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所繫



政府與宗教,乃是基於不同的權利基礎而形成的兩不互相隸屬的團體,宗教同時亦是人類於政治力量外,最後的良知良能之所繫。

因此,政府沒有權利在未經嚴密審查與公開論證其立法必要性之前,貿然以「理所當然」的心態,訂立任何特別法律對宗教團體進行「管理」。

如此將使宗教之良知良能,應受限於俗世的國家權利之下而無法發揮其移風導俗、淨化人心、提升心靈與安定社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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