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法書摘】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恩維,不能只剩下「邏輯」!
國家應該遠離宗教的定義與理解;國家對宗教團體的管制,只有在保護他人的基本權時才真有正當性;而宗教自由的內涵,自始即有少數保障的特質,如果不是出於重大公益目的而加以限制,即欠缺憲法上的正當性(註7)。
本文認爲,對於宗教基本權的客觀法秩序規範及其保護機制的思維,不能只剩下邏輯。國家「各級政府機關」、尤其是立法機關,更有義務且應積極對此基本權進行研究與推展,以免形成立法怠惰、長期流於形式討論而直接或間接造成法律保護之空窗期。
—節錄自吳任偉律師一文/《破天荒的國際宗教人權影子報告》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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