒有資源、時間心力去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為了我國宗教的發展,國家理應盡到保障、保護的義務。

—修潤自 法藏法師開示【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7】2020.04.20講於楠西萬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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