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重點節錄】吳任偉律師: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宗教基本法》
文 / 吳任偉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三、「宗教多樣性(Religion Diversity)」的蓬勃發展與法規欠缺
四、《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有實踐基本權保障之誡命義務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花開與花謝
六、《宗教基本法》的潮起與潮落
七、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八、我國「各級政府機關」應正視本次平行報告建議,否則即有失職怠惰之嫌
九、《宗教基本法》的再次風起與雲湧
宗教權保障的起手式,就從《宗教基本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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