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新書推薦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5月 16, 2018 李永然律師為新書《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一書作序 摘:「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此次再邀四位法師及法學者、法律專家一同完成《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希望能迅速為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貢獻棉薄之力。」 李永然律師序全文: https://goo.gl/3dFNhk 購書連結: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asp?idno=1701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中國國務院宗教局:未成年人信仰自由,神聖不可侵犯! - 9月 29, 2018 對岸中國大陸「當年制定」的憲法,也「宣稱」要保障兒童信教的自由,其實是蠻進步的,但可惜並沒有好好落實! 我們今天所定的宗教基本法,也會確實的落實這樣的精神。 https://mp.weixin.qq.com/s/k5d9VUk0eFt35qJ2fBgImA 全文內容(20181003資料): 一、國內法律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同時《國籍法》規定,人一出生,只要符合條件,即取得我國國籍。因此,中國兒童於其出生時即為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憲法規定的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信仰和不信仰宗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這就充分說明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完全肯定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的。 3、《憲法》第5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規、政策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凡是同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兒童既是平等享有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受我國憲法所保護,那麼,一切限制兒童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規均是無效的,對兒童信仰採取的限製或強制措施均是違憲行為,應依法予以追究。 因此地方的一切規定或者嚴禁未成年人進入教堂、參加宗教教理學習班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是破壞黨的宗教政策的非法行為。 二、國際法的根據 1、1981年11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基於宗教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中規定:“所有兒童均應享有按照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接受有關宗教或信仰方面教育的權利,不得強迫他們接受違反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意願之宗教或信仰的教育,關於這方面的指導原則應以最能符合兒童利益為準。” 2、1989年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尊重兒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締約國應尊重父母並於適用時尊重法定監護人以下的權利和義務,以符... 閱讀完整內容
邪教與否當由人民自己判斷 - 8月 09, 2018 文/台灣宗教聯合會 宗教自由,是指在沒有違犯國家的民法、刑法乃至重大公益的前提之下才有的自由,並非任何宗教都可以無限擴張其所謂的宗教自由。日本奧姆真理教教主,剛受到了日本政府的刑法判處死刑並已執行,即是證明宗教對外的公開行為,並不能超越人間世俗的法律。然而這也僅止於認定他的「行為」犯罪,而作的法律處置,並非日本政府認定他們的「思想」是邪教,而進行國家的裁定。 然而是不是「邪」教,這就要交由人民自己判斷,所以宗教基本法第18 、19條,即規劃有宗教常識課程進入國民義務教育,及宗教對社會普羅大眾進行介紹與教化的設計。其次在基本法第2條宗教價值及保障目的當中,已經隱含著對於宗教正面意義的表述,這當然就給法官有了所謂「邪教」負面形象的理解及日後裁定的標準,並非基本法對於所謂的「邪教」無法認定或處理。此外,再如基本法第13條宗教自由之限制,也明文規定,具有「重大公益」之危害可能時,國家得以訂定法律以限制之。這些其實都隱含著對於不可知的邪教發生時,國家具有制定法律以限制之的法律依據,絕非對於邪教毫無制衡能力的!大家可以放心。 是否為「邪教」之所以不能交由國家來進行判斷,一方面是因為在民主國家中,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的思想、宗教及信仰的自由,法律僅能作為「有犯罪事實」的事後判定,而不可在思想上進行公權力的「預先審查」。因此宗教基於它的特殊性,有其自身對宇宙、人生的理解機制,也有權基於它的教義、儀規與戒律等進行判斷與宣揚,而並不需要、也不能透過國家機器來加以定奪其邪正(除非是「行為」上觸犯國家法律,或如前述具有重大公益之危害可能時)。 另一方面,所謂的國家政府,其實也是由世俗人,甚至是非宗教徒所組成的法人集團。如果將判定邪教的權力,交給這群以政治世俗目的而組合的政府機關,這不但已超出了作為世俗人的能力之外,而且更有可能使它完全可以藉由各別政權的主觀意志或意識形態,而左右宗教的行為。例如要控制任何宗教團體的選票,就說你「可能」是「邪」教,這將會形成該宗教之宗教師以及信徒的恐懼與困惑效果,從而達到使該宗教集團屈服於政黨或政權之意志的目的(現在的共產極權正是如此)。同時這也會造成人民思想的白色恐怖:你不知道你的想法是不是被政府所認可?會不會被法律所制裁?從而將極大嚴重的,影響了人民的思想自由,過去台灣的戒嚴時期就是這樣。 至於教會自身的統御力量及自律自清力量,當然應該建立... 閱讀完整內容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 9月 20, 2017 今天 (9/20) 上午九時,藏和尚帶領秘書處師父,前往汐止白雲寺,拜見住持 宗興大律師 ,也是現任台中南普陀寺住持兼管理人。 聆聽 長老對我佛教弘佈發展的關心, 長老並給了立法指導,即應有保障傳統教戒教制的內容。 藏和尚也向 長老報告,聯合會現在推動的宗教基本法草案進度與會務展望, 長老也欣然簽署支持立基本法。 又景仰長老長年培育僧才、年高德劭戒行均令教界尊崇敬仰,藏和尚率秘書處法師,誠摯恭請 長老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業獲長老應允,共同荷擔開創佛教承繼的新世代。 感恩三寶加被,使聯合會能禮請到年高德劭、戒行清淨、廣傳戒法、弘教功深之 長老大德,擔任創會會長! 和尚等與會大眾皆感因緣殊勝,龍天護持不可思議,眾等感動深生歡喜! 閱讀完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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