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宗教基本法草案系列(十二)第14條條文:宗教團體證的核(換)發及宗教團體的法律地位



宗教團體是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宣揚教義、舉行儀式及教化宗教徒為主要宗旨,具備教團或禮拜設施之宮廟、寺院、道觀、教堂、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
符合以上要件的宗教團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宗教團體證,具備非法人團體的法律地位,以成爲登記財產的主體,本條並賦予可以溯及既往之效力。


本系列影片回顧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https://bit.ly/3dMSPa8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禮請台中南普陀寺住持 宗興大律師,出任聯合會創會會長!

一起來支持《宗教基本法》的推動工作(入會及贊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