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關係法治化思想系列2】國家對宗教應盡的三種義務

基於宗教具有國家缺乏的四種力量,所有先進國家的人權律法都會提及,國家對宗教有義務給予支持與協助。雖然目前沒有法律上的具體定義或強制性,然而於此提出,目的在作為一種宣示和提醒。國家對宗教的三種義務,分別是「尊重」、「保障」與「履行」。而這三種義務表現在國家的制度上,恰好是三權分立。

一、司法—尊重
司法在處理宗教相關案件的時候,仍應該展現出對宗教的尊重。國家司法負責守護國家法律的尊嚴,若能同時注意、並展現出國際上尊重宗教的氣度,兩者相輔相成,對國民的權益保障、國家的人權形象都將會是正向的影響。

二、立法—保障
若中華民國法律有不足之處,應該要去修正、立法,以保障人民的權益。所以我們呼籲立法院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以保障宗教信仰的人權與權益。

三、行政—履行
行政單位負責履行,必須看懂法律,懂得尊重、保障的道理,才能如實地協助宗教事務的順暢進行。

總的來說,不論是司法、立法、行政單位,都必須要懂得其對於宗教有尊重、保障與履行的義務,如此一來,才能確保人民無後顧之憂地享有應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此外,我們也參考美、日等先進國家,要求國家相關權責單位,每兩年必須提出一本「宗教白皮書」。而我國宗教團體必須形成一個組織,負責監督政府部門有沒有具體實踐對宗教應盡的義務。

—修潤自 法藏法師開示【論制定《宗教基本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07】2020.04.20講於楠西萬佛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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