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從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義務的角度看:教育、文化與宗教如鼎之三足,可共同完成國家對人民心靈需求之保障,這也正是國家存在的重要意義與目的之一。而在教育上,恰好我國已有《教育基本法》的制訂;在文化上,我國也於今年(一零八)甫通過《文化基本法》。然而,直到今天,對於人民心靈需求至關重要的宗教信仰,卻一直缺乏一部《宗教基本法》,作為政府積極保障宗教信仰心靈需求的根本指導法律,這豈不能說是歷屆政府,對宗教信仰保障的普遍怠忽?!
—摘自〈談《宗教基本法》對國家的價值與必要性〉
文/釋法藏 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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